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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开庭

 赖建东 2020-08-28

庭审如约在这天的9:30分开始。

……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珂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广林市朝日区人民法院。”

庭审进展很顺利,王珂依然稳定回答公诉人及法官的问话,他在当天晚上只是喝了600ml哈啤。王珂这回还强调:我当晚只是喝了600ml哈啤,为什么会被检测出那么高的酒精含量,我也不清楚,按道理说不可能检测出这么高酒精含量的,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判决。


在质证阶段,刘辰主要针对检察院提出的几份情况说明提出质证意见:

1、关于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辩护人认为,这属于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因此,这些情况说明,不能单独证明公司采集血液样本过程、检验过程的合法性。

2、关于必胜司法鉴定中心的《情况说明》,辩护人作为司法鉴定的外行人士,对使用SF/ZJD0107001-2010方法检验和使用GA/T105或者GA/T842的方法检验,对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的检测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辩护人并不清楚,但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既然明确规定了应当使用的检测方法,就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否则就是对法定鉴定方法的违背,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3、关于法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辩护人并不是司法鉴定的专业人士,科学研究已经表明,使用促凝剂会导致血液凝固(科研文章我庭后会一并提交法庭),既然污染检车样本,就应当否定样本的合法性,据以作出的证据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在庭审辩论阶段,刘辰说了如下三个辩点:

一、公安机关用促凝管装采集的血液样本,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5.3.1,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公安机关却使用添加了促凝剂的促凝管,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不仅样本采集程序违法,而且直接导致样本被污染。

科学研究已经表明,促凝管采集血样,会因为因保存过程中血液发生凝固,指使血样中固相对增加、液相对减少,导致血样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比抗凝管高。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送检材料、样本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鉴定依据。因此,不管是必胜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还是法圣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都因为检材受污染,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根据交警执法记录录像,交警在对被告人王珂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的时候,录像中并没有显示记录仪的初始数字是零,只显示了测试结果,因此,辩护人有理由怀疑,交警使用的酒精含量测试仪是否精准、是否超过了该测试仪的检定使用周期、是否有自动清零机制,如果在对王珂进行检测之前,测试仪并没有清零,那么本案就是冤案,请控方出示交警测试王珂的那一台测试仪的产品合格证明、测试精准度的检定证书、测试仪的工作原理,以证明该测试仪对王珂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的准确性。

(说到这里,刘辰突然意识到自己有点强词夺理,他对于酒精呼气测试仪其实一点都不了解,不知道这东西的工作原理,对于是否会自动清零也一无所知,他只是在情急之下凭感觉和常识,觉得作为一台计算酒精浓度的机器,应当具备合格证明等证据材料。)

(听到这里,检察官陈宏突然有些触不及防,事先并没有预料到律师会提出这样的质疑,这在他的办案经历中,还没有遇见过。陈宏尽管明显感觉到律师的话有点强词夺理,但陈宏也不是机械专家,对于酒精测试仪的工作原理也不了解。所以,在庭审现场,陈宏一时想不出该怎么应对这个问题。)

(法官梁丽也听出强词夺理的味道,但既然陈宏都没提出意见,她也只需要耐心地听刘辰把辩护意见说完,反正书记员会一字不漏地将全部记下来,刘辰庭后也肯定会提交完整的辩护意见过来,所以梁丽的心还是很淡定、很放松的。)

(而王珂这边心里也美滋滋的,感觉刘辰这个问题提的很刁钻,心想刘辰还真牛找他还是靠谱的。)

三、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不能作为认定醉驾酒精含量的依据:

首先,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只有在被告人抽血之前逃脱、或抽血之前又饮酒的,呼气酒精含量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其次,由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中,测试仪不能区分口腔气和肺深部气体,而且易受环境影响导致测试值不精确。而且,现行法规也仅将呼气测试为初查程序。

因此,在本案中,王珂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实际上,王珂在笔录中、包括在刚刚的庭审中,都稳定供述只喝了600ml的哈尔滨啤酒,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当时他是否测试出92mg/100ml是存疑的。

综上,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珂无罪。

刘辰的辩护词一气呵成地说完了,自我感觉非常良好,他看了王珂一眼,两人相视一笑。


陈宏此时没有更好的观点,只能按照事项预定的,理顺王珂危险驾驶罪成立的逻辑链条:酒驾被抓——呼气酒精测试显示醉驾——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显示醉驾,足以认定王珂危险驾驶罪成立。所以,陈宏最后对辩护意见回应三点:

1、王珂在笔录中也承认饮酒,而且酒后被抓现行,酒后驾车行为足以认定。

2、已经有执法记录仪的录像已经证明,呼气酒精测试过程合法合规,被告人王珂对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也当场签字确认无异议,因此,测试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公安机关出具的血液采集过程情况说明,结合血液样本采集过程的执法录像以及法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给意见,足以证明样本采集过程、鉴定过程的合法性,虽然公安机关在办案中有不规范情况,但不影响对被告人王珂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鉴定意见足以认定被告人王珂醉酒驾驶的事实。

王珂在最后陈述阶段则底气十足地强调:当晚只是喝了600ml的哈尔滨啤酒,是否会检测出92mg/100ml的酒精含量是存疑的,恳请法庭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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