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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总结报告!附:8条建议

 庄主帮 2020-08-25

2018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授权决定,受国务院委托,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根据报告全文内容,小探马进行了整理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以下简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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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4年,改革试点突破及重要决定

12月

2014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月

2015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法律规定,授权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


3月

2015年3月23日至25日,原国土资源部召开试点工作部署暨培训会议,正式启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以下简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


6月

2015年6月,原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原农业部等相关部门,逐一研究批复试点地区实施方案。一个试点地区只开展一项试点,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各15个,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3个。


9月

2016年9月,原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决定将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扩大到全部33个试点县(市、区)。


11月

2017年11月,原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决定将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到全部33个试点县(市、区)。为更好显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和综合效益,与《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做好衔接。


11月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11月

2018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试点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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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的核心及好处

“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产量改下去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的前提下,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良性互动,加强统筹协调,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

截至目前,33个试点县(市、区)已按新办法实施征地1275宗、18万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已入市地块1万余宗,面积9万余亩,总价款约257亿元,收取调节金28.6亿元,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228宗、38.6亿元;腾退出零星、闲置的宅基地约14万户、8.4万亩,办理农房抵押贷款5.8万宗、111亿元。

这样有助于:

1、推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权能,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市场进行公开交易,充分发挥了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了城乡土地平等入市、公平竞争。

2、增强了农村产业发展用地保障能力。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后优先在农村配置,为乡村振兴增添了动力。福建晋江通过“指标置换、资产置换、货币补偿、借地退出”等4种方式腾退宅基地6345亩,为农村产业发展提供了较为充足的用地空间。

3、增加了农民土地财产收入。浙江德清已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183宗、1347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获得净收益2.7亿元,惠及农民18万余人,覆盖面达65%。

4、提升了农村土地利用和治理水平。通过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登记发证,完善村庄规划,夯实了农村土地管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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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为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提供依据

(一)关于土地征收制度。

一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建议: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其中成片开发可以征收土地的范围限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二是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议: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前先与农民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安置资金,充分体现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地时如实说明,供审批机关决策参考。

三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议: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地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农民住房不再作为地上附着物补偿,而是作为专门的住房财产权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纳入相应的医疗、养老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二)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一是明确入市的条件和范围。建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二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则和监管措施。建议: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明确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登记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三)关于宅基地管理制度。

一是健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建议: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允许县级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其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

二是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建议:下放使用存量宅基地审批权,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三是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建议:原则规定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最后,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也提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综合考虑试点地区实际工作情况以及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进度,建议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法律调整实施的期限再延长一年,即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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