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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火了,直播类项目的财税处理你可能还不懂

 小饭桌 2020-08-27


作者/易后台YAO会计团队

本文为作者投稿,转载请注明来源

直播模式火了,如雨后春笋般的冒出来,甚至有人预测未来视频直播模块会成为APP的标配。

直播模式为运营公司带来的大量现金流是这个模式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吸引的大批资本的介入也更加推动这个业务模式发展的更加迅猛,相信笑到最后的一定不是这次直播“百团大战”的全部,而能够笑到最后的一定是能够比别的玩家更迅速的通过IPO、并购、新三板等通道嫁接资本的玩家,而基于这个逻辑,符合资本市场规范的财税处理也成为直播类项目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易后台财税顾问团队结合对近期业务中已合作直播类项目的初步调研和参考A股和港股已经上市或被并购的直播类项目披露的财务报告分析,就直播类项目财税处理难点进行一次初步探讨。

【直播类项目的收入财税处理】
直播类项目的火爆,和一项具有中国传统和智慧相结合的创新收入模式密不可分,那就是“打赏”模式,让我们看一下“打赏”模式,在上市公司级别披露中的描述及会计收入确认原则:

本集團主要從事經營實時社交視頻平台(「視頻平台」)及自銷售可用於在本集團的視頻平台購買虛擬物品的虛擬貨幣而取得收益。本集團主要經營兩個主要的實時社交視頻社區(「社區」,即新浪秀及9158視頻社區)以及數個其他社區。該等社區均包含數千個實時視頻聊天室(「聊天室」),用戶創建內容由主播及上麥用戶提供,並播送至聊天室的觀眾。本集團負責提供技術基礎設施,以容許主播、上麥用戶及觀眾通過視頻流進行互動。

所有社區及聊天室均可免費進入。本集團主要自銷售可用於在社區及聊天室購買虛擬物品的虛擬貨幣而取得收益。

——摘自《天鸽互动控股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    

注册用户在线或通过第三方充值渠道取得的互联网演艺平台虚拟币,在互联网演艺平台中进行消费后公司确认为收入。在互联网演艺平台中有生命周期的商城衍生品礼物,在相应生命周期内进行摊销后确认收入。

——摘自《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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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以上公开信息,两个事情需要直播类项目公司特别关注:

1.用户的充值资金先转换成直播平台的虚拟币,如六间房的“六币”、花椒的“花椒豆”,这个状态时虚拟币还存放在用户账户中,会计上属于预收账款性质,要在用户实际购买并使用虚拟商品的时候进行收入确认

2.根据虚拟商品使用的生命周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购买即使用的虚拟商品,在购买的当期就可以确认为收入;一种是购买后有一定生命周期的虚拟商品,应该在相应的生命周期中进行摊销后确认收入,目前大部分新生代直播类项目都主要选择了第一种模式。

对于销售此类虚拟商品取得的收入,目前主流的处理方法按照营改增以后的增值税“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增值税税目中增加“生活服务-旅游娱乐业-娱乐业”税目,直播类的初创公司在税务登记时应尽量避免被认定为基于网络的演出服务登记适用为此税目,虽然税率同为6%,但是此项税目还需额外缴纳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同时,主营业务按照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处理,对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过程中对高新收入的认定起到一定的作用。

【直播类项目的成本财税处理】

直播类项目的成本构成比较简单,主要由主播分成和运营成本组成,其中运营成本基本和其他互联网公司类似,不再赘述,我们主要讨论的是主播成本的合规处理。

所谓主播成本,其实质是在互联网演艺平台从事演艺服务的个人与演艺平台进行的收益分成,在目前主流的“打赏”模式下,其分成以一种虚拟货币到虚拟商品再到另一种虚拟货币的流转方式进行。

主播个人从直播平台上获得的收益,最标准的做法应该是按照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这部分成本可以正常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考虑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较高的税负,大多数公司都在主播分成的合规税务处理方面寻找其他解决方案,其中“个人支出企业化”是目前比较主流的处理办法,即安排主播个人在国内部分地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利用该地区地方政府及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承包经营所得税目的核定征收政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税收留成部分返还政策相结合以较低税负取得可以税前扣除的合规发票。


例如在《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公司2014年应付账款余额前五名中就有多家以“某某工作室”为名称的企业列示。应该说,采用这种方法并不是一个绝对完美的解决方案,提醒直播类公司在以此种方法处理主播分成时应至少注意以下两点:

1.此种核定征收政策并没有较高级别税务机关的承诺与保证,所以这种相对较低税负模式的持续性应保持关注,在不考虑阶段性营销补贴的情况下,在分成毛利上应该尽可能考虑按照劳务报酬全口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能,避免一旦政策出现大的波动严重影响公司盈亏;

2.应尽量避免公司自己直接或隐蔽性注册和管理一家或多家个人独资企业用于承载向公司开票和向主播付款的职能,否则公司在走向资本市场的时候这间个人独资企业相对母公司的独立性引发的财税合规挑战一定会对整体进程产生较大影响。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已经对直播类项目的主要财税处理难点有了基本的认识和了解,所谓“我美我合规”,初创期财税合规框架的搭建对公司的后续发展尤其是走向资本市场的节奏具有深远影响,不重视财税合规的“你丑你漏税”很有可能演变成“你丑你先睡”的悲剧,还需要直播领域的创业者引起足够重视。当然,相信直播业务在交易模式、结算模式等方面的不断创新可能还会引出更多的财税处理难题,我们也将对此保持持续的关注,欢迎关注直播领域的创业者和投资人添加易后台公众号(ehoutai)与我们进一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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