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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丹 | 评弗雷德里克·德莱诺·格兰特《当代银行业的中国基石》

 明日大雪飘 2020-08-18

杜丹,本科和硕士就读于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师从杨令侠教授,后在佐治亚大学取得博士学位,师从美国早期史学家阿兰·库利科夫(Alan Kulikoff),现任北卡大学夏洛特分校历史系助理教授。



评弗雷德里克·德莱诺·格兰特

《当代银行业的中国基石》

杜 丹

 引言   

时至1933年6月16日,已经持续四年有奇的大萧条严重摧毁了美国的经济并拖垮了该国至少三分之一的银行业。就在此日,富兰克林·罗斯福签署了《1933年银行业法案》(Banking Act of 1933),亦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从而授权成立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由联邦政府正式出面为商业银行的储户提供保险,从而恢复了民众对于银行的信心。自此,这一银行储蓄保险制度已为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所借鉴,成为美国对于世界金融业的重要贡献之一。然而,这个享誉世界的体系是美国的创新吗?弗雷德里克·德莱诺·格兰特(Frederic Delano Grant)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这一本质为集体责任制的金融制度起源于中国。这就是他在2014年的新作《当代银行业的中国基石:广州的担保制度与美国银行储蓄保险的起源,1780-1933》(The Chinese Cornerstone of Modern Banking: The Canton Guaranty System and the Origins of Bank Deposit Insurance, 1780-1933, Leiden, Netherlands: Brill, 2014.)中阐述的观点。

本书作者与其著作《当代银行业的中国基石》。弗里德里克·德拉诺·格兰特(Frederic Delano Grant, Jr.)是19世纪初期在中国进行鸦片贸易的商人沃伦·德拉诺(Warren Delano)的五世孙,沃伦·德拉诺则是美国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的外祖父。

格兰特是律师出身,现今也仍以独立学者的身份活跃在学术界。也许正是如此,他对中美贸易史的解读总能让人耳目一新,因为他能扎实地植根于法律文件去解读中美之间复杂的商务关系,而非简单地重复以往历史学家对于中国外贸政策的偏见,例如他的旧文《丽泉行的败落:十九世纪对外贸易的诉讼之祸》。这大概是第一篇严肃、严谨地考察美国商人对华早期欠款的文章[1]。在格兰特的笔下,中国商人不再是许多学者描述的负债者,而是结交广泛、资本雄厚的债主,其代表人物便是丽泉行的主人,“水官”潘崑潘长耀。潘崑是一名行商,即广州“公行”的成员。这个被民间俗称为“广州十三行”的商人公会是清朝时期负责欧美贸易的主要机构。自康熙朝至鸦片战争,欧美商人只能在广州通过公行与中国通商,这就是所谓的“广州贸易制度”。1784年,刚刚成立的美利坚合众国加入了这一贸易体系, 而“水官”潘崑与这一新晋国家的贸易颇丰,同时还为美国的商业伙伴提供了巨额贷款。但是受到1807年杰佛逊的贸易禁令与1812年英美战争的冲击,美国商人无力归还或无视欠款,潘崑大概有100万美元的外债无法追回。债务缠身的水官还曾因此上书美国总统麦迪逊,想借助他的力量催还美国商人的欠款。无奈寄出的请愿书如石沉大海,而崑水官也在累累的欠债中与世长辞[2]。

广州十三行商人潘长耀花园,铜版画

约绘于19世纪下半叶,现藏广州博物馆。

集体责任制的中国起源

将目光从美国商人的外债转向行商,《当代银行业的中国基石》深入考察了中国商人集体偿还外债的策略,即“公所费制度” (英文译为Consoo Fund)。公所费起源于行商凑钱购买赠送官员的礼物或者偿还破产同行外债的份子钱,原本是一个不成文的规定,但1780年被制度化为“公所费”,名字取自行商“公所”,即行商召开集体会议的所在。公所费的初始资金由每个行商缴纳6000两白银,之后的运作由行佣补足(行佣,即对多种外贸货物征收的税款)。如此累积的资金用于偿还个体行商的外债、支付海关税费以及承担政府所需的相关费用,是一种财务的集体责任制。格兰特认为集体责任制是中国古代政治与社会的一个突出特点,其起源可追溯至秦国的保甲制度。这种连带责任的思路延伸至中国其他朝代和事项,比如清朝的广州贸易制度。在此制度下任何欧美商人都要选择一位中国的行商作为保商,他不仅要为外商提供货物、缴纳关税,还要负责外国商人及船员的行为举止。若外籍商员行为不端,中国行商便受处罚,这是中国的连坐思想在跨国贸易中的延伸与应用。而有了公所费这一财务连坐思想的保障,中国便被公认为世界外贸最为安全的地方。

尽管外商的利益得到保障,中国行商的财务负担却有增无减。十九世纪上半叶的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例如欧洲的拿破仑战争以及美国外贸政策——使得国际贸易的风险增大,行商的数量从18世纪的15个减少至18世纪末的11个和19世纪初期的9个。没有新的行商加入,但用于上呈给皇帝的礼物、赈灾款项、清偿对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巨额欠款的费用却如滚雪球般地增长,公所费逐渐入不敷出。鸦片战争爆发前的十年尤是多事之秋。1830年地区贸易的停滞与1837年美国经济危机期间,外商对行商的挤兑加剧,大的行商倒闭,捉襟见肘的公所费更是雪上加霜。1839年,两广总督邓廷桢和粤海关总监豫堃发现行商亏欠清廷的款项已达146万两白银之多。然而,担心沉重的负担会压垮业已风雨飘摇的公行,两位大臣上书道光帝,建议清廷逐年收取所欠数额。但是外国债主,尤其是英人,则没有这种耐心。他们不仅迫使邓廷桢追缴行商的外债,还在英国国内散布刊物、要求英国政府直接干预以讨回中国行商的欠款。于是,鸦片战争又有了另一种解读,即英国为追缴外债所发起的一场战争,而《南京条约》的第五条也赫然写着中国政府应清偿行商亏欠英国臣民的三百万墨西哥元外债[3]。鸦片战争结束后,公所费制度也可以说是以失败告终。

集体责任制的世界“巡演”

然而,这一集体责任制却已在大洋彼岸的纽约落地生根。这一次,格兰特是在大房地产商约书亚· 福尔曼(Joshua Forman)递交给马丁·范布伦(Martin Van Buren)的提案中找到了线索。1828年,时任纽约市市长并将于1837年当选为美国总统的范布伦正为纽约的银行问题而焦灼,福尔曼则在大洋彼岸为其找到了线索。尽管与中国贸易没有直接联系,福尔曼却确信中国行商的信誉 “享誉全球、举世无双”(第224页),而且纽约的特许银行(chartered banks)与广州的公行也有着相似之处,因为二者都享有政府赋予的垄断权,前者在于对外贸易,后者在于货币发放。而正是这些特许银行纸币发放的混乱、兑换的不及时、以及破产后无法清偿债务引发了1829年纽约的银行业危机。于是,以行商的公所费为模板,纽约于1829年通过了《安全基金法案》(Safety Fund Act),要求银行对彼此的债务负责。所有更新特许状或新成立的特许银行都要支付其实收资本(paid-in capital)的3%作为加入该基金的条件,可分六年付清;一旦安全基金耗尽,每家银行必须支付不超过其实收资本的1.5%的资金,直至该基金重新盈满;一旦会员银行倒闭,存款人和持有该银行货币的客户都可以从该基金中获得赔付。这一强制加入、共同负责的基金在美国法律中是前所未有的。该制度良好地运行了十年,并先后被其他五个州(佛蒙特、印第安纳、密歇根、俄亥俄和爱荷华州)所效仿,但该制度的弊病,例如监管疏忽、银行投机等问题亦在1837年的经济危机中暴露无遗。此后,自由银行(free banking)替代了特许银行制,这一基金也于1866年随着最后一家特许银行的关闭而寿终正寝。

半个世纪之后,这一制度又在经济大萧条中涅槃重生。1933年,FDIC正式成立,为商业银行储蓄提供保险。格兰特没有清楚写明加入这一联邦保险的费用,但注明了每个储户可获得的$2500(1933年的临时法案)或者$5,000(1935年的永久法案)的保额。而且与“公所费”和“安全基金”不同,FDIC是独立监管,政府无权从中取款;会员银行也只需承担有限责任,如此解决了公所费制度下几家倒闭、拖垮全行的问题。尽管广州的公所费制度持续了62年、纽约的安全基金寿命37年,联邦存款保险至今已经运作了87年,为储户提供的保额也从最初的$2500提高为2008年的$250,000,其实已经转为全额保险。这一制度被经济学家们盛赞为新政中幸存的最为重要的法令以及美国银行业中最为重要的结构性变革(第253-254页)。自1960年代起,该制度也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引进。格兰特特别提到这一制度在亚洲的进展缓慢,而作为这一制度源头的中国并没有制度化这一操作。其实就在2015年5月,本书出版一年后,储蓄保险制度在中国正式实施,可以说为该制度的历史轮回实现了一个圆满。

1933年成立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小  结  

作为一部历史专著,这本书还有很多瑕疵,比如大量引用二手资料、语法(第205页)和注释体例(第227页)的错误,但是瑕不掩瑜,这本书足可跻身“新广州贸易制度史”的行列[4]。现任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的范岱克(Paul van Dyke)可谓该史学的国外开拓者。尽管包括庄国土与仲伟民在内的国内学者已经给予了广州贸易制度积极的评价,但在很多欧美学者的笔下,“广州贸易制度”仍是一个充斥着贪污腐败、敲诈勒索、以牺牲外商利益与自由为基础的外贸体系[5]。大量利用非英美国家的档案资料重新审视这一制度后,范岱克看到更多的则是这一制度的合理性。于是,范岱克与格兰特描绘的广州贸易制度并非霸道的天朝上国强加于外商的桎梏,而只是制度化了业已存在的外贸活动,而且它是在康熙、雍正帝和官员们考量了内忧(台湾的郑氏与日本的倭寇)、外患(欧洲商人的屡屡进犯)以及欧洲特许状公司(例如英国、荷兰与瑞典的东印度公司)施加的压力之后不断试验出的一个体制。更为重要的是清政府明白招商引资的重要性,所以外商反而是受到清政府特殊照顾的人群,因为在债务纠纷中,外商不仅不会像行商那样受到惩罚,他们的诉求反而会受到皇帝与官员更多的关注[6]。

在广州贸易史的研究中,格兰特的研究方法犹为独特,因为他所关注的并非货物或者人口的流动,而是思想的传播。这一视角对中国读者来说并不陌生,自“西学东渐”以来学界对各种思想的流入颇为关注,虽然对于中国思想输出的研究更为单薄一些。更为重要的是格兰特所展示的不是各种想法的单向流动,而是在不同历史与文化背景下的思想交融所产生的巨大变革。这一方法虽非首创,但无疑为全球化视野下的历史研究拓宽了舞台。而由于思想的复杂性,史学家则十分需要扎根史料的能力与不卑不亢的态度才能充分解析、客观还原这一历史,这也许才是“新广州贸易史”与格兰特的研究给与读者的最为重要的启示。



注释

[1] Frederic Grant, “The Failure of the Li-ch’uan Hong: Litigation as a Hazard of Nineteenth Century Foreign Trade,” American Neptune, vol.48 (9) Fall 1988. 该文已经于2004年被翻译成中文, 参见周湘译:《丽泉行的败落》,《史林》2004年第4期。

[2] 美国商人称呼潘崑为Conseequa, 即“崑水官”。

[3] “Treaty of Nanking,” in J. Mason Gentzler, ed., Changing China: Readings in the History of China from the Opium War to the Present (New York: Praeger Publishers, 1977), 29.

[4] 本书的前七章关于广州贸易制度与公所费的解读中,格兰特主要引用了Weng Eang Cheong 和Michael Greenberg的著作。

[5] 庄国土:《广州制度与行商》,中国对外关系史学会编:《中外关系史论丛》第5辑,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82-83页。仲伟民:《茶叶与鸦片 : 十九世纪经济全球化中的中国》,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第 318页。关于广州贸易史的史学史,详见Evelyn S. Rawski and Susan Naquin, “A New Look at the Canton Trade, 1700–1845,”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Volume 78, Number 2, December 2018, 491-514.

[6] Grant, 18-39, 97-111. Paul Van Dyke, The Canton Trade: Life and Enterprise on the China Coast, 1700-1845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05), 6-9; Merchants of Canton and Macao: Politics and Strategies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ese Trade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11), 49-66.  

编    辑:杨崧愉    责任编辑:董 瑜

编    审:张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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