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天然气事业部 陈新松 李林江
6 月 28 日 周 四 全文约2500字,阅读约需5分钟。 专注于天然气领域政策与法律的公号,已通过微信原创和赞赏认证。 点击标题下方“天然气与法律”(蓝色字体),和3.5万业内同行一起关注。 相关链接:【春节放送】这些燃气特许经营精华文章你可能刚好需要 11
11 参考案例:
11 本案裁判要旨及法院观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双方产生纠纷后,和田市政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通知兴源公司解除合同,并不存在撤销其特许经营权的行政决定。双方当事人均就本案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并无不妥。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和田市天然气利用项目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系由和田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根据其行政机关公权力所签,合同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诉争的法律关系虽然存在一定民事因素,但双方并非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当事人可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定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观点 在本特许经营案例中,高院法官与最高院法官的态度截然相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官更多地关注了协议的民事因素,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官则更看重协议的行政因素。特许经营协议中同时存在民事因素和行政因素,若其性质若长期悬而未决,产生纠纷后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影响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积极性。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属于公共资源配置的范畴,政府授权的依据是行政法规范,政府方与特许经营者之间应为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达成意思一致的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 当事人中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这是行政合同与其他合同的本质区别; 2.行政合同的内容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执行公务,具有公益性; 3.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不等于双方追求的目的相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行政职能,行政合同的相对方则是为了营利; 4.行政合同中当事人并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面的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该条对特许经营权协议相关纠纷的救济途径,相应的诉讼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即行政合同纠纷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同时本案中,出于客观情况变化和公共利益保障考虑,最终和田市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和田市建设局接管特许经营项目的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在此情形下,行政相对方对于政府方基于非违约事由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行政可救济性,即政府方是否依法行政是采取行政诉讼的重要考量依据。 特许权经营协议已成为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具有契约精神,尊重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相关协议。一方面,政府方的解除行为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否遵循了正当的程序,是否超出了必要的合理的限度等;另一方面,作为行政相对方而言,在签署特许经营权协议时就该类情形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至关重要,包括并不限于政府方的解除协议的合理通知,充分的补偿及方式与数额等,确保行政机关单方解除权的规范运行,以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陈新松 天然气事业部负责人 上海办公室 业务专长:项目投资与融资;能源与环保行业并购重组;天然气全产业链法律服务;争议解决 李林江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天然气事业部 业务专长:民商事诉讼、仲裁,法律争议解决等 11 赞 坚持发文不易,看完右下角点赞鼓励! ------------------------------------------------------ *更多公号精华文章,请点击: *阳光时代律所天然气团队法律服务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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