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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矛盾到案经过,自首该如何认定?

 赖建东 2020-08-28

两份矛盾到案经过

自首该如何认定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构成自首。

是否自动投案和是否如实认罪,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的两个判断标准。

而是否自动投案,则完全取决于公安机关和经办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如果《到案经过》认定是自动投案,则认定自首的可能性就很大了。如果《到案经过》认定犯罪嫌疑人是被动归案,即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的,那么,认定自首已无可能。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过这样一种情形:同一个犯罪嫌疑人因为同一个案件被刑事立案追诉,而他的《到案经过》却有两份,两份内容截然相反。

经办派出所的民警中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显示:派出所民警接到报告,称有一名在逃通缉人员在某政府部门办理业务,于是,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他抓获归案。落款盖的是派出所民警中队的章。

而一个月后,该派出所出具的另外一份《到案经过》显示:犯罪嫌疑人是主动到派出所民警中队投案自首的。落款盖的是派出所的章。

这种罕见的情况出现,自首该怎么认定呢?引发了各方争议。

争议点在于:

从出具时间和出具部门来看,无疑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具备自首的基本条件。因为认定自动投案的《到案经过》出具在后,一般应当以最新的为准;

派出所作为派出所民警中队的上级部门,派出所出具《到案说明》的效力上应该比该派出所下属民警中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效力上更高。

然而,从证据完整性角度上看,认定是否为自动投案的最关键的证据目前缺失。

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自动投案关键的证据,除了派出所或者民警中队的《到案经过》之外,还有经办民警个人出的《到案经过》,由经办民警个人签字派出所盖章。

所以,如果有经办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这会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自动投案的最关键证据。

而本案是否会出现这份证据,尚未可知。

从客观上看,是否自动投案,还得看派出所的态度。因为出现了两份相反的《到案经过》,必然有一份是真,一份是假,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法院,最终都会去找到具体经办民警、派出所核实。

所以,是否能认定为自首,还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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