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排除的起火原因就是起火原因? 在火灾事故案件中,起火原因的认定有两种情况:能确定起火原因、不能确定起火原因。 根据公安部颁发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如果能够查清起火原因,就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如果无法查清起火原因,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 但是,在办案实践中,若无法查清起火原因,消防部门必然会认定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例如“不能排除……引起火灾。” 这样的火灾成因认定,在诉讼中就出现诸多问题了。 (一)在民事侵权诉讼中,起火原因是认定侵权主体的最重要依据,如果无法查清起火原因,就无法确定侵权主体。此时,受害方如何索赔是个难题。但民事司法实践中,不能排除的原因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被默认为就是起火原因。如果不能排除起火原因是某公司的机器起火、电路起火等,那么,该公司就是民事侵权主体,需要承担赔偿火灾损失的民事责任。 《火灾事故认定书》仅仅给出了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意味着并没有穷尽所有可能起火的原因,更没有确定起火的原因是什么。此时,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默认该公司为火灾承担主要责任,并不完全合理。 (二)在刑事诉讼中,这个问题更加严重。 刑事诉讼法规定,定罪量刑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起火原因都无法查明,很难说案件事实已经清楚明了,更不宜认为认定行为人对火灾发生存在过失应承担失火罪刑事责任。 例如,在我们办理的一个案件中,《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我们认为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排除了人为纵火、雷击、遗留火种、电器线路故障的情形,不排除甲公司生产车间第X号机组热油渗漏、渗漏的导热油氧化蓄热,引燃油垢所致。” 公安机关据此认定甲公司的老板需要承担失火罪的刑事责任,并采取强制措施。 在事实层面,失火罪的犯罪事实并没有查清楚,没有达到“事实清楚”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因为《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没有穷尽所有可能导致本次火灾发生的原因,更没有查明导致本次火灾发生的确切原因,只给出了不能排除的部分起火原因。而且,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也只是一种推测。本次火灾发生的具体原因,并未完全查清楚。 在证据层面,既然火灾发生的原因无法查清,就认定查清楚嫌疑人的行为对于火灾发生原因存在作用力,嫌疑人对火灾发生存在主观过错,显然是没有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的。嫌疑人需要对火灾发生承担刑事责任的证据链条,并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然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往往会被默认为起火原因,这是司法实践的常态,有待进一步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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