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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谈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差异

 板桥胡同37号 2020-08-24

对于非法律工作者,要明确两个概念: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某种意义上,客观事实是指事情的真相,某种意义上,客观事实是哲学上的概念,只存在于理想世界。法律事实是指通过证据和法定程序得出的,为法律所认定的事实。

为什么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往往无法完全重叠,因为第一、现实世界中,没有“绝对”客观的认知,每个人的理解和陈述,不可避免地带有感情色彩、利益倾向,还受到知识结构、受教育水平、生活经验的种种局限。即使是鉴定结论、评估报告等,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人主观的烙印。第二、出于程序正义的要求和司法成本的考量,如非法证据排除、举证期限的限制等等,注定法律事实不时与客观事实有所出入,这是司法制度设计中既理性又无奈的取舍。

我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吧,甲称乙打了甲一下,乙否认,现场沒有监控,事实上乙真的拍打了甲。有两个在场者丙和丁。丙说看到乙打了甲,但丙是甲的家人,证言证明力不强(孤证又有利害关系,不能采纳)。丁说他刚好低头绑鞋带,啥也没看见(丁是乙的朋友,其不想得罪乙,又不想撒谎)。于是,根据证据规则,只能认定甲的说法证据不足。

法官不是上帝,只能通过证据去认定,这是最公平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唯一方式,各方适用同样的规则。判决中的经审理查明,是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不是客观事实。

普通民众树立证据意识,真正理解证据意识,就可以在曰常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患于未然,还可以更客观公正地评价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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