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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志(第三章·第五节)

 土翁 2020-08-28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节 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

1981年,赤城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赤城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从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设立。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上由代表依法选举产生,对代表和人民负责并受其监督。当组成人员不能有效行使其职权时,可提出辞呈,经人代会或常委会审查批准辞去主任或委员职务。以下是1981年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情况。

(一)赤城县第七届人大常委会

赤城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产生于1981年12月,1981年12月有主任1名、副主任6名、委员8名。1983年12月补选刘德旺、史邠、靳振宇、刘灯亮为县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主 任 乔永生(1981.12—1984.9)

 副主任 李裕民(1981.12—1984.9)

     玉廷臣(1981.12—1983.12)

     周 峦(1981.12—1984.9)

     孟世纲(1981.12—1983.12)

     刘进昌(1981.12—1983.12)

     施万宽(1981.12—1983.12)

     刘德旺(1983.12—1984.9)

     史 邠(满族,1983.12—1984.9)

     靳振宇(1983.12—1984.9)

     刘灯亮(1983.12—1984.9)

 委 员

吕维晟 马经惠 古 尹(女) 艾志旺 王廷弼 董彩霞(女) 赵连福 王 瑞

(二)赤城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

赤城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产生于1984年9月,1984年9月有主任1名、副主任4名、委员8名。1986年8月补选李振江为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志强、王嘉章为副主任。

主 任 乔永生(1984.9—1986.8)

    李振江(1986.8—1987.5)

副主任 刘德旺(1984.9—1987.5)

    周 峦(1984.9—1987.5)

    史 邠(满族,1984.9—1987.5)

    靳振宇(1984.9—1987.5)

    张志强(1986.8—1987.5)

    王嘉章(1986.8—1987.5)

委 员

王 瑞 王嘉章 李 权 李生财 李香玉(女)赵连福 樊永铎 古 尹(女)

(三)赤城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赤城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产生于1987年5月,1987年11月有主任1名、副主任5名、委员7名。1988年3月补选蒲游江为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

主 任 李振江(1987.5—1990.5)

副主任 刘德旺(1987.5—1990.5)

    周 恋(1987.5—1990.5)

    史 邠(满族,1987.5—1990.5)

    张志强(1987.5—1990.5)

    季培春(1987.5—1990.5)

委  员

冯增镰 刘素萍(女)蒲游江 李万珍 贾俊兰(女)邬显良 王 沛 曹守珍(女)

(四)赤城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

赤城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县十届人大常委会,有主任1名、副主任6名、委员7名。主任、副主任年龄最大57岁,最小的45岁,平均52.4岁;大学文化1名,中专文化1名,初中文化2名,小学文化3名;非党副主任1名;少数民族1名。委员平均年龄44岁;大专以上文化2名,中专文化3名,初中文化2名;非党人士2名;妇女2名。期间委员李珍因工作调动辞去委员职务。

主 任 李振江(1990.5—1993.2)

副主任 刘德旺(1990.5—1993.2)

    史 邠(满,1990.5—1993.2)

    张志强(1990.5—1993.2)

    裴福全(1990.5—1993.2)

    韩毓民(1990.5—1993.2)

    范 敖(1990.5—1993.2)

委 员

刘 瑞 李 珍 李春福 范 银 武珍先(女) 高凤霞(女) 韩邦魁

(五)赤城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1993年2月,赤城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5名、委员9名组成。在组成人员中,有上届连任5名,新进10名,分别占35.7%和64.3%。主任、副主任年龄最大的56岁,最小的46岁,平均年龄49.7岁;大学文化3名,中专文化1名,初中文化1名;非党副主任1名。至1998年2月未作调整。

主 任 何中新(1993.2—1998.2)

副主任 史 邠(满族,1993.2—1998.2)

    范 敖(1993.2—1998.2)

    韩毓民(1993.2—1998.2)

    刘进秀(1993.2—1998.2)

    李 权(1993.2—1998.2)

委 员

范 银 李 壮 李春福 王国民 李彦玲(女) 冯锦平(女) 邬显良 陈仲元 冯金贵

(六)赤城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1998年2月,赤城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由1名主任、4名副主任、14名委员组成。在组成人员中,有上届连任4名,新任1名,分别占80%和20 %。主任、副主任年龄最大的53岁,最小的51岁,平均年龄52.4岁;大学文化4名,初中文化1名;非党副主任1名。期间李 竑、武跃锐因工作变动辞去委员职务。至2003年4月,组成人员未作调整。

主 任 何中新(1998.2—2003.4)

副主任 谢宗全(1998.2—2003.4)

韩毓民(1998.2—2003.4)

李 权(1998.2—2003.4)

 刘进秀(1998.2—2003.4)

委 员

王 诚 王国民 包志忠 冯锦平(女) 刘英志 李 竑(女) 李彦玲(女) 张 海 张洪力 张进中 陈富明  郭殿武 隋长江

(七)赤城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2003年4月,赤城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由1名主任、4名副主任、13名委员组成。在组成人员中,主任、副主任年龄最大的53岁,最小的48 岁;大学文化4名,中专文化1名;非党副主任1名。2004年8月,刘伯忠因工作变动辞去委员职务,2005年1月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徐占元为副主任、路安龙为委员。至2007年5月,组成人员未作调整。

主 任 王进魁(2003.4—2007.5)

副主任 王 云(2003.4—2007.5)

    白 宽(蒙族,2003.4—2007.5)

    屈 军(2003.4—2007.5)

    徐占元(2005.1—2007.5)

委 员

马怀清 刘伯忠 关振钧(女) 苏 有 李景平(女) 李 强 吴瑞峰 张进中 张景伦 高金龙 栗春莲 郭殿武 蒋永利 戴有祥 路安龙

(八)赤城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2007年5月,赤城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由1名主任、4名副主任、18名委员组成。在组成人员中,有上届连任11名,新任12名,分别占47.8%和52.2%。主任、副主任年龄最大的53岁,最小的48岁,平均年龄51岁;大学文化4名,中专文化1名;非党副主任1名。

主 任 郭万忠

副主任 白 宽(蒙族) 宋雪峰(女) 屈 军 徐占元

委 员

马怀清 王永彬 冯玉清 田淑平(女) 关振钧(女) 吴瑞峰 张树东 张 海 张景伦 李 强 李有福 李建成 武建平(女) 武洪义 赵世湖 高金龙 路安龙 戴有祥

二、工作机构和负责人

1981年,赤城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作为人大常委会具体办事机构的科室也相应建立,并根据形势的需要逐步健全和调整。

(一)机构设置及沿革

1981年12月26日,县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办公室、政法科、农村工作科、工交财贸科和科学教育科五个工作机构。1982年2月24日县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讨论任命了各科室负责人,五个工作机构正式建立。

1984年,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调整为办公室下设政法科、农村科、经济科和科教文卫科四个科。

1987年11月改设为4个平行科室,有:办公室、政法科、经济科、教科文卫科。1988年9月增设代表联络科。

1992年11月,赤城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设有5个科室:办公室、经济科、代表联络科、政法科、教科文卫科。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编制29人。

1994年11月,经县编制委员会批准,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并为4个科室:办公室、政法联络科、农村科教科、经济财贸科。

1997年11月机构改革,县人大机关内设4个局级办事机构:办公室、财经科教科、代表工作科、法制科。办公室下设股级办事机构—老干部服务中心。自1997年11月机构改革后至2007年5月,赤城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办事机构设置未作调整。1998年2月行政编制26人。2003年4月后行政编制19人。

(二)各科室职责和负责人

自赤城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作为内部办事机构的各科室有五次大的调整,至结稿日止前后共曾设立14个科室,各科室职责和负责人如下:

1、办公室(1981.12一2007.5)

办公室是人大常委会的综合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了解和掌握人大的全面工作情况,起草人大常委会的文稿;协助领导拟定主任办公会、主任会和常委会的议题,组织好会议;受理“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的请示、报告和汇报,办理“一府两院”和人大本身提交常委会任免干部事宜;调查了解有关部门对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贯彻执行情况;负责人大机关的文书处理和行政事务及后勤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1997年11月办公室开始下设股级事业机构——老干部服务中心。

主 任 古 尹(女,1981.12—1988.1)

    蒲游江(1988.1—1989.3)

    范 银(1989.3—1996.8)

    王 诚(1996.8—2003.4)

    张进中(2003.5—2004.12)

    路安龙(2005.1—2007.5)

副主任 刘颖秀(女,1982.4—1985.5)

    刘 忠(1987.11—1989.1)

    刘玉孝(1987.11—1993.3)

    刘国柱(满,1987.11—1988.10)

    李 壮(1989.1—1991.3)

    牛文亮(1991.3—1993.3)

    王 诚(1993.2—1996.8)

    谢志海(1996.8—1999.7)

    张景伦(1999.7—2001.8)

    赵世湖(1999.7—2006.12)

    (缺职)(2006.12—2007.5)

2、政法科(1981.12一1994.11)

政法科是人大常委会分管法律监督的工作部门。主要任务:负责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对执法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受理群众的控诉、申诉等信访案件,敦促有关部门处理、参与立法工作,组织对某些法律法规草案的讨论,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反映人民的立法建议和意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1994年11月,根据赤编(1994)18号文件,政法科撤销。

科 长 郭玉玺(1983.3—1987.5)

    范 银(1988.6—1989.3)

    范 敖(1989.12—1990.5)

    张洪元(1991.3—1994.8)

    (缺职)(1994.8—1994.11)

副科长 郭玉玺(1982.3—1983.3)

    范 银(1987.11—1988.6)

    沈久维(1989.1—1993.4)

    梁志斌(1994.10—1994.11)

3、农村工作科(1991.12—1987.11)

农村工作科是人大常委会分管农村工作方面的工作部门。指导乡镇人大工作;监督农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工作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该科1981年12月26日设立,1984年机构改革后隶属办公室,1987年11月撤销。

科 长 侯振斌(1982.2—1987.11)

4、工交财贸科(1991.12—1987.11)

工交财贸科是人大常委会分管工交财贸方面的工作部门。主要任务是:负责监督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参与经济方面的重要事项,调查研究经济改革、经济发展、经济政策和全县主要经济措施贯彻落实的情况、经验和问题,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提供情况;参与经济法律、法规草案的讨论,监督经济法规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各经济部门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经济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主要任务与经济财贸科和经济科相类。该科1981年12月26日设立,1984年机构改革后隶属办公室,1987年11月撤销。

科 长 王文章(1982.2—1987.11)

5、科学教育科(1991.12—1987.11)

科学教育科是人大常委会分管科学教育文化卫生方面的工作部门。主要任务是:负责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讨论;调查了解全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的发展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该科1981年12月26日设立,1984年机构改革后隶属办公室,1987年11月撤销。

科 长 史 邠(1982.2—1987.11)

6、经济科(1987.11一1994.11)

经济科是人大常委会分管经济方面的工作部门。主要任务是:负责监督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参与经济方面的重要事项,调查研究经济改革、经济发展、经济政策和全县主要经济措施贯彻落实的情况、经验和问题,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提供情况;参与经济法律法规草案的讨论,监督经济法规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各经济部门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经济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1994年11月,根据赤编(1994)18号文件,经济科撤销。

科 长 李春福(1987.11—1994.11)

副科长 张俊贵(1987.11—1994.11)

7、教科文卫科(1987.11一1994.11)

教科文卫科是人大常委会分管教科文卫方面的工作部门。主要任务是:负责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学、科技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参与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的讨论;调查了解全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的发展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1994年11月,根据赤编(1994)18号文件,教科文卫科撤销。

科 长 李 壮(1991.3—1994.11)

副科长 郑喜峰(1987.11—1990.8)

    (缺职)(1990.8—1994.11)

8、代表联络科(1988.9一1994.11)

代表联络科是人大常委会分管联系代表的工作部门。主要任务是:负责办理议案和代表的批评建议;广泛联系人民代表;处理人大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涉及司法部门的除外);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1994年11月,根据赤编(1994)18号文件,代表联络科撤销。

科 长 刘国柱(满,1988.10—1991.3)

    王国民(1992.11—1994.11)

副科长 尤秀娥(女,1991.3—1994.11)

9、政法联络科(1994.11—1997.11)

政法联络科是人大常委会分管法律监督和联系代表的工作部门。主要任务是:负责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对执法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受理群众的控诉、申诉等信访案件,敦促有关部门处理;参与立法工作,组织对某些法律、法规草案的讨论,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反映人民的立法建议和意见;负责办理议案和代表的批评、建议;广泛联系人民代表;处理人大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科 长 (缺职)(1994.11—1994.12)

    王国民(1994.12—1997.11)

副科长 梁志斌(1994.12—1997.1)

10、农村科教科(1994.11—1997.11)

农村科教科是人大常委会分管教科文卫方面的工作部门。主要任务是:负责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讨论;调查了解全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的发展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科 长 (缺职)(1994.11—1994.12)

    李 壮(1994.12—1996.2)

    (缺职)(1996.2—1997.11)

副科长 张俊贵(1994.12—1995.10)

    王永彬(1996.8—1997.11)

11、经济财贸科(1994.11—1997.11)

经济财贸科是人大常委会分管经济财贸方面的工作部门。主要任务是:负责监督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参与经济方面的重要事项,调查研究经济改革、经济发展、经济政策和全县主要经济措施贯彻落实的情况、经验和问题,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提供情况;参与经济法律、法规草案的讨论,监督经济法规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各经济部门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经济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科 长 (缺职)(1994.11—1994.12)

    李春福(1994.12—1997.11)

副科长 尤秀娥(女,1994.12—1996.8)

    (缺职)(1996.2—1997.11)

12、财经科教科(1997.11—2007.5)

主要职责:财经科教科是负责办理人大常委会关于经济财贸、科教文卫方面的工作部门。主要任务是负责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经济建设重要事项等方面的监督;调查研究经济改革、经济发展、经济政策贯彻落实的情况、经验和问题,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提供情况;参与经济法律、法规草案的讨论、监督经济法规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各经济部门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经济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讨论;调查了解全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的发展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科 长 (缺职)(1997.11—2001.8)

    张进中(2001.8—2003.4)

    谢志海(2004.7—2006.1)

    (缺职)(2006.1—2007.5)

副科长 张进中(1999.7—2001.8)

    王永彬(1998.2—2007.5)

13、代表工作科(1997.11—2007.5)

主要职责:代表工作科是负责办理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代表的工作部门。主要任务是:负责办理代表议案、批评和建议;广泛联系人民代表,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议政等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指导乡镇人大工作;监督农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工作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科 长 王国民(1997.11—2001.8)

    张景伦(2001.8—2007.5)

副科长 谢志海(1999.7—2004.7)

    (缺职)(2003.4—2007.5)

14、法制科(1997.11—2007.5)

主要职责:法制科是负责常委会关于法律监督的工作部门。主要任务是:负责督促法制宣传教育;对执法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受理群众的控诉、申诉等信访案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参与立法工作;组织对某些法律、法规草案的讨论;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反映人民的立法建议和意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科 长 (缺职)(1997.11—2001.8)

    隋长江(2001.8—2003.4)

    李森林(2004.1—2006.1)

    赵世湖(2006.11—2007.5)

副科长 隋长江(1998.3—2001.8)

    (缺职)(2001.8—2007.5)

三、常委会机关制度建设

赤城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制度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建立、发展充实和完善。历届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和完善了常委会工作条例、议事规则和有关人事任免、代表工作、机关制度等方面的规则、办法,为人大常委会履行职权提供了制度保证。下面将主要的规章制度摘录如下,其中某些制度(规则、办法)各界都有修订完善,仅摘录首次制订内容,不一一赘述。

(一)关于县人大常委会班子自身建设的几项规定(1984年1月4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提出的“振作精神,振兴赤城,为振兴河北多作贡献”的口号,进一步开创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新局面。根据县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加强县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几项规定:

一、坚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工作,主动地取得县委领导支持,紧紧围绕县委的中心工作,履行法律赋予县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努力完成党交给的各项工作。

二、刻苦学习,勤奋读书,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其它有关法律及地方法规,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指示以及中央决定印发的重要文献、文选。学习经济和科教文卫等方面的知识。当前要重点联系实际学好《邓小平文选》,学好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要订出学习计划,提出学习要求,检查落实,持之以恒,不断地把学习引向深入。增长知识,解放思想,提高领导水平。

三、树立正气,抑制邪气,勇于向不良倾向作斗争。认真遵守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严格执行县委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克己奉公,清正廉明,不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等不正之风。对违反党风违宪违法行为要敢抓敢管,敢于扶正祛邪,按照职权范围,大胆地果断地处理改进。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加强工作计划性,坚持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一切从实际出发。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凡重大事项由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日常工作由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要把联系人民代表和联系群众作为履行职责的工作基础,把调查研究作为基本工作方法,把严格依法办事作为行使权力、决定问题的原则。工作要雷厉风行,不推不拖不靠,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牢固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五、搞好团结,提高战斗力。要积极地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谈心活动,增强团结。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和谈心活动,交流思想,党员和非党员干部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基础上,团结一致,合作共事,互相帮助,互相支持,互相信任,同心协力做好工作。总之,新的领导班子要有新思想,新作风,努力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二)赤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1984年10月17日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县人大常委会的作用,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的规定,参考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是工作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为实现新时期的战略目标而奋斗。

第二章 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四条 领导或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事宜。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审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讨论决定本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部分变更;

(三)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四)县人大常委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五)县“一府两院”建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六)依法需要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七)决定授予县有关方面的荣誉称号。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政令的情况;

(二)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情况;

(三)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四)对县人民代表的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其它问题。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指示,改变或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九条 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十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通过罢免、补选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接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的个别人员的辞职;决定代理人选。

第十一条 批准对触犯刑律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拘留、逮捕。

第三章 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之前,成立会议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设置临时的办事机构,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会前一个月发出开会通知,提出会议主要议程,使人民代表和有关部门做好准备;

(二)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对代表人数,审查代表资格;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秘书长、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各代表团组成人员名单和列席人员名单;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四)草拟大会的各项文件;

(五)做好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或补选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会议筹备工作就绪后,举行县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筹备工作和代表变动情况的汇报;讨论通过会议议程、日程草案;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作出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日期的决定。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持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开幕前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预备会前要将预备会议所要通过的事项,提交各代表团酝酿协商。

第十六条 大会预备会议选举出主席团后,由主席团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分别提出报告,提请主席团或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大会主席团通过会议日程和列席人员名单;进行主席团分工,并选举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决定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负责大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代表(三人以上附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交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组织代表认真听取和审议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二十条 大会选举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代表联名提名,代表提名要有三人以上附议。对所提出的候选人,经大会主席团汇总后,提交各代表团反复酝酿讨论。选举可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也可以经预选产生侯选人名单,然后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选举结果由主席团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对于代表向县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部门以及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质询,经过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成立选举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在其领导下主持选举工作。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三条 在新的一届人大常委会产生之前,本届人大常委会继续工作。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一府两院”提请审议和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的事项。召开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会议议题,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会前一周通知各位委员。

第二十六条 在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之前,根据需要,可以围绕会议议题,组织视察或专题调查,各办事机构深入调查研究,提供情况,当好参谋。

第二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根据会议内容,请县长或主管副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有关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写出文字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重大问题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要写出纪要,编印会刊《文件汇编》发给各位委员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要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宣传,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章 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

第三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由主任主持,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三十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一)研究确定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召开日期和提交会议审议的报告、决议、决定等事项;

(二)审定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季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重要报告;

(三)审查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政策、行政法规,县人代会及常委会会议相抵触的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指示、命令、规章;

(四)审查县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研究和审查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重大问题的处理;

(六)批准对县人大代表中现行犯的逮捕或拘留,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追认;

(七)讨论决定应由主任会议讨论的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吸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六条 驻会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议,处理常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主任办公会由主任主持或副主任受主任委托主持,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六章 人事任免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三十九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人事任免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一)在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决定代理县长的人选;

(二)根据县长的提请,决定副县长的任免;

(三)任免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

(四)决定县人民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的任免;

(五)在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决定代理人的人选;

(六)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四十条 人事任免的提请和呈办程序

(一)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分别由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长提请;

(二)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常委会主任提请;

(三)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由报请单位负责考核,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用公函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用公函通知原报请单位;

(四)凡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决定任免的人员须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公布;

(五)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干部,由县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结果,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再由县人大常委会发给人民检察院批准任命的通知;

(七)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县长、审议决定的代理县长、审议决定的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不发任命书。

(八)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不发任命通知。

第七章 视察

第四十一条 按照《组织法》规定的职权,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和有关代表开展视察活动,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专题视察。

第四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县长或主管县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三条 视察前由人大常委会机关组织力量进行小型的专题调查为视察做好准备工作。然后与政府县长或主管县长共同制定视察方案,明确视察目的,确定视察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和被视察单位。并由政府通知参加视察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被视察单位。

第四十四条 视察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研究、探讨问题。视察的方法要灵活多样,采取听汇报,实地看,访问群众,必要时还可召集座谈会。

第四十五条 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对当下能解决的较大问题,由政府参加视察的领导同志出面就地解决;对当下不能解决的较大问题,与政府领导以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解决意见,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视察后,将视察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第八章 联系代表与代表小组

第四十七条 联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基本任务和搞好工作的基础,县人大常委会必须同县人大代表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本着就地就近和便于组织领导、便于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组织代表小组,并定期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 联系县人民代表和代表小组采取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一)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集代表组长会议,了解代表活动情况,交流代表小组的经验;

(二)有准备有目的地召开代表座谈会,了解宪法、法律的宣传贯彻执行情况;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机关工作人员,深入乡镇、农村、街道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走访代表;

(四)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时,要走访代表;

(五)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视察活动;

(六)给代表邮寄信笺邮资,请代表给县人大常委会寄信及时进行联系。遇有重大政治活动,给代表发出公开信;

(七)给代表寄送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把指导代表小组活动,联系代表纳入工作计划,加强指导,总结经验,宣传推广。

第五十一条 代表小组围绕下列内容开展活动:

(一)学习宣传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党的方针、政策;

(二)传达贯彻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听取、搜集代表和选民对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乡、镇政府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四)受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开展专题调查,并协助当地政府推行工作;

(五)代表要经常联系选民,听取选民意见,接受选民监督。

第九章 受理来信来访

第五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要认真接待、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第五十三条 来信来访由办公室负责做好接待、登记和批办;重大问题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阅批。

第五十四条 对申诉、控告即将酿成犯罪事件的信访,速转有关部门迅速查处。

第五十五条 来信来访要有登记、有批办、有结果、有答复。

第十章 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 

第五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下设政法科、农村科、经济科、科教文卫科,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

第五十七条 各个科要划分职责范围,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分工协作,根据工作需要,各个科均可以与“一府两院”的有关部门联系工作。

第五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机关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要按照自己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创造性地工作;要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增强团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扎扎实实搞好工作。

机关工作人员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要接受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有年度计划和分阶段的安排,要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革命化。

第六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主动请示汇报工作,积极围绕县委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作用,努力开创新局面。

(三)赤城县人大常委会视察办法(1989年3月15日九届十四次人大常委会议通过)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民代表开展视察活动,是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协助政府推行工作的主要形式之一。为了搞好视察,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人大常委会视察工作,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有效途径,也是行使监督权力和帮助、支持政府工作的重要形式。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被视察单位要如实地汇报情况,认真听取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监督,改进工作。

二、人大常委会开展视察活动,每年一至三次。视察计划在工作要点中拟订,具体时间视实际情况确定;必要时,也可随时安排视察。

三、视察内容。主要是了解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视察国民经济各项事业发展情况;不同阶段党的中心工作完成情况;对县人代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了解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推广普及和各条战线的工作情况;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诸方面的情况。

四、视察方法;

①综合视察和专题视察相结合,以专题视察为主。综合视察主要是在省、县人代会之前,围绕大会议题,就政治、经济、教育、科学、卫生、民政、民族等方面开展视察。专题视察一般的根据某个方面的主要情况或突出问题进行视察。

②人大安排视察或代表提出视察与单位邀请视察相结合。单位或部门主动请人大视察;或需要人大对某工作予以支持和推动;或者希望通过视察,得到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对各种要求,县人大常委会将认真考虑,尽量安排视察活动。

③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视察与乡镇人大视察相结合。以加强上下联系,直接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做好视察准备工作。视察前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调查。在此基础上,与县长或主管副县长共同议定视察方案,明确视察目的,确定视察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和被视察单位。并由政府通知被视察单位及参加视察的有关人员。

组织视察时,人大有关科室要事先书面通知参加视察的委员和代表,并告知视察的内容、时间、地点等事宜。

六、参加视察的人员。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部分委员,县人大代表参加视察;邀请县人大代表和县长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视察;视察乡、镇基层单位时可邀请当地代表联组组长和部分乡镇人民代表参加。视察时,县人大常委会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并做好服务工作。

七、视察中,人大常委会主任、委员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能够当下解决的,由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就地解决;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交给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写成文字材料报县人大常委会。

八、人大常委会在视察活动中,要坚持依法办事,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主动向干部群众宣传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为群众做表率。

九、视察结束后,人大常委会要写出视察报告。

(四)赤城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规定(试行)(1989年4月17日)

认真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县人大常委会了解民情,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经常性工作。也是密切人民群众联系,接受群众监督,为群众排忧解难,当好人民公仆的具体表现,为此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来信来访的工作程序

1、人大常委会接待。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具体事项由代表联络科负责。对于人民群众的来信,主管人员要及时拆信,详细阅读,认真登记,及时办理。

2、来信中有“主要领导”、“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主任、副主任”字样的,代表联络科要将信件及时呈送有关领导。

3、代表联络科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认真听记,慎重处理,并对来访人做好思想工作。

4、一般的来信来访,由代表联络科主管人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二日内转交有关单位。

5、对比较重要的来信来访,由代表联络科提交主任,按照领导意见认真办理。

6、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主管主任提请主任或主任办公会研究办理意见。

7、直接由主任或副主任受理的来信来访,代表联络科统一制表,经主任、副主任批示,代表联络科依据批示办理。

8、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责成代表联络科写的答复,要严格按照领导意图拟出文稿,经领导审阅,再行发出。

9、来信来访中涉及到本机关工作人员的,代表联络科要严守秘密,并呈报主任、副主任处理。

二、受理来信来访的原则

1、凡是未经公安机关裁决的,检察院批准的,法院一审未生效的,二审未终结的案件,均不受理。可指引申诉人到原办案单位,依据法律程序办理。

2、凡是属于落实政策,主管单位没有结果的,不予受理。

3、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当事人不服的案件;具体办案单位之间职责界限不清的案件;司法机关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案件;司法机关不应受理而受理,受理后当事人不服的案件,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受理。

4、对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严重违宪违法行为的;对申诉有理,控告有据的案件顶着不办理的;对错案不予纠正的,均予受理,并要结果。

5、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带有普遍性或涉及人民生产生活的重大事情,予以受理。限期报告结果。

6、事实基本清楚,处理基本合理,又不涉及原办案单位主要领导的,予以转办,不要结果。

7、案情较大,性质严重,问题比较明显,又不涉及原办案单位主要领导的,予以转办,并要结果。

8、事实清楚,处理恰当,申诉人思想不通的,做息诉工作,不予转办。

9、重大案件或因民事案件久拖不决,有矛盾转化可能的和涉及到原办案单位主要领导的案件,由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单位联合查办。

10、受理的申诉案件,主要是看事实有无出入,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和量刑是否准确和适当,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有无违法。

三、立案交办的期限

1、人大常委会受理并要结果的一般案件,有关部门的答复不得超过两个月。

2、人大常委会受理并要结果的重大案件,有关单位的答复不能超过六个月。

3、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要结果的案件,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答复。

4、对人大常委会要结果的案件,一律写成文字材料,加盖公章,报县人大代表联络科。

四、办理来信来访的制度

1、汇报制度。年中和年末定期向主任会议汇报信访工作。遇有重大案件,解决前和解决后都要向主任办公会汇报。对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要写出专题汇报。

2、下访制度。在办理群众来信来访中,遇有棘手案件,采取两种方法:一是走下去到有关部门座谈,了解情况,共同协商;二是请上来,召开联席会议,统一认识,联合办理。

3、回访制度。对一些重要的典型案件,解决后要及时回访,听取意见,搞好反馈。

4、联合办案制度。凡是涉及的部门比较多,情况又比较复杂的案件,人大常委会召集有关单位,进行联合调查,及时结案。

五、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1、要加强法律政策观念,对来访者要积极宣传有关政策、法律;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要严肃认真,依法办事。

2、对来访者热情接待,态度和蔼,耐心听其申诉。

3、对在职不在职,干部和群众,初访与重访要一视同仁。

4、体谅群众心情,对心急发火,言辞不当的来访者不计较,不厌烦,耐心说服教育,晓之以理。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依法办事,又不超越职责范围,更不越俎代疱。

6、凡是受理的案件,都要认真负责,及时转办、催办,不无故拖延。

7、对不应受理案件的来访者,要讲明道理,指引去处,不搪塞,不生硬斥责。

8、勇于坚持原则,敢于为民作主,对违法案件有错必究。

9、清正廉洁,奉公守法,不接受礼物。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五日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与人民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对做好代表联系工作规定如下办法:

一、举行代表座谈会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就本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民政等项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座谈讨论,听取意见。代表座谈会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邀请县长或副县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见。对于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会同县政府办公室整理后,转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答复代表,并抄报县人大常委会。

二、组织代表视察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组织委员和部分县乡代表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视察。通过视察,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每年组织县代表视察一至三次,具体时间视情况确定。

三、走访代表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科室负责人都要拟出个人联系代表的计划,并纳入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一年内争取对所有在基层的代表普遍联系一次。并将走访的时间、内容等填写代表联络表,年终交代表联络科汇总。

四、建立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长联合联系代表制度

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和正、副县长采取分片到基层联系代表的制度,每年至少两次。具体安排由代表联络科拟定。

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都应按照各自的工作性质制定出联系人民代表的具体办法。

六、县人民政府对所属各委、办、局的领导人联系代表,做出具体安排。争取每季度同人民代表联系一次。对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和反馈,要迅速、准确、实事求是。

七、邀请代表参加专题调查

县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工作中,必要时邀请有关的县代表参加。县代表指名要求会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时,由代表联络科予以安排。

八、县人大常委会举行常委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列席。

九、认真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代表的来信来访。

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来信来访要及时转办、催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

(六)赤城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及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几项规定(1989年4月18日)

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既是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表达自己的意志,行使代表职权,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也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使之制度化的重要内容。认真办理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县人民政府和具体承办单位的必尽义务。为了作好这项工作,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列入大会议程,议案即为形成。

二、县人民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交是否列入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以举手方式表决通过,议案即为形成。

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交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即可终止。

三、超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规定的截止时限的,不作议案,而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提出的议案未列入大会正式议案的均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四、列为人民代表大会正式议案,具有约束力。承办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办理落实。落实后,由承办单位领导在会议期间向提出议案的代表答复,也可在会后以书面方式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要重新研究办理,办理后再作答复,议案办理完结,人民政府要向人大常委会会议做出书面报告。

五、不作为议案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间。能够立即办理的,可在会议期间,当面答复代表,不能当时解决的,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由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有关领导以及县政府办公室和人大代表联络科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上,将建议、批评和意见移交“一府两院”等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代表。

六、在人民代表大会上,代表审议“一府两院”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人大常委会和政府要派工作人员到各代表团记录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和人大代表联络科进行整理,付印成文,移交县政府办理。

七、各承办单位对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要做到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办结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由于问题复杂,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向代表说明,办结后再正式答复。

八、各承办单位对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一律形成文字,上报县政府审查后,再送达代表。同时要向人大常委会报送两份。

九、人民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重新研究办理后要向代表当面答复。

十、人民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理之后,县政府要进行汇综,写出文字,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后,认为有必要,可责成有关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如果答复无异议,则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过程即告结束。

为了加强和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强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乡镇人大工作的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以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

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具有常设性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同级党委领导,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指导和法律监督。

二、乡镇人大工作的开展由人大常务主席直接负责,常务主席每季度最少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定期向主席团报告工作。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支持并指导乡镇人大常务主席开展人大工作和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工作。

四、县人大常委会有计划地吸收乡镇人大常务主席列席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对讨论、决定本级有关重大事项发表建议、意见。

五、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定期深入乡镇、分片、定点召开乡镇人大常务主席工作会,听取乡镇人大工作的汇报,以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推进工作。

六、县人大常委会各位负责人,坚持划片定点或深入村、户直接联系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倾听人民代表的呼声和要求。

七、支持乡镇人大常务主席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县驻本乡镇的行政、司法、公安等机关实施工作监督;县“一府两院”要支持乡镇人大常务主席对其派出机关的监督,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认真办理。

八、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九、督促乡镇人大常务主席根据需要,组织主席团成员、代表对本级乡镇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检查和调查活动。

十、指导乡镇人大常务主席联系人民代表。组织代表学习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受理人民代表及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向主席团或人民政府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十一、指导乡镇人大常务主席按时、依法开好人代会,并负责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议案,批评、建议和意见。

十二、乡镇人大常务主席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指导和法律监督,并向上级人大常委会及时反映和汇报本乡镇人大工作。

(八)赤城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一府两院”强化监督力度的意见(1994年试行)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推动我县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强化人大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监督力度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有关法律为依据,遵照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人大对政府监督,既是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所以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指示,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防止政府重大决策的失误。

二、强化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

1、突出重点

①选择改革开放中那些带有方向性、全局性的问题或带有导向性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②选择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宏观调控及带有战略性、长期性、根本性的问题;

③选择两个文明建设中某一时期有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

④加强对反腐、廉政建设,维护社会治安,保持政治稳定的监督。

2、加大力度

①提高例会质量。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及职能部门工作报告是地方人大常设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主要途径。因此,要真正做到,围绕议题,抓住中心,肯定成绩,指出问题,追究责任不留情面,使高层次的监督有理、有据、得法、得力,具有权威性。

②加大监督力度,造成工作声势。不搞形式主义。围绕重大的监督内容,要投入较大力量,统一部署,上下联动,发挥整体优势。造成工作声势,力求较好效果。

③敢于和善于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增强监督力度。除坚持以往的审议工作报告和听取汇报、执法检查、视察、调查、评议等方法外,在特殊情况下,要对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并依法行使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以及对人大选举、任命的有关干部进行质询、撤职、罢免等。

3、提高效果。

主要从改进监督方法入手,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反馈制度,实施跟踪监督;加强督办,检查工作,责成有关科室,专人负责,直至落实。

三、强化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

1、加强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

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须在上任后一个月内制定出任期目标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既要有整个任期的目标,又要有年度计划。具体要求:一是订出明确的任务目标;二是根据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订出贯彻实施法律的具体目标;三是订出明确的廉政建设目标;四是制定的总目标要与逐年分步实施的年度目标衔接;五是所订目标能量化的要予以量化,经人大批准,予以备案,并依据责任书的内容,实施全程监督。

2、实行年度履行职务情况汇报制度

被监督对象每年年终(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向人大写出年终述职报告。报告本年度工作,完成责任书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

3、推行不定期向人大常委会例会报告工作制度

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党委的建议。在召开常委例会时,抽调个别部门领导向会议作履行职务情况的汇报,听取主任和委员们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自觉改进工作。

4、试行人民群众投诉制度

人大常委会依据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投诉,认为必要时,可责成有关部门对群众投诉对象进行调查处理,受托部门必须按时向人大报告结果。

(九)赤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1998年3月6日赤城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全县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全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它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请假。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有关程序性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表决的有关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所带工作人员要力求精干。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参加人大工作机构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各工作机构的工作,遵守各工作机构的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收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十)赤城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制度(2004年制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内务管理制度

1、县人大常委会是国家的地方权力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机关形象。

2、在工作期间,工作人员应保持衣着整洁,不穿短裤,不穿拖鞋、不袒胸露背。

3、在工作期间要保持机关安静,不要大声喧哗。

4、在工作期间,工作人员要保持得体的坐姿,不要在办公室内的床上躺卧。

5、要保持室内卫生清洁,除各位主任的办公室由专人清扫外,各科室要自觉做好清理事宜。

6、负责分发报刊的人员,要将报刊当日分发到各办公室。

7、办公室电话,由专人负责管理,如有事外出应委托他人代管。接听来电要认真填写电话记录,并将电话内容落实到人。电话记录每月1本,用后留存备查。严禁在电话记录薄上乱写乱画。

二、学习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要积极开展政治、业务学习,按时参加集体学习活动,以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2、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坚持自学为主的原则。机关集体学习每月至少两次,除特殊情况外,应坚持经常。

3、学习的组织单位及负责人由主任会议确定。

4、学习的内容有: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与人大工作有关的各项专业知识等。

5、学习的授课者,可以是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及专业人士。

6、学习的组织者应在年初作出学习计划,及早通知授课人提前备课。

三、考勤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办事,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

2、科室正副职有事向主管主任请假;科室工作人员有事向科长、办公室主任请假;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超过三日的要经主任批准。

四、公文管理制度

办公室是机关公文的管理机构,主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1、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是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起草、审核、签发、复核、印制、用印、分发等程序。

起草。常委会公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综合性文件,由办公室负责;主任会议纪要、视察报告、调查报告等专门性文件,由主管科室负责起草;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或相关科室起草。

审核。公文在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送办公室主任进行审核。

签发。常委会公报、文件由常委会主管主任签发,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复核。在公文印制前,由办公室专人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核、签发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过复核后方可签注文号、登记入册。

印制。公文的印制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科室配备电脑后,由各科室输入完毕后,转至办公室印制。

用印。除常委会公报外,机关公文应加盖公章。

日期。常委会公报、决议、决定、要点、总结等文件的成文日期,以常委会会议日期为准;视察报告、主任会纪要等常委会文件及办公室文件的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机关公文应当注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文字。机关公文的文字要规范,正文要统一使用3号仿宋字体。

纸张。机关公文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

分发。机关公文分发,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及时分发。

时限。机关公文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完毕,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误。具体为,起草、签发3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型文件根据主管主任要求另行确定时限),公文印发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2、收文办理

收文。负责公文收发的人员,每日上午应到县信息交换中心取公文。

批转。负责批转公文的人员要在认真了解公文内容的基础上,当日批转来文。

传阅。负责公文传阅的人员,要在10个工作日内,让所有的应阅公文的领导、科室传阅完毕。

急件处理。要求办理时限较紧的公文,应立即批转呈送有关领导阅示,并转责任科室承办。

五、财务制度

1、主管财务负责人是机关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当好家、理好财。

2、机关财务管理,严格实行“一支笔”制度,所有票据的核签,全部由副主任王云负责。

3、报销凭证经办人必须签字,否则不予报销。

4、财务审批权限为:

预算内正常经费支出,由主管财务的副主任王云审批;预算外支出,由主任办公会审批。

5、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要积极主动到县财政局催要经费,财务人员要及时到支付中心报帐,以利资金的正常运转;财务人员要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当好主管领导的助手和参谋。

六、接待工作制度

1、机关接待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2、接待工作要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进行。

3、来客的接待、就餐,要到机关指定的宾馆、饭店。到非定点宾馆、饭店接待,由副主任王云审批,现金结算。

4、乡镇等零散来客,实行餐券制度,到定点饭店就餐,一般不作陪。

5、非负责接待工作的人员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到宾馆饭店以机关的名义签字就餐、住宿等。

七、值班制度

1、机关上班以外时间的值班,由机关工作人员轮流负责。

2、任务是,(1)安全保卫;(2)接听电话,及时传递信息;(3)烧开水。

3、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离岗,不得延误本职工作。在本职工作处理完毕后,可提前回家吃饭,以便按时值班。

4、要严格交接班制度,严禁空岗现象发生。

八、车辆管理制度

1、车辆管理

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主任统一管理机关车辆。办公室要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要有完善的出车、加油和维修等项记录。

2、车辆分配

红旗轿车,主乘领导王进魁主任,司机张会明。

千里马轿车,主乘领导王云副主任,司机赵世湖。负责办公室、法制科工作用车。

千里马轿车,主乘领导白宽、屈军,司机郭枝,负责代表工作科和财经科教科工作用车。

特殊情况,由主管车辆的办公室副主任统一调度、安排用车。

3、车辆用油

红旗轿车,年出车里程3万公里,百公里按16公升油计算。

千里马轿车年出车里程2万公里,百公里按8公升油计算。

车辆用油实行包干制,报销规定里程内油费,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用车,办公室负责加油。

4、车辆维修

车辆维修需提前报知主管车辆负责人,征得同意后到指定地点维修。

5、车辆指派

主任、副主任、各科室用车,由分管车辆的负责人按规定指派,并认真填写出车指令单,司机凭指令单出车。

6、车辆清洗

红旗车年洗车费500元;千里马车年洗车费400元。

7、差旅费报销

司机凭出车指令单(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停车费、高速费、住宿费等。

8、司机补助

每月固定补助300元,年劳保、洗涤费200元。

9、司机责任

司机要认真进行日常维护,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和清洁卫生。要增强对车辆的安全保护意识,县城内夜晚在县委院内停车。在指定地点外停车丢失、损坏由停车人负责一切损失。

(十一)赤城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评议意见和建议的办法(2005年7月29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更有效地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责,更有力地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提的人大常委会审议评议意见和建议是指:①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建议;②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一府两院”及所属部门专题汇报中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建议;③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组织述职评议中提出的评议意见和建议;④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⑤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条:审议评议意见和建议的形成,主要根据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及委员在审议、评议、视察、执法检查中的发言,参照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调查报告,经整理而形成的书面材料。人大常委会审议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具备“四性”:①法律程序性。即必须是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程序开展工作中形成的;②科学性,即力求符合本地实际情况;③针对性,即针对某一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力求问题得到切实解决;④可行性,即便于操作,经过努力能够行的通。

第四条: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按分管工作内容负责审议评议意见的起草工作。审议评议意见和建议(草案),经主任会审议并修改后,在工作活动日后十日内下发“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

第五条:“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接到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后,在3—6个月内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六条:县人大常委会收到审议评议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报告后,由主任会议研究,认为存在情况不清或不落实问题时,由分管主任带领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深入有关部门或基层,深入调查了解。根据调查情况,可提出进一步落实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审议评议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分为三种情况:①问题得以解决,意见和建议得到落实或基本落实;②能够落实但尚在落实中,需一定时间才能得到解决;③因政策、客观条件或财力等因素,在一年内不能落实,需创造条件待条件具备时才能落实。对能够落实而不积极落实的审议评议意见和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将跟踪督促,开展一系列连续性监督工作,直至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第八条: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试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由主任会及时研究改进,本办法可在一年后的常委会会议上予以修订。本办法之前提出的审议意见,从2004年起由主任会议予以审查并有重点地予以督办。

(十二)赤城县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对象任前谈话和任前供职发言的办法(2005年7月29日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任命对象的任前了解与监督,寓监督于选任过程之中,实现监督方式与选任环节的有机结合,使依法任免干部程序更加科学民主化,根据地方组织法相关规定,参照省、市人大有关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凡今后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都要进行任前谈话和供职发言。

第三条:任前谈话办法。

凡县人大常委会拟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在干部任命前,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将对任命对象进行任前谈话。通过谈话真实、全面了解任命对象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以增强任前了解,强化拟任人员的民主意识、人大意识,增强其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第四条:供职发言办法。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命前,被任命人员要作供职发言,对如何开展好拟任职务的工作和本人任前思想工作情况及今后努力方向进行表述。借以进一步拓宽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命对象的知情权,增强任命的民主科学性。此供职发言将在常委会公报中印发,以这种“公开承诺”形式,促使任命对象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各级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试行,试行中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和完善,并适时提请常委会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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