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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别人之前,你应该知道的事情

 赖建东 2020-08-28

“借贷关系”普遍存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想必很多人都曾扮演过“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角色。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双方如果因此对薄公堂,那么作为“出借人”的你,在遇到以下情形时,你的请求还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相关规则以及借贷合同的法律属性,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一方面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从而确定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贷的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从而确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那么:

1-仅提供借据的情况下,借款事实能否被认可?

由于借据只能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款的约定,并不能证明出借人已经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事实。在出借人只提供了借据,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款项已交付,且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据经验常识作出款项已经交付的确信判断时,出借人应承担举证不能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2-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借款事实能否被支持?

第①种观点认为:在日常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往往不订立书面合同,只有转账凭证作为证据,如果仅仅因没有书面合同就否定借贷关系的存在,将有可能违背客观事实和民间交易习惯。因此,出借人仅能提供转账凭证的,如果借款人抗辩转账是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其他债务的,其应当对该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在借款人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院将会直接认定该转账为借款。(可参考(2017)渝02民终479号)

第②种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只有转账凭证并不能直接认定借款关系的成立。因为出借人虽有转账凭证,但这不能排除转账款项另作他用的可能性,只能说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的关系,尚不足以证明该款即为借款。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对该转账凭证予以辅证的,该借款事实便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可参考 (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571号)

以上两种观点,哪一种观点能成立呢?在司法实践中,取决于当事人对款项往来的解释是否合理,各方诉讼代理人的专业能力了,当然,也在很大程度上受法官个人主观判断的影响。

号外:对于借款人未到庭的情况,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法院将相关诉讼材料经过合法送达后,对方未作出任何回应的,该行为将会被视为被告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在此情况下,有些法院会直接采纳原告的诉讼主张,确认借款事实的存在。(详见 (2016)琼01民终255号、(2016)吉0211民初43号)

但也有些法院认为,仅有转账凭证并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因此判定借款事实不存在的情况。(详见(2014)杭滨商初字第19号)

3-先支付款项后出具借据的行为,能否视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一般而言,借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明,但法律并不否定支付凭证本身的借贷合意的证明效力。在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下,没有借据,一方当事人以借贷关系主张权利,而对方当事人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性时,人民法院是可以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来进行审理的。与此同时,合同法并不强制规定借贷关系必然基于书面合同而产生。(参考(2015)连民终字第01205号

由此可知,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仅有支付凭证的证明力度明显大于仅有借据的证明力度,但还是要劝告广大朋友,钱来之不易,但去之匆匆,要提高法律意识,该留取的凭证还是要存留好,懂的保障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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