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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埃及,土地的继承方式,都有哪几种呢?

 野谈历史 2020-08-21

土地继承的基础是私有土地的产生。古埃及最早的文献《帕勒摩石碑》中记录了国家对土地的定期清查。这反映出当时国内的土地在不同所有者之间发生变动,这种变动已经不是偶然的,它频繁的已经足够引起国家的注意。

最早的传记《梅腾铭文》中第一次提到了土地的继承。继承经过国家的批准之后便具有了法律效力。除私有土地之外,公有土地的租佃权也是可以继承的。

在古代埃及,土地的继承方式,都有哪几种呢?

一、无附带义务的土地的继承

无附带义务通常是指所继承的土地没有承担祭祀义务,土地和其上面的收成完全归继承者支配。

在属于古王国(约公元前2686—前2181年)时期的《梅腾铭文》中第一次提到关于土地继承的信息,“由(他的)母亲涅布森特授予他五十斯塔特土地;她因此作一遗嘱给(她的)儿子;国王的文献使它归他们享有。塞克米特州的首长。给他,和他的儿子,土地十二斯塔特;有人和小牲畜”。“当他父亲阿努卑塞摩涅克给他以地产时,塞勒特·梅腾建立起来了”。

第4王朝(约公元前2613年—前2498年)的王子涅库勒在遗嘱中将自己的26个城镇地产和2份金字塔地产分成两部分,除了给自己留下14个城镇地产外,其余皆分给他的妻子和几个子女。

第19王朝末到第20王朝初,生活在底比斯工人村的海伊公开发布了一份遗嘱,将他继承自母亲的财产—面积不等的几小块土地分给了几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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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王朝(约公元前818年—前715年)奥索尔康三世时期,王子兼阿蒙神庙高级祭司耶维罗特在遗嘱中将556斯塔特土地,连带土地上的人们,牲畜等一同传给了儿子。

在这些土地被继承时,遗嘱中都没有要求继承者尽任何义务的条款。所以我们认为这些土地都是无附带义务的。这种继承来的土地,可以买卖,转让或继续传承。除了继承无附带义务的土地之外,在资料中我们经常看到古埃及人继承附带义务的土地的现象。

二、附有义务的土地的继承

古埃及人重视来世生活,在他们的观念中,来世是现世生活的延续,而来世生活的富庶要靠活着的人来保证。因此,很多人在生前要给自己留下死后用于祭祀他的土地。

子女继承这部分土地后,必须将其作为祭祀死者之用。我们在第4王朝(约公元前2613—前2498年)的贵族海提的遗嘱中第一次看到了子女对负有祭祀义务的土地的继承。“事实上,关于我所有的子女,我为他们规定了将享有收益权的资产。我没有给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支配他的(份额)的权利。”

通过这份遗嘱,海提的子女获得了土地的收益权,但是不能随意支配土地,更不能分割土地作为它用。这种附有义务的土地也可以转让给祭司,并在祭司的家中传承,当然每个继承了土地的子女必须履行祭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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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王朝一个不知名的贵族在遗嘱中规定将他的全部财产作为祭祀基金,任何得到财产的人——“兄弟,姐妹,女儿的子女,丧葬祭司都不可以将财产用作其他用途。丧葬祭司可以将财产分给同样成为他的丧葬祭司的子女。”

第5王朝(约公元前2494年—前2345年)乌塞尔卡夫王时代一个名叫涅孔涅克赫的祭司从国王处得到50斯塔特附有祭祀义务的土地,这些土地是属于上一个王朝的贵族的丧葬祭祀地产,虽然国王已经将这块土地分配给了新的贵族,但是祭祀的义务并没有被取消。涅孔涅克赫将这些地产平分给几个儿子,将祭祀义务也平分。

第12王朝(公元前1991年—1786年)喜乌特州长哈匹杰斐的铭文更加完整的反映出了附有义务的土地丧葬祭司家庭中的继承情况。“你拥有我所有的财产,这些都是我给你的。它们也将属于你最喜爱的那个儿子,他将成为我的丧葬祭司,这些财产不允许在你的其他孩子中分割,这是我对你的命令”

在古代埃及,土地的继承方式,都有哪几种呢?

接受这种土地的祭司必须承担起祭祀的责任,否则原所有主(指死者的子女——作者注)可以告上法庭,也可以将土地收回。这种继承和转让土地不是所有权的转让而只是使用权和作用权的转让。不过,这种不尽义务的情况也许会经常发生,因此,我们才会在铭文中读到这种强调要尽义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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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佃土地的继承

土地租佃经营这种方式从古王国末期就已出现,在新王国时期(公元前1567年—前1085年)成为国家普遍的经营方式。

《威尔伯纸草》中,涉及到租佃耕地的人有马夫长195例、马夫8例、士兵153例、舍尔丹人1542例,此外还有王子、大臣各一例。阿蒙神庙管理官1例,其他的佃耕者还有医师、建筑家、铜匠、织工、木乃伊制作人等一、二例;还有比较多的是饲牛者102例,“农场劳动者”、“耕作人”也有许多是佃耕者,有109例。还有召使人5例,奴隶9例。

至少在新王国时期,这种土地的租佃权是可以世袭的,父亲死后,儿子可以继续耕种这块土地。这种继承是对土地租佃权的继承。

在古代埃及,土地的继承方式,都有哪几种呢?

《威尔伯纸草》向我们提供了关于世袭租佃国有土地的一些信息,如第228节中有这样的记载:“81.45,丈量给拉伊阿祭司已死,在(他)孩子手中,5;没被注意到;81.46丈量给涅布涅菲尔奴隶,已死,在(他)孩子手中”

至于这种世袭租佃需要什么手续,则不得而知。但这种租佃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需要接受国家的丈量,以决定赋税的多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最后一条中,我们看到,世代拥有这块土地租佃权的是奴隶一家事实上,在新王国时期的文献中,我们发现,一些奴隶可以直接支配土地。

苏联学者伊·姆鲁里叶对此进行了研究,得出结论说“奴隶使用地段的大小与自由民的地段相同……奴隶地段纳税的多寡(在指定的情况下)与自由民所使用的地段亦无区别”“‘在和土地的关系上,纸草中所提到的奴隶享有与其余广大自由农民同样的使用权’,他们的土地‘和自由民的地段一样,当奴隶死后,其地段可以自父亲手中保留,继承或转让’”。奴隶对这种租佃权的继承需要什么手续,我们同样不得而知。

参考文献:

蒲慕州《法老的国度》

颜海英《守望和谐——古埃及文明探秘》

金寿福《永恒的辉煌——古代埃及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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