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与小三长期同居,究竟是不是重婚?

 赖建东 2020-08-28

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的主要特征是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人之间非法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与小三长期同居,究竟是不是重婚?通过以下几个案例,来分析分析!

案例一,在(2015)黄中法刑终字第0006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自诉人以被告人吴某和舒某均系有配偶之人,在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控诉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但自诉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人吴某和舒某在各有配偶的情况下又非法同居,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吴某和舒某已形成婚姻关系。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的证据不足;

案例二,在(2016)苏05刑终49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符某与周某存在婚外情并育有一女,且二人有过共同居住和经营超市的行为,也有人认为二人是夫妻关系,但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符某与周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罪不能成立。

案例三,在(2015)巴中刑终字第10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中,自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虽提及武某与吴某在一起生活,但武某与吴某二人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没有举行婚礼,没有共同养育子女、修建房屋,也没有对外宣称是夫妻关系,证人亦未证实被告人武某以夫妻名义与吴某同居生活,被告人武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案例四、在(2014)宝刑初字第181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自诉人师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顾某丙于1988开始与被告人张某同居,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顾某丙、张某对外以夫妻相称及存在婚姻的事实。

案例五、在(2016)闽09刑终36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王某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女孩,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告人黄某有配偶。因此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黄某、王某犯重婚罪不能成立。

案例六、在(2015)沧刑终字第14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印证孙某与侯某不只是非法同居关系,而是系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侯某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此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

总结:

1、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同居、临时姘居的,均不能认为是重婚。因此,与小三长期同居,仍然不足以认定重婚罪成立。

2、只有与小三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才能成立重婚罪。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