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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两税困难减免,您想问的都在这里~

 tutu506 2020-08-14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延长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期限的通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业、餐饮、住宿、旅游业等中小微企业,在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上,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减免租金的月份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此,小编整理了一些纳税人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我是个体户,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吗?

答:此次公告的减免税优惠对象仅针对中小微企业,个人和个体工商业户不能享受此次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我公司是餐饮住宿企业,现有从业人员10人,年收入在100万元左右,这次疫情对我酒店影响非常大,能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吗?

答:可以享受 。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规定,你单位属于中小微企业,也是四个困难行业之一,可以在上半年享受减免3个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上,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减免的期限有什么变化?

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业、餐饮、住宿、旅游业等中小微企业,在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上,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公司是乌鲁木齐市一家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公司,是中小微企业,符合此次困难性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条件,4月份已申报申报房土两税减免,下半年继续享受时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审批并提供材料吗?

答:此次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是对上半年“2020年7号公告”的一个延续,同4月申报一样实行“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你单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和审批,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我公司是某区建材批发市场的管理方,疫情期间我们为租户减免了2个月的租金,是否可以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答:根据政策要求,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按免租金月份相应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公司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减免税,但是在公告下发前,我已经申报缴纳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怎么办?

答:您可以登陆新疆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或者抵税。在申请时,纳税人应先根据所适用的政策,完成“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表”中减免信息变更。

我公司符合此次困难性减免房土两税优惠政策,应该如何申报减免税呢?

答: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减免,具体操作步骤:

第一步,您要打开“新疆电子税务局”,进入主界面选择“我要办税”,

第二步,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进行税源信息变更。

第三步,分别在《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中填写“减免性质代码”“减免房产原值”“减免税租金收入”“减免税土地面积”和“减免时间”等信息。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出租方,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申报时,需录入承租方(个体工商户)“承租方纳税人识别号”“承租方名称”等信息,以便于事后管理。

第四步,根据税源明细表信息,系统自动计算“本期减免税额”,并进行申报。

减免税代码如何填写?

答:按照税务总局减免税统计核算要求,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新增了四个专用减免税性质代码:

1. 房产税减免代码:

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

08011608(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

2.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代码

10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0011608(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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