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涉黑案件中,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都要求法院对庭审过程进行全程网络直播。法院回复可以考虑考虑。然而,开庭时,法院回复庭审不直播,理由在于:与公安机关协调过,公安机关认为,本案还有多名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也还有多名犯罪嫌疑人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另案处理还未处理),因此,不同意法院庭审过程进行网络直播,以避免发生串供等危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庭审是否直播的主动权、决定权,完全在法院手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而且第五条还规定,“人民法院进行网络庭审直播、录播的,由审判庭向本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必要时,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核。” 因此,要直播一场直播,手续倒是比较繁杂的。 此前也有辩护律师在一审中申请庭审直播,但是法院未予批准,后以该理由提出上诉,认为原审未庭审直播,违反了阳光审判、公正审判的规定。然而,这个上诉理由,二审法院并没有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为扩大法制宣传效果,提倡庭审直播,但承办法官认为不宜进行网络直播的,可以不直播。原审决定不直播庭审并无不当。” 可见,在当前司法制度下,是否直播庭审,被告人、辩护人是没有决定权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