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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不动产的处置分配与相关税费缴纳

 爱好收藏图书馆 2020-08-14

近几日,碰到几个继承纠纷的案件,其中一个最为典型,祖父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但名下的房屋还在被继承人名下,未能办理过户,现在孙子女想把房产过户到其名下,来咨询律师,如何办理房屋过户,如果办理房产过户,是否可以直接变更到孙子女的名下,需不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

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遗产继承与遗产处置问题,二是遗产变更过户要缴纳什么费用。

首先,因为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那么遗产只有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主体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案中,祖父的法定继承人未将房屋过户到他们的名下,但遗产是继承人的,《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现在法定继承人还在世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子女是不享有继承权的。因此也不能参与遗产处置与分配。

其次,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因此办理房地产转让过户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税费均不征收,继承人只需要征收印花税,不征收契税和个人所得税。

直系亲属赠与的,赠与方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征印花税。受赠方免征个人所得税,征收契税、印花税,

综上,如果要把被继承人的房产直接过户到其子女名下,三种方式,一是将房产过户到继承人名下后,由继承人再无偿赠与给其子女。二是法定继承人与其子女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过户到子女名下,当然,要征得房地产管理部分的同意方可。三是数个法定继承人共同到公证机构做公证,将出具的公证文书交与房地产管理门办理过户。但是根据笔者向房地产管理的咨询的结果,第二种方式不容易办到。如果法定继承人有数人,而要把数个法定继承人共同叫到一起,不太现实。而且数个法定继承人都有子女,对于牵涉到经济利益的事,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会牵涉其中,咨询后的答复时最好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他们按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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