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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司机恶意报复社会的法律规定

 昵称71128735 2020-08-14

2020年7月7日12时12分,一辆号牌为贵G02086D的安顺市2路公交汽车,在行驶至西秀区虹山水库大坝时,突然转向加速,横穿对向车道,撞毁护栏冲入水库。公安、消防、应急、交通、武警等部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搜救工作,共搜救出37人,其中20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5人受伤,1人未受伤。犯罪嫌疑人张某钢,男,52岁,安顺市西秀区人,离异,案发时系安顺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一车队驾驶员,已在案件中死亡。后来当地警方通报,该事件是由于驾驶员张某钢在申请公租房未获得且所承租公房被拆后表示不满,于是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饮用白酒,并故意将车辆开入虹山水库,以此蓄意报复社会。这是一起司机故意而为的引起民愤的极端恶性事件。

事情发展近十天的时间,时间主线如下:

一、该司机与老婆离婚,时常感叹自己的婚姻不幸福。并且因为没有住房,曾居住在亲戚家的房子下,后面因为各种原因,自己的房子问题始终都没有得到解决。

二、事发时监控显示,这名司机喝了白酒,并且还跟自己的女友发语音表达了自己认识的态度。

三、警方从尸检中也确认了这名司机的血液中含有酒精,确认了他在事发前曾经有过饮酒行为。

四、警方最后结论:司机曾经表达过对生活不满,对自己房子遭拆除的不满,最后实施了针对不特定人群的报复行为。

经侦查查明,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张某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涉嫌严重刑事犯罪。主要理由如下:

(一)经对张某钢尸体解剖和物证检验,其系溺水死亡,未发现致死性疾病,在其胃内容物、心血、尿液等多检材中检出乙醇(其中,在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64.46毫克/100毫升),排除安眠镇静类、抗精神失常类、毒品等常见毒药物。从现场提取的饮料瓶中,检验出含乙醇成分的液体200毫升。经调查,张某钢驾驶过程中未受到其他人员肢体和语言的干扰。

(二)涉案公交车为纯电动城市客车,2019年10月投入使用。经鉴定,案发时该车制动系、行驶系、转向系符合国家标准,无机械性故障。

(三)张某钢因生活不如意和对拆除其承租公房不满,为制造影响,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个人极端犯罪,造成21人死亡,15人受伤,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也是为了适应生活中更多我们无法预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也有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为直接故意,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这要看不同的案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指的是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的那些行为。

决水罪指的是故意破坏堤防、大坝、防水、排水设施,制造水患,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罪指的是故意用爆炸的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的那些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了公共安全的那些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除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任何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那些行为,比如在公共场所放毒气等。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某甲为报复社会,故意驾车冲撞行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故意驾车撞人的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相当,因此,行为人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在客观上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事带给我们众人的是反思和关爱,那些在事件中的家庭和学校要注意警示教育和应急处理,同时也要重视对生者的关怀,生命诚可贵,愿遇难者安息,生者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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