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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燃气协会串通车用气涨价被罚!如何看待其法律责任?

 天然气与法律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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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约3000字,阅读约需6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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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石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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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按:寒冬将至,燃气涨点价再正常不过了。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燃气企业,甚至是燃气行业协会却借助冬季燃气价格会上涨的机会,联合燃气企业伺机串通涨价,形成行业垄断和定价的话语权,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面临高额行政罚款外,极有可能会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营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这是否足以敲响整个燃气行业的警钟?

一、新闻事件

11月9日,记者从银川市物价局获悉,银川市燃气行业协会组织本市10多家燃气销售企业召开会议,约定车用天然气价格统一涨价且不得随意涨价或降价。银川市物价局经过详实调查取证,对银川市燃气行业协会处以行政罚款10万元的决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据了解,除了银川市燃气行业协会率先领罚外,参与串通涨价行为的10多家燃气企业也正在接受银川市物价局调查。

银川市物价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银川市燃气行业协会于10月30日下午2点30分,在宁夏兰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2楼组织10多家成员企业商议涨价事宜。经过讨论最终达成约定,参会企业所属加气站由调价前的每立方米天然气2.91元,调整后每立方米3.85元,10月31日24时统一进行调价。同时约定参会企业,不得随意涨价或降价,“同涨同降”不打价格战。

根据今年公布的自治区定价目录内容,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不再属于政府定价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格。今年7月银川市物价局印发《银川市物价局关于放开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全面放开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市场供需关系自然决定商品价格。

“放开并不意味着不管!”银川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张革说,放开车用天然气价格是为了形成自然的市场竞争机制。比如夏季气源充足的时候加气站互相竞争就会降价让利于民,在加气站竞争的时候也必须提高服务质量和燃气品质来争取客户,这就是市场竞争带来的好处。“冬天西瓜少了自然价格就贵,夏天西瓜多了价格自然就便宜。”张革说。

来源:银川晚报

二、新闻事件剖析

通过结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深度剖析以上新闻事件存在的违法行为以及应该依法受到的处罚,以此敲响整个燃气行业的警钟,杜绝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规范燃气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燃气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规定: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相关违法行为应受到的处罚

从以上新闻事件可知,银川市燃气行业协会组织本市10多家燃气销售企业召开会议,约定车用天然气价格统一涨价且不得随意涨价或降价。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属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串通涨价)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此外,这种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属于垄断行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因此,银川市物价局对银川市燃气行业协会罚款10万元,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是合法合规的。

(三)探讨

以上新闻事件中的银川市物价局决定全面放开本市车用天然气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市场供需关系自然决定商品价格。对于这样的决定,也许有不少燃气企业会认为政府此时已经放开不管了,就可以任意越过红线串通定价了,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其实,政府的本意是想借助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市场需求灵活调价为民谋福利,就如以上新闻事件中银川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张革说:“夏季气源充足的时候加气站互相竞争就会降价让利于民,在加气站竞争的时候也必须提高服务质量和燃气品质来争取客户。”

笔者认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价格竞争是经营者之间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就燃气行业而言,如果燃气企业以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串通涨价)来消除或限制价格竞争,是一种直接利用价格进行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损害的是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以上新闻事件中参与串通涨价行为的10多家燃气企业,损害的是当地没有参与到串通涨价等其他燃气企业以及当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地相关执法部门应该认真调查,对涉及违法的燃气企业除了依法依规罚款外,理应曝光于社会,以此敲响整个燃气行业的警钟。只有这样,燃气价格才会回归理性,惠及千家万户。

三、结束语

燃气价格涉及千家万户,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因此,调整燃气销售价格必须经过当地主管部门召开价格听证会等一系列规定程序,并报当地政府批准。然而,有些燃气企业以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串通涨价)等不正当手段来调整燃气价格的行为是违法的,除了面临高额的行政罚款外,极有可能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营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此外,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燃气企业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切实维护正常的燃气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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