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汽车三包知识:八大常见误区,三包责任谁来承担?

 汽车管理内参 2020-08-27

作者|续利斌

编辑|岛岛

期数:2018

来源:人和岛会员

从“西安女车主维权事件”到刚刚过去的“亳州东风本田4S店事件”发现,4S店在应对和处理此类突发的法律风险问题时,缺乏对汽车行业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

此类事件会涉及的汽车行业相关法律包括《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汽车三包规定》等。

其中争议较大,涉及案例最多、影响力也最大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汽车三包规定》,此文笔者重点介绍关于《汽车三包规定》中常见的误区。

《汽车三包规定》,即《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于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汽车三包规定》

常见误区



哪些车辆适用于三包规定?


汽车三包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特别要注意“家用汽车”这个概念,在车管所必须以个人名义登记的私人非营运车辆。首先在行车证上登记为“非营运”,而且必须在个人名下。有的人会以为“非营用”就等同于“家用车”是不准确的,非营运车辆还包括,例如校车、公司使用的代步车、试驾车等,虽然都不是以运营盈利为目标,但是不属于“家用汽车”的范畴。

还有另一种情况也要特别注意,比如行车证登记在私人名下,但是实际用来当做“滴滴出行”、“快车”等使用,这些车辆严格来讲也不属于“家用汽车”范畴。所以,“非营运车辆”“必须私人拥有”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三包责任由谁来承担?


汽车三包第一章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三包责任是谁销售谁负责,在4S店运营中很容易造成这样一个错觉,汽车不是我们生产的,我们只是代理销售,遇到三包问题有着侥幸和推脱心理,反正是主机厂不支持,我们也没办法,这很容易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


三包有效期和产品包修期的区别在哪里?

汽车三包第五章第十七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是指消费者可以按照三包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维修、更换、退货”的法律责任,如果超出三包有效期2年或50,000公里但是没有超出包修期3年或60,000公里就只承担“修理”的责任,没有了“更换、退货”的法律要求,这两个概念对于非专业人士是比较容易混淆的。


新车变速箱、发动机出现故障一定要更换总成?


汽车三包第五章第十八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这个条款中容易忽视的是“主要零件”这个概念,有的人会误以为只要在60日或者3000公里内一定要更换总成,具体哪些是该条款所指的“主要零件”,在三包附录中有明确规定,如下图:


修理时间超过5日交通补偿怎么算?

汽车三包第五章第十九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超过5日”意味着交通补偿应该从第6日开始算起,不足24小时应该以一天计算,交通补偿费用标准以实际发生的金额或当地实际情况作为补偿依据。维修时间以开工单实际的进出厂时间为准。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指哪些?

图片来自百度

汽车三包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这个条款中要注意:首先车辆必须在2年或50,000公里的三包有效期之内;其次,本条款的退换车需要一定的折旧补偿,具体补偿公式在三包规定的第二十五条。

要判断严重安全性能故障,需根据《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断指南》,考虑是否符合3个前提条件、3个基本原则以及7类故障模式。

3个前提条件:故障必须是质量问题、故障必须已经实际发生、导致或可能导致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

3个基本原则:故障的突发性、危险的不可控制性、后果的严重性。

7类故障模式:制动失效、转向失效、动力失效、安全装置失效、车辆火灾、视眼丧失以及车辆失控。


维修更换发动机、变速箱什么条件下可以退换车辆?

汽车三包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首先本条款也需要在三包有效期并且属于有偿退换,例如发动机已更换一次,变速箱已更换一次,只要发动机或变速箱再次需要更换就达到了退换车的条件。累计更换的概念是指发动机更换2次,或变速箱更换2次,或者发动机和变速箱各更换1次。主要零件更换2次必须是发动机、变速箱的同一部件更换2次,具体哪些主要零件可参考上文发动机、变速箱“主要零件”目录。

“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的意思是,发动机与发动机主要零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变速器与变速器主要零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具体点说,更换1次发动机或变速器总成,不能视为其中的所有主要零部件都更换了1次,将来如果再单独更换发动机或变速器中的某个主要零部件,不能将此次更换与总成更换次数进行累加而算作更换了2次主要零部件。


什么是同一产品质量问题?


图片来自百度

汽车三包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同一产品质量问题”指的是同一个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而“同一个零部件”是指不可拆卸维修、更换的最小零件。

例如因发动机异响进行了5次维修,但每次异响故障是由发动机不同的零部件导致的,虽然修理者对发动机异响问题进行了5次修理,但也不能算做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

左大灯进水更换3次,左大灯报警更换2次,累计更换5次,如果左大灯再次出现故障并且在三包有效期内,就达到了退换条件。虽然故障现象不同,但是属于三包中的“同一产品”,而且大灯属于不可拆分维修的最小零件。

2019年开始酝酿的《汽车三包规定》修订版即将公布,有两点重要的变化,一是为了适应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发展,除传统的发动机、变速箱外,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也作为核心部件加入了三包条款中,包括动力蓄电池起火也当作如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制动失效、转向失效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看待。二是将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故障维修超过5次维修,时间累计超过35天”改为“维修4次,累计超过30天”。

从上述变化可看出,三包规定越来越有利于消费者,而且在适应汽车“新四化”的发展,随着汽车相关法律的日渐完善、市场逐步成熟、法治意识的提高,需要经销商的相关工作人员对汽车法律的理解更加彻底和专业,这样才能在应对突发事件时采取更加有利的方案应对。

我们与客户的博弈当中都应当以法律条款为底线,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为原则,更加理性的应对车辆问题引发的客户抱怨,即使在法律体系下也更应该站在客户的角度积极与主机厂交涉,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维护品牌形象。






续利斌,交通学院高级讲师、汽车后市场培训师。在豪华品牌售后服务工作十余年,对售后汽车技术、业务流程、营销策略等业务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擅长汽车产业政策、规则制度、法律条款等方向的研究。

作者简介




马上开通魔轮线上4S店
扫一扫添加商务顾问咨询: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