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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国企遭遇融资性贸易风险

 XBlife 2020-08-25
   作者:陈 鋆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突然完全禁止既不现实,也不利于发展,所以当前融资贸易业务利导不利堵,利改不利禁,抓紧规范操作,加大转型力度已成当务之急。
  在企业贸易经营过程中,银行根据企业真实贸易背景和上下游客户资信实力,以单笔或额度授信方式,提供银行短期金融产品和封闭贷款,以企业销售收入或贸易所产生的确定的未来现金流作为直接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称为自偿性贸易融资。但由于多数中小型民营企业缺乏足够的资信,很难从银行通过自偿性的贸易融资解决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而通过占用大中型国企的良好银行信用,自己控制上下游客户,以国企名义与客户签订贸易合同,取得银行融资,销售货物后返还一定手续费给相关国企,这种以融资为目的,以贸易为手段,放大自身规模的贸易,表面称代理贸易,实质为融资性贸易。
  
  风险浮出水面
  
  对于多数贸易型国企而言,由于机制僵化等固有的体制性问题,在贸易行业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市场逐渐被蚕食,但在取得银行信贷方面仍具有天然优势,从而通过出借自身信用赚取手续费,然后通过加大周转率解决利润来源。
  由于中小企业强烈的扩张欲望。加上宽松的融资环境,使整个融资性贸易规模越来越大,风险敞口也不断加大,金融海啸的突然到来进一步加剧风险的爆发。2008年以来因为部分大宗商品价格急跌,使实际贸易企业(简称实企)无法按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收回货款,资金链出现断裂,开证开票的国有企业成为最后支付人的不乏其例。
  众所周知,银行的信贷管理、风险控制等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但即便在银行严密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下,每年依然会产生大量的不良资产。现在很多国企所做的融资性贸易表面上是贸易行为,实际上成为中小企业的“银行”,而在运作中却缺乏银行制度的完整性和严密性,既无科学的事前资信评估,也无严密的风险防范和应变措施,在监管上更无法像银行一样对账户实时监管,只能在有限的保证金及部分抵押物的基础上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支持,一旦实际贸易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国企则成为最后支付人,承受巨大损失。
  由于上下游客户都由他人控制,存在交易无货真价实的商品,发票和报关单等凭证均是伪造或虚假的情况,不论是真实贸易,还是虚假的关联交易,不论是面对客户,还是面对银行,只要敞口风险超出自身支付能力,导致信用证无法按期支付,形成国企对银行大量不良债务,其中产生的法律纠纷都将由国企独立承担。
  从操作表面上看,既不要开拓市场。也无须承担交易风险,由贸易商自行寻找上下游客户,国企只要收取保证金,控制货物,就能坐定收取手续费,但其中却暗含一定的经营风险。短期看,实际上只有保证金可控,很难真正控制货物,即便货物办了质押,在流转中仍是很难监控,资金结算就更不在监管能力范围内,风险隐患不言而喻。从长期看,业务单一,客户单一,直接造成国企依赖性强,大量的资金信用被各类民企占用,荒废自身主营业务,在市场上会逐渐丧失自我生存能力。
  融资性贸易的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很有可能引发整个国有资产经营的系统性风险。在经济下行风险增大的情况下,贸易商的风险向提供融资性贸易支持的国企传递。由贸易商造成的大量的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逾期。会进而形成国有企业的巨大债务,让国有企业举步维艰,而银行同时收紧授信,不再输血,即便国有企业主营业务本身不出现问题,失去造血功能后也很难持续经营。
  融资性贸易管理和监督机制的相对宽松,容易滋生道德风险。一方面,融资性贸易的需求方在沉重的资金需求压力下,会不惜一切代价获取融资支持,造成国企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做出决策;另一方面,国企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性贸易支持的过程中制度约束不严,决定权集中在国企管理层。2007年上海“首富”周正毅案就是通过融资贸易做大电解铜合同,套取现金炒作股票,最后案发牵涉大批银行及国企官员。
  融资性贸易实际上是资信不高的实企通过向国企支付手续费,利用国企的信用取得银行信贷支持,所以实质已是类银行业务,但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无法如实反映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下,因此融资性贸易日益受到民企的青睐,放大倾向越来越明显。所以说融资性贸易使国家在宏观调控和管理上都增加了难度,一旦引起系统风险将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规范操作,加快转型
  
  融资性贸易作为一种变通的融资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极大程度解决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但由于机制不完善,监管不严密,容易滋生国有企业的腐败现象。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时完全的禁止既不现实,也不利于发展,所以当前融资贸易业务利导不利堵,利改不利禁,抓紧规范操作,加大转型力度已成当务之急。
  融资性贸易业务其实已属类银行业务,就应引入银行的监管,同时加大对上下游客户的控制,加强货物的监管。
  首先,严肃操作纪律。严禁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性贸易,对个别企业既无真实贸易基础,也无资金实力,通过伪造虚假发票和报关单等凭证,套取银行资金或骗取出口退税的业务,隐含巨大的资金风险及法律诉讼风险,要坚决制止。
  其次,落实资信调查。对开展此项业务的客户和业务进行定期评估,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评估体系,从客户的资信优劣、抵押资产质量、业务的风险程度、资金使用占比等多个角度对客户及业务进行全方位立体的评估。确保业务在可控的范围内操作。
  再次,落实保证抵押。进行融资贸易的企业除必须按要求交具足额保证金外,还应对无法确保的信用使用额度提供足够的抵质押物,国企在对抵质押物市场价格进行合理的评估同时,应根据业务风险和抵质押物的不同,采取一定折扣办理确实的抵质押手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要求实企对融资性贸易商品采用套期保值对冲现货风险,以便对抗市场变化带来的跌价冲击。
  第四,加强当期监督。对实企客户账户应与银行签署三方共管协议。监督融资企业账户资金往来,确保现金流正常,交易正常;对交易货物无论仓单还是运输发票都必须由国企控制,货款应直接回笼国企,收一笔钱放一票货,而不是通过实企划转,确保资金能按时支付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余款。
  最后,调节业务占比。按银行的管理惯例要求,避免个别业务或客户在国企融资类贸易业务占比过大,合理调配各项业务占比及客户所占份额,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面,避免将风险集中在某项业务或某个客户身上。
  无论如何加大监管,毕竟是用自己的钱做别人的业务,国企在赚取小额手续费的同时承受巨大的风险,因此必须挖掘内涵,加大业务转型力度。
  许多贸易型企业商品覆盖面广,拥有大量的各行业客户,自身也有许多经验丰富的业务员,个别还有码头和仓库,应整合资源,逐步从贸易公司向供应链管理服务型公司过渡。融资性贸易业务则逐步向供应链管理的采购执行服务环节转变,提供集商务服务、资金结算服务、物流服务、信息处理服务为一体的新型供应链服务,在增加业务融资环节的可控性同时,提高单笔业务利润率。
  在控制大量终端客户的同时,贸易型企业应逐步向制造或科技类企业进军,实现贸工技一体化,更好地控制成本,贴紧市场,使企业的发展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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