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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之后,天然气呢?(五)——储气设施新政深度评析,附通知全文,快马扬鞭进行时!

 天然气与法律 2020-08-27

编者按:国家发改委昨日发布的关于储气设施价格政策的通知引发业内刷屏,结合上周发布的关于管道运输价格和成本监审的两个办法,天然气改革的步伐快于业内的预期。今晨,资深行业观察者彭知军发来专稿,结合这些新政,继续从电改角度观察气改,推荐关心天然气改革的朋友们仔细一读。

文:彭知军

(就职于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如要和作者交流探讨,请联系微信pengmick。)

回顾

我在今年1-4月陆续相继发表了《电改之后,天然气呢?》系列(一)~(四),主要表达了:1、认为天然气改革与电力改革在本质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天然气改革难度相对较小;2、(管网独立)即使现在就进入操作层面,在十三五时期也很难见到什么实质效果,这其中的利益交织不是那么容易理清的;3、经济下行和技术革新,促使燃气企业在内部组织、商业模式等进行调整;4、价格改革是当前一个更为可行的切入点,这还会带动更多的贸易。

相关链接:

1电改之后,天然气呢?(一) ——“十三五”燃气行业的变化和可能

2电改之后,天然气呢?(二)——当务之急,以灵活应对当前市场

3电改之后,天然气呢?(三)——隐忧重重,房价与燃气行业发展

4电改之后,天然气呢?(四)——战略选择,风物长宜放眼量

电力

2016年10月11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公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事关电改全局的这两份核心配套文件历经半年多起草、征求意见、利益博弈后,终于出台了。两份文件被认为是新一轮电改进程中的重要催化剂,为售电、配网改革制定游戏规则。

天然气

国庆节后,事关天然气改革的三个重要文件公布。

10月9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这两份文件是在8月1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到正式发布不到两个月,我认为主要基于两点:1、天然气改革相较于电力改革的参与方要少、影响面也小;2、终端市场的改革已有十多年,有关价格改革的讨论和研究已经相当充分,特别是实施阶梯气价的过程,以及今年以来的公用事业反垄断,最为主要的是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诟病日益,以省网尤为突出。如此,我们在改革预期、思想准备等都有较为扎实基础,有相当的适应性。

10月19日,发改委又公布了《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目的就是“为鼓励投资建设储气设施,增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这就是说,天然气的峰谷价格被承认,未来有关天然气调峰价格将会带来更多的贸易和套利行为,包括燃气用户也会参与其中,大型用户的规模价格也会得到承认。城镇燃气运营商参与储气设施建设的不多,如港华金坛盐穴储气库;但是大量的LNG储罐可以参照这个文件执行,“城镇区域内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纳入城镇燃气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并给予合理收益。”对城镇燃气运营商也是利好。

三个文件表明:承认必要的、合理的运行成本,消除不合理的价格成分;除了跨省域长输管道和省网以外,城镇输气管道的运输成本监审也将日趋严格和规范,不排除未来对城镇输气管道价格实行“一城一价”,燃气企业应该对政府部门修改和完善特许经营监管规则有所考虑和准备。我认为,政府部门当前对特许经营的监管还不规范,总体来说较为笼统和粗放。

如果管网独立监管实现,将会刺激整个产业链的变化速度,增大十三五目标的达成概率。

影响

一、天然气改革着眼点是能源结构调整,扩大天然气的应用范围和提升其在能源占比的比重,以及应对节能减排压力。解决之道就是改变价格管制规则,价格适应市场是最好的助推之手,会有促进作用。

二、储气设施建设也是较大规模的基建投资,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储气设施建设既是弥补过去十多年的欠账,也可以消化部分产能,最为重要的是提供就业岗位。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应该尽快出台储气设施建设布局规划和实施计划,避免一哄而上,特别要结合管网现状和规划,围绕供应安全、运营效率两大主题逐步推进。

三、对外,日益增多的储气设施将会为中国争取亚太区域定价权增加筹码,建议全球天然气市场影响力;于内,储气设施集中的区域将会形成有力的区域贸易中心,增强交易活跃度,也会带动中介、平台等相关的服务发展,如LNG贸易电商平台。

四、借鉴国外的经验,足够多的储气设施也逐步建立天然气在国内的金融投资属性,国内现、期货市场会得到一个快速的发展。相关的法规、政策等应该有所准备;加强监管和披露,也要防止别有用心之人以此行诈骗等不轨之事。

五、各路资本对此也会摩拳擦掌,储气设施作为天然气输配的重要基础设施,有稳定的收益,但其中的专业技术风险、项目建设风险等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建议开展项目投资评估时扩大边界条件,并设定不同条件下的模型。

六、储气设施的效益和其外部的管网布局、和下游市场的距离、和下游市场的需求刚性程度等有很大的关系,非燃气企业投资时应考虑这个成本和收益。

七、大型储气设施建设是城镇燃气运营商介入上游的一个有利契机,可以和现有燃气项目组合输出更优的回报。投资者可以关注一些已经拥有和正在建设储气设施的城镇燃气运营商。

八、在没有明确管网改革方案之前,省网公司的输气定价仍然会在一个较高水平,省内支线和储气设施的建设仍然需要更多的资金。

九、储气设施,特别是LNG储气设施的建设还会优化天然气用于车船的条件,包括更为可靠的供应、稳定的价格等。

天然气改革会比电力改革要快,尽可能动员社会资源和市场之力,也许我们才会有下一个“黄金十年”。

(欢迎大家到我的家乡,江汉平原腹地——湖北潜江(江汉油田所在地)投资建设地下气库,那里有盐矿、枯竭油藏,还有忠武线、川气东送。也欢迎大家去那里吃小龙虾。)

湖北省能源局参加国家天然气市场展望和地下储气库专题研讨会

http://www./dffgwdt/201504/t20150407_672494.html

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

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6]2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本世纪以来,我国天然气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天然气利用水平大幅提高。随着天然气消费量迅速增长,储气设施建设速度偏慢、调峰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为鼓励投资建设储气设施,增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现就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明确如下:

  一、储气服务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储气服务价格由储气设施(不含城镇区域内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经营企业根据储气服务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等与委托企业协商确定。

  二、储气设施天然气购销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

  储气设施天然气购进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储气设施经营企业可统筹考虑天然气购进成本和储气服务成本,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对外销售价格。

  储气设施经营企业要与用气企业单独签订合同,约定气量和价格。

  三、鼓励城镇燃气企业投资建设储气设施

  城镇区域内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纳入城镇燃气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并给予合理收益。

  用气季节性峰谷差大的地方,要抓紧在终端销售环节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削峰填谷,利用价格杠杆提高城镇燃气企业供气积极性,并加强用气高峰时段需求侧管理。

  四、工作要求

  明确储气设施价格市场化政策,对鼓励投资建设储气设施、补储气调峰“短板”,促进天然气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通力合作,及时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保障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好生产组织、加强供需衔接,强化资源筹措、优化管网调度,特别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冬季用气高峰供应能力,切实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二是加强沟通和协商。储气设施经营企业要主动配合地方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加强与用户沟通,妥善协商具体价格。鼓励储气设施对外销售气量进入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实现价格公开透明。储气设施天然气对外销售气量和价格等有关情况,每年4月15日前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三是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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