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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笛惊得猪流产 噪声污染赔偿1.4万

 大成教育图书馆 2020-08-27

       孙某在冯某家养猪场东侧有一块空地,原先用来生产水泥预制件,后因效益不好停产,一直处于荒废状态,由孙某的父母住在那里帮忙看着。孙某有一辆大货车,平时就停放在那里。

       2019年秋天,有人找到孙某,想要租赁他的空地搞塑料粉碎经营。这事传到了冯某的耳朵里,她担心塑料粉碎经营会产生很大噪音惊吓到猪,受孕的母猪极易受到惊吓流产,于是找到孙某及打算租用场地的人,说明了这一情况。孙某不想失去出租机会,跟冯某解释称每天只干两小时,可是冯某仍然不同意。想租用场地的人见状,只好放弃了租地打算。冯某本以为这事翻篇了,不料后来又引发了一桩纠纷。

       2019年10月8日下午,冯某跟丈夫正在养猪场里喂猪,突然听到外面有人不停地按车喇叭。猪圈里的猪受到惊吓后乱跑乱蹦,猪圈之间的挡墙只有约1米高,受孕母猪在跳过挡墙时,将挡墙上部给撞坏,腹中小猪因此受到撞击、摩擦。

       冯某和丈夫赶紧外出查看,发现孙某正在大货车上狂按喇叭,而且车头朝西,正冲着养猪场的方向。冯某询问孙某要干什么,这样做将猪圈里的猪吓坏了。孙某下车说,他在自己的地方按喇叭没人能管,说完又上车继续按喇叭。孙某按了半个小时才停下来,冯某和丈夫回去查看时,发现猪圈里的猪仍然惊魂未定,还在乱跑乱蹦。

       据冯某回忆,第二天她去喂猪时,发现一头母猪流产,生出了9头死猪。到了第三天,又有一头母猪流产,生出8头死猪。先后共有5头母猪流产,生出41只死猪。

       法庭诉前调解,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此事发生后,冯某见养猪场损失严重,便找村干部协调,村干部建议报警。警方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每次都以失败告终。冯某自己也曾多次找到孙某讨说法,但是孙某一直避而不谈。冯某觉得自己养猪场损失较大,不能就这么算了,于前段时间起诉至青州市人民法院庙子法庭。

       青州市人民法院庙子法庭钟庭长考虑到双方系邻里及案件情况比较特殊,建议双方选择诉前调解。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案件被分到了调解员老郭手里。老郭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向双方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孙某同意给予赔偿。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产生了极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冯某提出进行损失鉴定,并提交了一些照片,但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表示,事情已经过去很长时间,死猪也已经处理,仅凭照片无法确定具体损失情况,因而无法进行鉴定。

       鉴于这种情况,调解员老郭采用“笨办法”,根据普通猪仔的成活率、饲养猪的成本、猪仔的市场价格以及后期的补救情况,给双方算了一笔账。在此基础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孙某同意赔偿冯某1.4万元,并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此类事件。就这样,这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得到解决。

       噪声污染侵权 适用无过错责任

       8月26日,青州法院法官就这起赔偿案件作出详细解说。法官表示,噪声污染是一种新型环境污染,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被称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属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一种。《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噪声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有噪声污染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不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条文没有明确规定污染行为是否违反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或者超出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这意味着污染者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意思是说,对于噪声等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法律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如果污染者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充分,就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记者 常方方 通讯员 安兆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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