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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模式盗版泛滥,这项举措或许将改变格局

 昵称71217366 2020-08-21

影视产业观察专栏文章,转载需经授权。

作者 | 彭侃

编辑 | 郎虹晨

彭侃为乐正传媒董事,副总裁,影视产业研究专家

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保护是困扰节目模式开发商乃至率先制作模式节目的制作商或播出平台的大问题,其中一大原因在于对两个相似节目,如何用可量化的方式去衡量它们的异同,从而判定是否侵权一直没有形成业界统一的标准。例如最近西蒙·考威尔(Simon Cowell)的Syco公司对以色列的模式公司Armoza发出法律警告说,后者最新推出的音乐竞赛类节目《巅峰对决》是抄袭了《X因素》里的“椅子挑战”,但最后因为证据不充分而不了了之。而近期国际模式认知和保护协会(Format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Association,FRAPA,下简称为FRAPA)推出的一项举措则有可能改变这一局面。

法律对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保护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世界各地的版权保护法往往针对的是直接复制有物理载体创意作品的行为,但并不保护对一般性的理念和构想的复制。而法院通常认为节目模式只是一些一般性的节目理念,而并不是自成一体的创意作品,因此并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近年来在节目模式开发商的努力下,在一些判例中,法院已逐渐承认电视节目模式是可以享有版权保护的,在匈牙利、荷兰、土耳其、巴西等地均出现了模式开发商起诉侵权获胜的案例。但在判定构成侵犯节目模式版权的标准上,则存在很大的模糊性。而且由于关于节目模式版权的诉讼往往是跨国官司,但不同国家可能对节目模式的可版权性有截然不同的认识,并没有形成一个国际性的标准,也为节目模式版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为此,FRAPA推出了一项分析服务,结合专家观点和“分析方法”对有争议的模式进行比较。当两个模式的相似度达到一定程度后,协会将提供一份书面证明,以支持它所认为的原创,这份证明可以用于法律案件。据国际模式认知和保护协会的联合主席简·赛宁(Jan Salling)介绍,新的分析服务收费1500欧元。如果节目创作者发现有其它节目与他们的作品相似,他们可以使用这项分析服务,来证明对方是否抄袭了自己的模式。FRAPA的专家团队会进行仔细的研究,从舞美设计、灯光到规则、结构和叙事等进行深入的比较,看两个节目间有哪些相同和不同。如果相似点累积到一定的程度,FRAPA会代表模式行业将其判定为侵权行为,并可为法律诉讼提供支持。

FRAPA创始人之一大卫·莱尔(David Lyle)认为这对于模式行业来说是“里程碑”式的突破。“法院在处理节目模式版权案件时,会有各种维度的考虑,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在现实生活中,会归结为一个简单的问题:一个模式是否为另一个模式未经授权的翻版?我们终于为这一行业难题找到了一种解决方法。”至少从行业监督和自律的层面来看,FRAPA的分析服务有其现实意义。

在国际模式行业,FRAPA的确算得上最重要的机构之一。这一2000年成立,总部设在摩纳哥的机构,目标是为全球的节目模式的创造者、制片商和发行商提供保护和信息,促使电视模式的知识产权得到业内的尊重,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已有30个国家的上百家公司加入了FRAPA,基本涵盖了世界上电视节目模式的主要运营商。FRAPA建立了书面模式注册制度,为节目模式的存在提供有公信力的证明,目前已经有1200多个节目模式注册。2005年,FRAPA更推出了在线注册系统,既向会员,也向非会员开放。FRAPA推出的另一项最重要的服务是对节目模式版权争议的仲裁,成立至今,FRAPA约处理了35宗此类争议,其中80%在其居中协调下,取得了双方都接受的结果。2010年,FRAPA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争端解决服务。此外FRAPA也会定期发布关于国际电视节目模式的产业和版权保护情况的报告,推动世界各地的政府和相关机构加强对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

期待有一天,在中国电视节目模式也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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