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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毒品后,在高铁上被抓获,定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运输毒品罪?

 赖建东 2020-08-28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从某地购买毒品之后,顺利通过安检,上了去某地的高铁。但是,在高铁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让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归案之后对于持有这批毒品的事实也供认不讳,但认为都用于自己吸食,放着自己慢慢吸食,认为自己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一)从理论上分析,非法持有既包括静态持有,也包括动态持有,因此,在高铁上查获并不意味着定为运输毒品罪,也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的行为,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执有、携有、存有或藏有毒品的行为。持有毒品的行为,不仅仅指将毒品收放于隐秘处、藏而不露,也包括把毒品携带在身边,还包括将毒品寄放(包括存放和偷放)在其他处所,如寄存处或其他人的房屋或物品里,同时也还包括一种情形动态持有,即在乘坐交通工具时携有毒品。

(二)从司法解释的规定上看,毒品数量大小成为认定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重要依据,具体标准是“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则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可见:

1、达到刑法第348条最低数量标准的,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构成运输毒品罪。

(三)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辩解毒品均用于自己吸食的辩解,并不符合常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飞机、汽车、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采用随身携带的方法,将毒品从这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的行为,都构成运输毒品罪,因此,本案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总体上看,法院的裁判逻辑,对于毒品数量较大的案件,裁判是比较正确的;但对于毒品数量较少的案件,这种裁判似乎并不太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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