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提出,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严禁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网具;严禁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严禁在水生生物保护区进行非法捕捞;严禁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 严禁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严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非法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窝藏、转移或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 严禁生产企业、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餐饮场所、电商平台等收购、制造、加工、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捕捞渔获物,或为他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提供服务。 严禁以 ' 长江、鄱阳湖野生鱼 '' 野生江鲜 '' 野生湖鲜 ' 等作为噱头营销利用,对商品来源、质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严禁利用商业招牌、店堂告示或菜谱等形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严禁一切媒介发布非法捕捞渔获物、禁用渔具、网具的违法广告。 监制:邵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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