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专稿】“煤改气”政策是否会“大反转”?看看来自一线的解读(附意见全文)

 天然气与法律 2020-08-27

7

11

全文约3000字,阅读约需6分钟。

专注于天然气领域政策与法律的公号,已通过微信原创和赞赏认证。

点击标题下方“天然气与法律”(蓝色字体),和3.7万+业内同行一起关注。

文:宋炜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征求《关于解决“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供暖推进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函下发。通知称,在具备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地区,按照以供定改原则继续发展“煤改电”“煤改气”,适度扩大地热、太阳能和工业余热供暖面积。

文件有关“煤改气”的内容摘要如下:

一、因地制宜拓展多种清洁供暖方式,保障清洁供暖均衡发展。

二、在城镇地区,重点发展清洁燃煤集中供暖,提升城镇及周边地区的清洁燃煤集中供暖面积。

三、农村地区,重点发展生物质能供暖。

四、在具备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地区,按照以供定改原则继续发展“煤改气”、“煤改电”,适度扩大地热、太阳能和工业余热供暖面积。

五、在新的清洁供暖设施落实能源供应、安全稳定运行之前,决不允许拆除原有供暖设备。用好煤、电、天然气等各类能源联保联供,对仍需使用煤炭取暖的用户,切实做好洁净煤供应保障工作。

笔者对征求意见函的认识

一、对“煤改气”政策实施的反思

首先笔者对意见征询的做法是持“欢迎”态度的。上述内容可以说是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基于近几年大力推行“煤改气”政策过程中出现的“保供难”问题进行反思而做出的调整举措。应该说政府在推行新的公共政策尤其是涉及民生的政策时,全面的向政策涉及主体征询意见是非常必要的,其实早在2017年12月4日笔者于本公众号发表的《气量供应成议价砝码?“用气之荒”何时休!》文章中就提出:“煤炭被强制禁用,城市基本能源中的电、气、煤三兄弟变成了哥俩好。治污减霾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个社会主体都应当付出努力与成本。允许优质煤炭品种的使用,通过设备改造及工艺提升,降低燃煤污染,这些做法也许值得我们考虑。如果政府能够通过税收及财政手段鼓励前述做法的推行,我们的能源结构是否就能更加均衡?”。全面“煤改气”政策推行的原因是“治污减霾”的需要,但是我们应该意识到老百姓用气需求的重要性绝不低于环保需求,甚至用气需求更切实也更紧迫,因此权衡利弊是作出最终决定的关键,如果我们在政策推行之初便能够通过全面、细致的调研,掌握到更为充分的信息,那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就可以减少副作用的发生。

在执行政策中,“一刀切”的做法是我们很多地方政府的习惯方式,因为这一方式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快。但是,笔者认为无论何时何地,“一刀切”的做法都是错误的。且不说我们国家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差异显著,实际上,每个行业也都有其独特性,同时,行业间也都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一刀切”的做法明显是“睁着眼睛”违反事物运行规律,因此,结果一定是受到“逆规律”的惩罚。

二、政策新动态对燃气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政策对燃气公司的影响无非是减轻“保供”压力及销售气量减少两个方面。但是,就笔者所在城市的具体情况而言,主要的大型供暖企业基本都已完成了燃气锅炉的改造。因此,大中城市燃气公司短期内受到政策调整影响的程度可能还不会明显显现。但是,中长期的影响目前还很难说清。

三、燃气公司的应对建议

1、因为政策的短期影响可能不明显,所以燃气公司还是应该就采暖期的“保供”做好充分准备。2、政策新动态将导致供暖能源又恢复到多元化,因此,燃气公司应对此做好心理准备。既然在价格方面,城燃公司话语权有限,那么城燃公司能够做到的就是拼服务。首先,力争气源、优化管网,不要因为供气不足导致用户流失。其次,保障安全,安全是用户选择的前提。最后,通过优质的服务,让用户体验到“用气”的便捷与“温馨”,从而使用户对燃气公司建立信任并直至信赖!

附文件全文:

坚持发文不易,看完右下角在看鼓励

-------------------------------------------------------

*更多公号精华文章,请直接点击:

历年公号重点文章分类检索阅读

*阳光所天然气团队法律服务介绍: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