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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建材价格上涨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结算认定

 benben1677 2020-08-15

【建设工程】建材价格上涨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结算认定

【基本案情】

济南某公司(被告)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厂房、办公楼建设施工合同,合同采取固定价格形式,总定价2000万元。随后,该建筑公司将该工程交给原告。双方约定共同完成施工任务,“甲方负责工程管理,乙方(原告)负责工程施工与发包人结算、协调关系、资金筹措等,工程盈亏由乙方自负”。

原告随后进入工地施工,前几个月进展很顺利。但随后建材价格大幅上涨,如钢筋,投标价是每吨3000多元,但当时每吨已高达6800元,到停工时工程实际造价已达到3000万元左右。虽然发包方一直按工程进度拨款,但已远不够用。不得己原告开始垫款,前后垫了几百万元,一直到不得已停工。此时工程已基本完工,只剩下路面、绿化等收尾性工程。

此间,原告多次找某建筑公司和发包方协商,要求调价。某建筑公司发给发包方的一份“工作联系单”中列举了一些主要材料的价格,停工前施工方对工程造价进行了核算,“本工程的实际成本价为3000万元”。某建筑公司要求,发包方能对原合同中关于材料价格的约定进行变更。

当地主管部门的造价文件于原告进场当月布,已经考虑到建材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根据该文件,当年以后完成的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未约定钢材等主要建材价格风险包干幅度,钢材等主要建材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价格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在5%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5%的部分)按以下规定处理:“施工合同没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原告诉称,主管部门规定的变动幅度只有5%,而去年下半年的价格变动早出这个范围了。固定价格合同对施工方风险太大,当时他也考虑过风险问题,提出一旦钢材等涨价,应该按市场价格算,某建筑公司派驻工地的人给他保证,会按实际价格结算,但只是口头保证。后来,发包方也曾同意调价,但一直没有行动。

原告起诉要回他垫付的钱以及其施工应得利润。该案最终调解结案,调解结果符合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1.本案建材价格上涨构成情势变更

商业风险属商业活动固有的风险,行为人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客观情况的变化可能发生且主观上一般均存有过失,但是合同的基础没有发生变化。情势变更属于意外的风险,当事人在签约时无法预见且主观上都没有过错,其后果客观会使合同的基础和预期的目的发生根本性的动摇。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本案建材价格急剧上涨超过5%是受金融危机、奥运会等的影响,不属于行为人能够预见到的商业固有风险:而不可抗力多为自然灾害或者社会异常变动,本案尚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因此本案情形归于情势变更是相对合理的。

2.本案工程结算依据应考虑市场实际价格情况

2008年5月13日,《合同法解释二》开始实施,法理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正式被该解释所承认。根据该解释第26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该解释,为确保公平原则,本案工程价款可以根据原告申请予以变更,因此,本案工程是可以依据实际市场价格来进行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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