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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岁申诉老人的绝望和希望

 赖建东 2020-08-28

前几天来了一位客人,一位抱着申诉执念的老人。阳光下勉为其难的微笑,丝毫掩饰不住岁月的沧桑。穿着非常朴素,完全看不出是退休的副局级干部。

我并不吃惊,从纪委带走他的那一刻,他的人生注定会跌入最低谷,荣光不再。

“我要申诉,但是我担心连累我的妻子,他们还都在单位上班,我担心我的申诉会影响到他。”

申诉,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你还有对自己的顾虑,对家人还有顾虑,最好不要申诉,半途而废是小,精神折磨、提心吊胆、家庭闹矛盾,你这把年纪可就承受不起了。

“没事,我想好了,如果他们怕,我就跟妻子离婚,我要申诉,我没有受贿。申诉不成功,我就去上访。”

我曾经在省法院信访窗口当过值班律师,对上访群体有所认识,他们是一群有执念的执着的人,因坚信自己蒙受了不白之冤,不上访,过不了心里的那道坎。

但是,像他这样,为了申诉不惜与携手同行的妻子离婚,令我震惊,难道他又将成为省法院门口孤独、无助的申诉上访群体的一员吗?我心生不忍。

你的材料拿来看一看吧,你有多大的冤屈,竟让你做出这样抛弃妻子的决定。

“我和行贿人都是认识十几年的好朋友,过年过节大家礼尚往来,给小孩互发红包、互送礼物,但是,判决认为我收别人的红包、礼物是受贿,却不管我有没有回礼,回多少礼。”

“我刚退休的时候,每月还有一两万的退休金,但是,因为法院判决有罪,我现在每月只有150元的独生子女补助。这我也还能接受,但是,这么大的罪名,我是在背负不起。所以,我要申诉。”

“一审判决之后,我想上诉,律师也劝我上诉,但是我不敢,有人告诉我如果上诉有我苦果子吃,我非常绝望,当时我身体也不好,熬不住,以为自己肯定不行了,就没有上诉。”

“出来养病一年多,现在身体有所好转,我想要申诉,没有的事情我这辈子都背负不起。”

细细看完判决书,听完老人冗长的哭诉。我们渐渐对这个案子有所了解。

案情:......

细究起来,这个案件是有硬伤的,且不说判决逻辑上的问题,最大的硬伤就是时效问题,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了。

“律师,你说的什么意思?我不太懂,我问过很多律师,他们都没有讲过你说的时效问题。我很想听一下,麻烦你讲一下。”

老人的眼睛顿时亮了,从他眼睛中看到了希望和疑问:什么是时效,为什么说时效过了,时效过了对这个案子有什么影响,是不是证明判错了,是不是证明我是无辜的……

一、本案2016年6月判决之前,2016年4月18日施行了新的司法解释,本案应当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

而本案判决时间是2016年5月份。根据《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因此,该案应当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二、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本案法院认定的受贿金额,超过了追诉时效。

.......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因此,本案中,涉案犯罪的追诉时效是5年。这个案件可能属于:在审判的时候发现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

三、在审判时发现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而不是作出有罪判决。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因此,在审判过程中,判决出台之前,发现案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终止审理。

例如在(2014)永刑重字第1-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人所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和情节,依法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处刑,其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本次犯罪行为发生在2004年上半年,至永兴县公安局于2012年5月4日立案侦查的时间已超过五年,且该期限内没有人(包括被害人)对被告人提出控告,故本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法应予终止审理。”

听完我们的分析,尽管似懂非懂,但老人非常兴奋,露出了幸福、喜悦的表情,白发、皱纹,丝毫都掩饰不住他童真的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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