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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论」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监管者入刑,殊为不妥

 卧龙虎啸 2020-08-22
「安全评论」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监管者入刑,殊为不妥

首先,我们先看下什么叫隐患?

「安全评论」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监管者入刑,殊为不妥

那么,简单的归纳为:隐患包括了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因素、管理上的缺陷。

如果说因未及时发现隐患,将追究刑责只为激励相关人员及时排查治理隐患,处罚明显稍过。

如果是理解为隐患必须及时发现,一旦不能及时发现即为失职,而追究刑责,明显是“强人所难”。

在安全管理过程中,我们一直在加强教育、改进设备、改善环境、提升管理,但是远远没有达到理论上的本质安全。达不到本质安全,就必然会存在或多或少、或这样或那样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因素、管理上的缺陷。

要把公认的没有达到的目标作为一项制裁的依据,可以起到促进作用,但是也有些与理不通。

而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更是存在很多客观的和不确定的因素

比如:

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需要全员参与。就目前的大部分企业工人的文化程度以及专业安全知识是否能足以胜任此项工作。就拿简单的一项易燃易爆气体的静电防护来讲,你得懂化学反应,懂静电产生原理,懂静电放电原理、懂静电防护措施,懂物质导电性能,懂导电体的氧化反应、懂电流和截面积的关系等等。任何一个不懂都会造成隐患发现不及时或根本发现不了。而我们多少企业的工人能够具有高中以上的学历。即使是高中学历,以上问题也绝不一定能解释清楚。解释不清楚怎么及时排查这个隐患?

2、如果依靠安管人员排查隐患。需要配备多少人员。一项人的不安全行为就足以要求每一个操作人员就需要一个安管人员监管。因为他的任何操作随时都能成为一个事故的隐患。你不随身监管,怎么能够及时发现他的不安全行为。

有人说可以加强教育,统一标准操作规程。还是那句老话,所有人都那么听话,要法律做什么。要强制执行做什么。

3、管理上的缺陷

任何的管理都是在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没有完美的管理。包括法律法规的不断修改和制定也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更加适应当前社会环境。

既然没有完美的管理,那么管理上存在的缺陷这个隐患什么时候发现算的上是及时?如果缺陷能立刻发现,我相信这个缺陷将不可能存在。不能立刻发现就追究刑责,明显是说你的管理必须是完美的。

4、“无危则安,无缺则全”,没有绝对的安全是很明显的。安全的相对性就在于隐患的存在。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未及时发现隐患将追究刑责的意思是在说你必须及时发现所有隐患,不然就是失职。反过来如果在你真正的尽职尽责以后确实能够及时发现所有隐患,确保了安全。是不是也充分的证明了安全也可以是有绝对的。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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