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燃气用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精神(桂价格【2015】101),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区内执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部分使用管道天然气城市 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表 注:1.居民生活用气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2.对多人口家庭(人口5人及以上),没有用于采暖及商业用途的,可持户口本、暂住证和居民地社区证明到城市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请,经燃气公司核实后,每增加一口人增加第一、二档用气量60立方米/年,超出部分按分档气量分档气价计算; 3.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即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1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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