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常常出现代购毒品的情况。具体表现为吸毒者自身没有渠道购买或想低价购买毒品,委托有资源的朋友代购毒品。这种代购行为,客观上促进了毒品交易,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种行为是否当然的构成犯罪呢?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笔者认为须分情况讨论,试结合实践分析以供参考。 01 首先,需要理清代购行为与居间交易行为的区别。在毒品犯罪中,居间交易行为一般指的是:居间介绍人在贩毒者和买毒着直接搭建桥梁,促成交易的行为。居间人实际参与了毒品犯罪交易。 代购行为本身指的是:代购者在毒品交易中,以买方的身份参与交易,实际购买者并未直接参与毒品交易的行为。此时,代购者的身份为实际买毒者的代理人。 司法实践中,购毒者一般可分为自己吸食而购买毒品,以及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也包括两者兼而有之的情形。对于居间行为,实务中一般作如下处理: 1.为买毒者介绍卖家的情形 (1)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用于犯罪,仍从事居间行为促进交易的,属于购毒者的帮助犯,以贩卖毒品的帮助犯论处。 (2)对于不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用于犯罪而非吸食的情形,虽客观促成交易,但不具有贩卖毒品的共同故意,不以贩卖毒品论处。 2.为卖毒者介绍买家的情形 此种情形,居间人主观上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起到帮助作用,以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处理。 3.两头联系买家和卖家的情形 对于这种在双方交易中起媒介作用,促成交易的情形,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明知买毒者购毒用于犯罪,则须同时对买毒者的行为负责。 02 如上所述,与居间行为不同,代购者实际上直接参与了毒品交易。客观上,属于毒品交易中的买毒者。具体的行为模式为:实际买毒者将购毒款交付代购者,代购者代其与贩毒者联系,购买毒品,后将毒品交付给买毒者。 对于代购行为,一般从是否牟利角度考虑,具体区分如下: 1.不以牟利为目的代购情形 对于不以牟利为目的,帮助他人代购毒品,虽然客观上促进了毒品交易,但主观上不具有牟利的目的,实际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不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当然,这种代购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代购毒品的数量满足刑法三百四十八条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以牟利为目的代购情形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的代购情形,例如加价二次销售给实际买毒者,或克扣毒品数量变相加价销售的情况,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以故意贩卖毒品罪论处。 3.不考虑牟利的代购情形 对于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用于犯罪,仍帮助代购的,以实际买毒者实施犯罪的共犯处理。此时不需要考虑代购者主观上是否具有牟利目的。 03 在司法实务中,直接根据他人行为推定主观目的的规定并不多见,一般需要从客观证据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针对此类案件的辩护,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牟利目的,对于律师辩护至关重要。此时,应当严格审查在案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况,应当推定行为人不具有牟利的目的,此时再根据上述情形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审判参考的意见,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公诉机关举证不能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牟利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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