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许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然而,许某始终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许某作无罪辩解。他被刑事拘留直至一审开庭。在第一次开庭后,法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许某不认罪,万一法院最终作出有罪判决,能否对许某适用缓刑?还是只能判实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见,“有悔罪表现”是适用缓刑的必要条件,不悔罪是不能适用缓刑的。当然,作无罪辩护与悔罪表现是否截然对立、作无罪辩护是否意味着没有悔罪表现,有待进一步商榷。例如,在周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中,周某及其辩护律师均作无罪辩护。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周某系执法人员,知法犯法且不认罪,社会影响较坏,应酌定从严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周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于是,法院对周某判处有期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又如,在刘某甲、姜某甲、郝某某等十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中,刘某甲、姜某甲、郝某某均作无罪辩护,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姜某甲、郝某某等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时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故可对十被告人适用缓刑。 青川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4)霍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 赖建东: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的研究与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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