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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间借贷规则实施,这样的借条以后无效了!(附正确范本)

 flsd 2020-08-22

本文导读:8月20日最高法发布修改后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利率做了下降调整,同时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规定也做了改变。那么由此而来的:今后我们的借条应该怎么写,才会合法(受到法律保护)呢?……

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师。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规已经开始实施,今天来聊2个大家今后借贷行为中密切相关的问题:

  • 1、今后哪些借款合同会被(法院)判定无效?
  • 2、正确的借款合同要怎么写?(附正确范本)

1、今后哪些借款合同会被(法院)判定无效?

相比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的司法解释中多了这样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

……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因此,从认定要素上我们分析,今后的借款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的,那么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借款合同:

(1)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

放贷资格不是所有人都有的,可以说大部分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具有合法的放贷资格,比如像从事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外汇买卖这样的活动,都需要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才是合法的。反之则是违法,那么与此相关产生的借贷合同也不受法律认可保护。

(2)以营利为目的

出借人的借款行为,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那么同样不受法律保护。需要注意,这里的“营利”性质要结合“借款资金来源”、“借款频率”、“借款形式”等综合来判断。

比如借款资金是从银行套贷而来,转贷出借的;

比如借款资金是从社会吸收而来,转贷出借的;

比如企业借款资金不是为了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的,借款来自企业上下游之间,或者亲友之间,频次过高的;

等等这些情况,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借款合同。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出借人的借款意图面向社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公开发出借款邀请,借款人员范围上过于广大,或者人员上过于延散,那么这样建立的借贷关系的合法性也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2、正确的借款合同要怎么写?(附正确范本)

那么,正确合法的借款合同要怎么写呢?从以下几点加以注意

  1. 借款凭证:注意一定注明是“借条”,而不是欠条、收条。
  2. 借款事由:要注明借款事由,不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3. 交付日期:注明“今收到”,表明借款的实际交付。
  4. 借贷人关系:表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如亲友、朋友、同事等等;(以规避前面我们所述的借款合同无效情形中的第(3)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
  5. 交付方式:最好是银行转账形式,注明银行账号,保留汇款凭证。
  6. 借款金额:写明币种,中文大写。
  7. 利息:明确年/月利率,注意法定利率红线。
  8. 借款期限:标注还款期限的,注意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未标注的,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9. 实现债权费用:写明日后诉讼费、律师费由哪一方来出,避免日后对此费用的争议。
  10. 借款人和出借人:借款人签字、手印、身份证信息一致,已婚借款人配偶信息最好加上;出借人姓名身份证。

在这里,胖乎也为大家准备了一份正确的借条范本:(供收藏参考)

新民间借贷规则实施,这样的借条以后无效了!(附正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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