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政策 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须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简易计税方法的,免征;一般计税方法的,如果是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如果是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 3.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主体: 1.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中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认定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认定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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