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守护蓝色海洋 | 禁渔期将至,海域非法捕捞恐承担刑事责任

 万益说法 2022-03-18

一、何谓海域非法捕捞

海域非法捕捞是指我国或外国渔船未经许可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管辖的水域内进行的捕捞活动。

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笔者发现北部湾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破坏海洋生态资源类案件中位居前列,海域非法捕捞对海洋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破坏了鱼类等水生资源,消减了生物多样性,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系统。本文将结合广西海域上的非法捕捞案例带您了解海域非法捕捞的相关法律知识。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二、海域非法捕捞的主要形式与特点

为了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渔业资源,让海洋更好地休养生息,我国陆续出台海洋捕捞许可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选划、海洋渔船“双控”管理、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和海洋伏季休渔等制度。2021年11月26日,农业农村部会同中国海警局制定了《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使我国海洋捕捞治理更为法治化,也更具可操作性。

根据《裁量基准》的划分,海域非法捕捞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2. 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

3.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4.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5.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6.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7.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8.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9. 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10.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超过核定捕捞配额。

每种情形具有相应的认定标准,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对应不同的阶次和处罚幅度。例如,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五十公斤以上三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属于情节较轻,对应处罚内容是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海域非法捕捞活动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 非法捕捞船只流动性强,通常未装载或卸载了GPS定位系统,或是涂盖船号,而海上缺乏陆上交通管制、设卡盘问等措施,其活动痕迹难以追踪。

2. 非法捕捞渔获数额认定难。非法捕捞渔获物存在易变质,难保存的特点,需要及时取证和处理,但鉴定渔获物的重量和价值往往缺乏技术标准和价格参照。

3. 非法捕捞渔获物要实现其经济价值,通常要进行买卖交易,海域非法捕捞与海鲜走私、非法收购容易形成利益链条,多方利益的捆绑让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的难度加大。

4. 严重破坏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秩序,破坏海洋生态系统。如双拖网作业等非法捕捞方式直接从海洋底层进行捕捞,对海底的生物栖息地造成破坏,在禁渔期捕捞还会对幼鱼等海洋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三、海域非法捕捞如何查处


2018年以前,原中国国家海洋局是海域非法捕捞活动的主管部门,2018年机构改革后,原国家海洋局不再保留,其职责分别划归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其领导管理的海警队伍转隶武警部队,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以中国海警局的名义开展统一的海上维权执法。2021年2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已明确规定,中国海警局的职责是履行海上维权执法,包括海域非法捕捞的行政执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一条第一款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部队即海警机构,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

  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开展海上安全保卫,维护海上治安秩序,打击海上走私、偷渡,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生产作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制止和惩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

海域非法捕捞行政执法案例:

2020年9月14日,辽宁海警局位中朝自由航行区海域查获 “辽某渔25322”船。经查,该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规定实施非法捕捞,辽宁海警局依法对其罚款5万元。

2021年5月28日,辽宁海警局位庄河市附近海域查获一艘大马力摩托艇,查扣渔获物6.4吨,抓获涉案人员7名,后经深挖扩线,成功将参与“捕、运、接、销”的所有犯罪嫌疑人抓获。该团伙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渔获物,数量巨大,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1年4月1日,三沙海警局执法人员在辖区例行巡逻时发现一艘渔船行迹可疑,责令其停船并依法登临检查。经查,船上有渔获物3600余筐,渔网1张。经初步测量,渔网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涉嫌非法捕捞,随即押解至三亚市崖州中心渔港进一步调查取证。经鉴定,该船所使用的渔网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35mm,涉案渔获物有竹池、鱿鱼、炮弹鱼等合计8500公斤,涉案金额12.7万元。该案经海南省三沙市三沙群岛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两年。

2020年11月28日,广东海警局位阳江附近海域查获非法捕捞渔船2艘,抓获涉案人员25名。经查,陈某某等人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渔获物约67吨,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1年4月,该案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没收违法所得4.6万元,同时判处陈某某等人连带民事赔偿3万元,用于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2021年5月8日,广西海警局查获1艘涉嫌非法捕捞外籍渔船,抓获外籍人员7名、中国籍人员4名,查扣涉案渔获物约7.2吨、网具1副。12月14日,该案7名外籍人员分别被判处七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没收涉案渔船及渔获物,中国籍人员分案处理。该案是以刑事手段打击境内外人员相互勾连非法买卖越界捕捞渔获物的典型案例。

(以上执法案例来源于中国海警局官方网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三十一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十六  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外商投资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近海捕捞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法院判决:非法捕捞者与非法收购者同责

四、法院判决:非法捕捞者与非法收购者同责

海域非法捕捞案件频发,屡禁不止,背后必然存在巨大的利益驱动,其中不乏依靠密切配合在海上从事非法捕捞的团伙作案,涉及上下游之间的违法犯罪活动,涉案人数多涉及数额大,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危害性更大。如何从源头上打击海域非法捕捞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指出,非法捕捞者与非法收购者同责。

指导案例175号: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案号:(2019)苏民终1734号

案情简介:2018年上半年,董某等38人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并出售谋利。王某等13人明知鳗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等方式建立收购和出售鳗鱼苗的合伙组织,向高某等7人以及董某等38人收购了鳗鱼苗116999条。秦某在明知王某等人向其出售的鳗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向王某等人收购鳗鱼苗40263条。王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经另案刑事生效判决予以认定。2019年7月15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等59人实施非法捕捞、贩卖、收购长江鳗鱼苗行为,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要旨:非法捕捞造成生态资源严重破坏,当销售是非法捕捞的唯一目的,且收购者与非法捕捞者形成了固定的买卖关系时,收购行为诱发了非法捕捞,共同损害了生态资源,收购者应当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的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本案判决:一、王某等13名非法收购者对其非法买卖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连带赔偿人民币8589168元;二、其他收购者、捕捞者根据其参与非法买卖或捕捞的鳗鱼苗数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该案是对长江流域的非法捕捞行为的法律评价,旨在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对海域非法捕捞行为的裁判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海产品的非法收购往往会诱发大规模的海域非法捕捞活动,人民法院裁判非法捕捞者与非法收购者对共同实施的生态破坏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作者简介
杨秀秦

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涉军法律服务研究中心主任,涉外及海事海商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海洋环境污染、涉海行政法律事务、海上养殖侵权、内河航运物流类法律事务。

作者简介
黄焕瑜

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法学硕士。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