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专稿】燃气管网破坏的原因探讨 敲响第三方施工单位和燃气公司各自责任的警钟

 天然气与法律 2020-08-27

8

20

全文约4200字,阅读约需8分钟。

专注于天然气领域政策与法律的公号,已通过微信原创和赞赏认证。

点击标题下方“天然气与法律”(蓝色字体),和3.5万业内同行一起关注。

文 / 石芝锋

作者其他文章链接:行业名家专栏文章集锦

笔者按:近年来,由于管道燃气具有安全、经济、环保、方便等优点,越来越受到燃气用户的青睐,呈现普及态势,对改善环境质量和提高燃气用户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就目前的现状看,燃气管网频繁遭到破坏,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探讨燃气管网频繁遭到破坏的原因,对确保燃气管网安全正常运行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

一、燃气管网频繁遭到破坏的原因探讨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快速推进,道路建设、轨道交通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通信电缆铺设、绿化工程等施工项目数量众多以及近几年全国轨道交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导致了燃气管网遭到破坏的案例频繁见诸报端,令人担忧!如据四川新闻网报道,8月13日,成都市政府安办公开通报了5起工程施工损坏地下管线案例,其中4起为工程施工损坏燃气管网致发生燃气泄漏事故,通报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通过典型警示案例剖析查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加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避免事故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最大限度维护城市公共安全,最大限度维护群众权益,最大限度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4起因工程施工损坏燃气管网致燃气泄漏典型事故:

案例1:郫都区“2018·5·4”野蛮施工挖燃天然气管事故

5月4日凌晨1时2分,四川森峰建业建筑工程公司在位于郫都区德源街道红展东路成都航空旅游学院北门的有轨电车蓉2号线施工现场进行清理表层土作业时,挖掘机将天然气管道挖破,导致天然气泄漏,发生燃烧,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5.65万元。

公安机关对现场管理人员何荣峰和挖掘机操作人员干浩男2人以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施罪执行刑事拘留,后经检查机关批准逮捕;郫都区安监局、郫都区能源办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查处并实施处罚。

案例2:6月19日金融城扩建工程燃气管线被施工损坏并引发燃气泄漏事故

6月19日下午,金融城扩建工程燃气管线被成都宏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中损坏并引发燃气泄漏事件,约2000居民停气。

6月21日,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安监局以及高新区安办对成都金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水电七局金融城项目部、成都宏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告诫;高新区规划与国土建设局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建设业主单位对施工总承包方实施违约处罚50万元。

案例3:6月21日地铁17号线机投桥站DN219中压燃气管线损坏事故

6月21日14时05分,地铁17号线土建8标机投桥站,在临近DN219中压燃气管的围护桩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擅自将孔位偏离60cm以避开燃气管线,违规使用旋挖钻机进行涉管线区域护筒埋设作业,钻头触碰燃气管线,致使DN219中压燃气管损坏,导致燃气泄露,造成武青北路机投镇片区1700户居民供气中断4小时50分钟。

市建委对施工单位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中铁隆工程集团公司分别实施市场信用扣2分处理;建设业主单位中交成都轨道交通投资建设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实施违约处罚40万元,收取监理单位违约金8万元。

案例4:8月8日成都地铁8号线一期工程万年路站燃气泄漏事故

8月8日17时9分,成都地铁8号线一期工程万年路站东半幅盖挖顶板施工区域,发生燃气管道接头扯裂脱落事故,造成周边1500户居民停气。

8月8日当晚,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安监局配合,立即组织开展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工作,并向施工单位下达《事故调查通知书》,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下一步,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将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问责处罚。建设业主单位成都轨道交通集团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事件调查处理管理办法(试行)》《成都地铁建设工程市政管线保护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违约处罚。

那么,为何燃气管网会频繁遭到破坏?笔者通过对以往事故案例进行精心梳理发现,竟然与第三方施工单位和燃气公司的这些原因脱不了关系!分享如下:

(一)第三方施工单位的原因

目前,第三方施工单位施工是燃气管网遭到破坏的主要原因,这已经成为燃气行业内不争的事实。也许是安全意识淡薄,心怀侥幸;也许是不制定安全保护措施,违章操作;也许是无视相关的法律法规,野蛮施工......一个个原因不断呈现,但大同小异,笔者通过认真归纳总结可以得出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第三方施工单位野蛮施工。第三方施工单位对地下管线位置不明,但为求工期和进度,在没有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或没有告知燃气公司的情况下强行施工而对管线造成破坏;第三方施工单位对地下管线情况了解,但安全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对破坏后果不重视,在没有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或没有告知燃气公司的情况下强趟遇行施工而对管线造成破坏。

2、第三方施工单位不按照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第三方施工单位施工前办理了申请审批手续并制定了保护方案,但施工时没有及时通知燃气公司监护人员到现场指导与监管或没有根据保护方案的相关资料确认地下管道的位置便利用挖掘机全线施工而对管线造成破坏。

3、第三方施工单位制定的保护方案不合理。第三方施工单位由于制定的保护方案不合理,施工操作时发生指挥不当或误操作等过失而对管线造成破坏。

4、第三方施工单位盲目施工。第三方施工单位不明确施工现场地下燃气管道的情况,施工前也没有向燃气公司咨询确认就盲目进行施工而对管线造成破坏;第三方施工单位在附近施工,在不明确施工现场附近地下燃气管道的情况下,施工前也没有向燃气公司咨询确认就盲目进行施工引发地质沉降、管道应力改变、管道失效等而对管线造成破坏。

(二)燃气公司的原因

对于燃气管网频繁遭到破坏,有些燃气公司因自身原因问题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笔者通过梳理发现,常常存在以下原因:

1、对管网的日常管理不到位。燃气公司对管网的日常管理不到位表现为: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管理队伍不健全;管理队伍素质低;管理制度不健全;定人、定责、定时等措施没有落实;信息不畅通;管理投入没到位。

2、巡护人员责任心不强。燃气公司巡护人员责任心不强表现为:巡护人员巡护不到位或未能很好监护造成第三方施工单位对现场情况不了解;对地上管线的警示标识物(如警示带、警示桩、管线指示地砖等)遗失或损坏了不能及时补上。

3、宣传力度不够。燃气公司宣传力度不够表现为: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到位,导致第三方施工单位法律法规意识不强;预留的联系方式单一,导致第三方施工单位施工前或事故发生后无法联系到燃气公司。

4、对管线运行前期施工质量把关不严。燃气公司对管线运行前期施工把关不严表现为:管线埋深较浅、管材质量不佳、管线老化严重等,一旦受到机器车辆震动或管位上方机械作业就很容易导致管线损坏。

5、燃气公司责任心不强。燃气公司责任心不强表现为:管网数据资料不健全或与现状不符,不能为第三方施工单位提供准确定位的竣工图纸,从而导致第三方施工单位操作无借鉴资料而误操作造成破坏;安全信息确认程序各环节把关不严,未明确施工过程各方安全责任及义务,未实施现场交底,安全信息确认流于形式。

二、敲响第三方施工单位和燃气公司各自责任的警钟

对于燃气管网遭到破坏,《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都有相关的规定敲响第三方施工单位和燃气公司各自责任的警钟,如下:

(一)敲响第三方施工单位警钟的相关规定

1、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陆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敲响燃气公司警钟的相关规定

1、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2、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三、第三方施工单位和燃气公司因违反相应的法规而应承担的责任

对于第三方施工单位和燃气公司因违反相应的法规而导致燃气管网遭到破坏应承担的责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都有相关的规定,如下:

(一)第三方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笔者认为,如果第三方施工单位属于野蛮施工,坚决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以此警示后人;如果第三方施工单位施工前是通过申请审批后并采取了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而造成不可避免的破坏,也要根据事故的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燃气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笔者认为,由于燃气公司违反相应的法规而造成燃气管网被破坏,坚决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以此警示后人。

四、小结

总之,燃气管网遭到破坏,不仅对该事故区域内的燃气用户及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也严重威胁了社会的安全稳定。因此,希望能引起有关政府职能监管部门的重视,坚决向野蛮施工说“不 ”!坚决燃气公司失责说“不 ”!

参考文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案例来源四川新闻网报道。

坚持发文不易,看完右下角点赞鼓励!

------------------------------------------------------

*更多公号精华文章,请直接点击:

历年公号重点文章分类检索阅读

*阳光所天然气团队法律服务介绍: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