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新规?单位失信,法人不用被限制消费了?然而并非如此!

 赖建东 2020-08-28

在很多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单位被判处罚金刑后未予以缴纳,法院裁定单位为失信被执行人,单位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也将面临被限制高消费的窘境。

最近,网上盛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规定,“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这是否意味着法定代表人不会被限制高消费了呢?不纳入失信名单就不用被限制高消费吗?

然而,并不是。其实,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是两码事。

一、失信名单与限制消费的区别:不是一码事

(一)失信名单只适用于被执行人,不适用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管等其他人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可见,法院只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不能将其他相关人员纳入失信名单。在被执行人是单位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将该单位纳入失信名单,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都不能被纳入失信名单。

(二)限制消费不仅适用于被执行人,还适用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管等其他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可见,限制消费的对象既包括被执行人,也包括被执行人之外的其他相关人员;既包括被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也包括没有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其他被执行人。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被限制消费。

二、案例运用分析:以广州某公司涉嫌犯罪被判处罚金执行案为例。

(一)涉案公司被作为罚金刑被执行人,未缴纳罚金,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管等没有作为被执行人,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广州某公司涉嫌犯罪被判处罚金却没有缴纳罚金,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出具《执行决定书》,认定由于该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没有申报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决定将涉案的广州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管等没有作为被执行人,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法定代表人没有被列入失信名单,但被限制高消费

法院在出具了《执行决定书》之后,出具了《限制消费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广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三、结论:该文件什么都没改变,只起强调作用

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本来就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规定,“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这只起到强调作用,实际上,该文件什么都没有改变。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