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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这样的旷工情形,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成立

 丰源668 2020-08-15

案例

张某于2016年1月1日入职某乳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张某岗位为区域经理,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2018年4月19日,公司关闭张某的考勤系统,人事部通知张某,称公司要求其离职,并且向张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电子稿,要求张某下载后打印签字并寄给公司。该协议书载明,公司与张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2018年4月19日;张某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享受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公司同意支付张某12500元,上述款项为一次性了结总付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工资待遇以及其他劳动报酬和福利等,公司将在协议生效且张某完成所有工作交接后一次性付清。协议书还要求张某签字确认并同意公司应付金额,并确认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上已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张某收到该协议书后,提出公司之前存在社保缴费基数不足、未缴住房公积金等问题,要求公司按合理基数补缴,或者予以适当补偿。但公司人事部拒绝,所以张某也未在这份协议书上签字确认。与此同时,公司另行招募其他人员接手张某工作,并继续关闭张某的考勤系统。此后,张某数次主动联系公司未果,双方僵持不下。2018年6月28日,张某收到来自公司的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其中载明:“因你自2018年4月19日至今,一直未进行考勤打卡,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或提供相应请假资料,并且未与你的直属上级报备缺勤原因,因此对你自4月19日至今的行为按旷工处理。综上,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特此函告:自2018年6月28日起解除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张某于是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认为自己不存在旷工行为,要求认定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是否存在旷工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处理结果:经调解不成,仲裁委裁决公司按月工资5000元为标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000元。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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