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古人为何重视嫡长子继承制,这要从西周宗法谈起

 瓜子心 2020-08-15

中华古籍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并且有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时期。在封建社会时,贵族阶级的财产和爵位是允许后代继承的。由于这个时期中国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因此贵族阶级普遍子女众多,为了解决继承问题,维护自身统治的稳定,建立行之有效的继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周朝等级制度

在华夏文明中的第一个朝代夏朝,夏禹去世前明确表示将王位传给儿子夏启,开创了子承父业的世袭制继承模式。而在夏朝之前的三皇五帝时期,当时的继承制度是禅让制,由前任国君指定继承人。不难看出,这个时候继承制已经开始发生改变。在夏朝之后的商朝,继承制又发生了变化,在子承父业的基础上加入了兄终弟及这项补充规定,这项规定的本意是商朝的执政者担心自己的后代年龄太小,无法承担起治理国家的重任,所以希望和自己年龄相当的同族兄弟替代自己守护基业。从理论上说这是可行的,然而实际上,这项制度导致兄弟间为了争夺权力产生内乱,直接导致了商朝的灭亡。

周朝灭商后,吸取商朝灭亡的教训,对各种继承制进行优化和筛选,最终确定了嫡长子继承制。通过后来一系列事实证明,这种制度完美适应了中国古代盛行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是维系宗法制的核心制度之一,成为了后代帝王册立继承人的重要依据。


商朝继承制度存在漏洞

严格来说,后世所沿用的嫡长子继承制始于周朝而并非商朝。不过在商朝后期,就已经存在嫡长子继承制度了,只是当时的继承制度,始终也绕不开兄终弟及这个话题,为非嫡长子的后代争权埋下了隐患,所以和周朝的继承制度仍然有所区别。

兄终弟及这个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也曾经得到过广泛认可。据《公羊传·昭公·二十二年》中记载:

"王室乱。刘子、单子以王猛居于皇。何言乎王室乱?言不及外也。刘子、单子以王猛居于皇。其称王猛何?当国也。八、秋,刘子、单子以王猛入于王城。王城者何?西周也。其言入何?篡辞也。九、冬十月,王子猛卒。此未踰年之君也,其称王子猛卒何?不与当也。不与当者,不与当父死子继、兄死弟及之辞也。"

年少登基并不罕见

然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出现兄终弟及,这就很难准确的衡量了。为何兄终弟及继承制度存在漏洞呢?首先我们要了解商朝执政者的初衷。按照古代男性首次生育的时间算起,父亲和儿子的年龄差距至少在15-20岁,由于古人的医疗水平和科学技术比较落后,所以平均寿命很短,即使身为一国之君,在30岁时候去世也属于正常现象,比如春秋时期晋国最伟大的国君晋悼公,28岁就英年早逝。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君的继承人在继位时只有不足10岁,执政经验和人生阅历几乎是一片空白,很容易被外戚和权臣趁虚而入,不仅会将社稷拱手让出,自身的生命安全都难以保证。所以商朝的国君转变了思路,既然自己死后还希望保留本族的血脉、财富和地位,那么不如选择同缘亲属中最亲近、且有共同利益的人,符合这种条件的就是国君的兄弟了。

权力的象征——商朝青铜鼎

国君的兄弟一般来说和国君岁数的差距不会太大,普遍会小于国君和儿子的岁数差距。这也意味着比起儿子,弟弟的阅历更加丰富,见识过自己的父兄是如何处理政务的,可以较为顺利地实现权力交接,维持朝堂的稳定;而且古人十分看重宗族观念,在他们眼中,同缘同姓的族人都是纯正血脉的代表,从理论上说,弟弟和儿子虽然在感情上来说虽然不能做到完全一视同仁,但是也可以成为一种合理的选择,因此兄终弟及制度被商朝国君作为了继承制度的一项补充规定。

而这项规定最终导致了商朝继承制度漏洞的出现,那就是一个国君有两个在法理上都符合继承条件的继承人。那么当这种情况真正出现的时候,按照之前的预想,应该是二者中比较贤能的一方继承君位,这样才能更好的治理国家。然而贤能与否很难量化,需要综合性比较,两位继承人各有优势和劣势,确实很难说谁更胜一筹。

自古以来因为继承人产生的战争十分常见

即使最终在二者中通过各种办法选出了继承人,可是失败一方必定心有不甘,很容易引发二者之间的对立和夺权战争。最让人头疼的问题是,由于二者都有继承权,夺权方可以找出各种为江山社稷、黎民百姓着想的理由,为对方扣上各种骂名,强行逼迫朝堂上的各种政治势力战队,因此这种叛乱行为就变得合情合理了,这就是商朝继承制度的重大漏洞。

商朝青铜釜

能力和血脉传承的博弈

和理论设想的一样,商朝的继承制度导致了多次兄弟之间残杀的事情发生,周朝为了避免相同的事情发生,对继承制度做出了新的规定。据《公羊传·春王正月》中记载:

"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何成乎公之意?公将平国而反之桓。曷为反之桓?桓幼而贵,隐长而卑。其为尊卑也微,国人莫知。隐长又贤,诸大夫扳隐而立之。隐于是焉而辞立,则未知桓之将必得立也;且如桓立,则恐诸大夫之不能相幼君也。故凡隐之立,为桓立也。隐长又贤,何以不宜立?立適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桓何以贵?母贵也。母贵,则子何以贵?子以母贵,母以子贵。"

这件事的发生时间是隐公元年,这里的"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就是嫡长子继承制的由来。

一般来说,皇后的儿子绝大多数是嫡长子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意思是,王位的继承人必须是自己的嫡亲长子,不管他是否贤能;倘若在嫡亲的儿子中,长子不是王后所生的话,那么则不能立,要立身份最高贵的儿子,也就是正室妻子所生的儿子。前半句是对整体继承制度的总结,而后半句则是补充条款。

从上述的史料可以看出,嫡长子继承制度完美地指定了唯一的继承人,并且消灭了其他子嗣篡权的合理借口。关于立贵不立长的补充条款实际上是对继承人的保护,这种情况出现的频率比较低,众所周知,国君的皇后都来自于名门望族,是维持政治联姻的政治纽带,国君去世后,新国君的舅舅家仍然会继续支持自己的外甥,同时继续保持自己家族的既得利益。两方实现共赢。

嫡长子继承制度

不过这种制度也完全封死了其他同族子弟的继承可能性,这里就会产生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嫡长子有很大的可能性是一个不学无术的纨绔子弟,代表人物就是卫灵公。这样的不孝子孙虽然有嫡长子的身份,但是可能为家族带来灭顶之灾。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一个有能力、有德行、有思想的优秀国君才能使国家得到良好的发展,然而嫡长子继承制度却完全忽视了这点。

春秋战国时期姬姓诸侯的职责就是维护周天子的统治

那么周朝王室是否在能力和血脉中做出了抉择呢?答案是肯定的。二者经过了激烈的博弈,最后血脉论成为胜利的一方。周朝的分封制度其实上就是对继承制度的一种保护,除了嫡长子外的其他子嗣后代都得到了封地和自治权,其领土大小和财富甚至不亚于周天子,所以如果有人觊觎天子宝座,就等于和周天子以及天下周室后人中的诸侯为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周天子无能,依靠血缘维系的家族共同利益就成为了其重要保障,这就是周王室最终放弃能力选择血脉传承作为继承依据的根本原因。

西周编钟

后世遵循并沿用此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度是周朝对之前各种继承制度进行优化和筛选得到的最终结果,并被后来的封建王朝奉为圭臬,得到了传承。不过由于周朝处于华夏文明的早期阶段,其嫡长子继承制度仍然有不足之处,所以之后的王朝也对这一制度进行了修改,创造出了符合其政权性质的新的嫡长子继承制度。

均分的概念来自于早期中国的井田制

比如明朝在这一制度上加入了"均分"的概念,充分维护所有子嗣的权益。据《大明令·户令》规定:

"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半分;如无别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绍全分。"

和明朝类似,汉朝、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朝等朝代都对自身的继承制度进行了补充,虽然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是万变不离其宗,皆是以嫡长子继承制度为内核。

笔者认为,虽然嫡长子继承制度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仍然受到封建王朝的喜爱,自然是有原因的。对于封建王朝来说,每一个帝王都不希望江山社稷葬送在自己的手上,同时希望国运长盛不衰。这种愿望是美好的,但是现实是残酷的,封建王朝的持续时间最多只有几百年,给后世的封建帝王敲响了警钟,如果他们懂得以史为鉴,吸取教训,那么自然会规避掉许多导致政权灭亡的因素。

可怕的天灾

一般来说,导致一个政权覆灭的因素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天灾、一类是人祸。比如洪涝灾害、地震、蝗灾,这些事物的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属于天灾;而诸如饥荒、战争、谋反,这些人为导致的动荡原因,是可以通过人力干预避免或者补救的,所以属于人祸,天灾人祸都会对国家造成重大损害,动摇国家的根基,引起社会的混乱,不过总体来说,天灾的影响还是更小一些的。

绝大多数王朝的覆灭,都能看到人祸的影响,正所谓最坚固的堡垒,往往是从内部被攻破的。不过上文中曾经提到,人祸是可以通过人力进行干预和补救的。倘若国君和继承人治国有方,既能满足朝堂上的各种势力的利益,又能使百姓富足,那么人祸出现的概率将大大降低,毕竟在生活富足的前提下绝大多数人不愿意平白无故地浪费生命。不过如果国君和继承人荒庸无德,朝堂上人心不稳,百姓民生哀怨,自然各种人祸会接连发生,继而影响国家的稳定。

因为继承人问题惨死的赵武灵王,他的谥号概括了他的一生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国君在选定继承人时首当其冲考虑的事便是要维持朝政稳定,否则自己的子嗣会因为争夺君位,各自拉拢人手,引发内乱。这个时候继承人的选择就不能以国君自身的偏爱和其才能作为参考条件了,毕竟这种无法量化的东西很难保证所有人都会满意,只有统一标准、继承于前人的嫡长子继承制度能得到大家的一致认同,堵住芸芸众生的嘴,因此受到了封建王朝的青睐,这就是周朝出现的嫡长子继承制度能得到后世封建王朝认可和传承的根本原因。

少有夺位且得到善终的国君雍正


结语

纵观中华文明史,嫡长子继承制是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实行的一种继承原则,是维系宗法制的核心制度之一。嫡即正妻、原配,正妻所生之长子为嫡长子,法律规定嫡长子享有继承优先权。该制度起于商,定于周,体现了等级观念,与宗法制度、妻妾制度互相表里,在一定程度避免了继承中的矛盾冲突。

人类的一切社会生活都是从无到有,在人类初期,一切活动都遵循着自己的本能,社会秩序一片混沌。随着对自然的探索,人类逐渐总结出了团结互助的生活模式,对资源采取平均分配,尽最大程度满足所有人的需求,这就是"公共权力"的雏形,公共权力本应该由全部人类所共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难由所有人同时行使权力,所以只能由代表人物来代替行使。

杀兄夺权的唐太宗

嫡长子继承制度对于中央集权的具体运行方式有无比深远的影响。无论是制度本身还是它的各种衍生形式,在"家国同构性质下的专制政治"这一大前提下,都只能留下一种非智能的选择方式,都必然导致君主在权力和实际能力之间发生严重的脱节和矛盾。同时,也正是这种矛盾运动,使专制君权有可能突破"家天下"的、"私"的格局,在客观上成为一种代表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公共权力"。

嫡长子继承制度成为所有封建王朝的首选并非偶然,在长达几千年的封建史中,也确实多次有国君意图绕过此项制度,凭借自己至高无上的权力去指定自己心仪的接班人,但是真正这么做的国君和其继承人很难获得善终,或是被权臣和外敌借机铲除,或是导致子嗣内乱,引发了王室内斗导致后继无人;即使少数的国君成功避免了这种局面,也极大动摇统治根基,在青史上留下了骂名。一桩桩血的教训最终促使不同的政权形成了统一的认可,那就是将嫡长子继承制度作为唯一的参考标准。除了中国,在当时世界上其他的许多政权,比如日本、英国、朝鲜等国家都一致选择了嫡长子继承制度,其合理性由此可见一斑。


参考文献

1《公羊传·昭公·二十二年》

2《公羊传·春王正月》

3《大明令·户令》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