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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证据,能证明案件事实吗?如何质证?

 赖建东 2020-08-28
不是所有证据都能证明待证事实。案卷材料中证据虽然多,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也都会认为这些所有的证据都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金额、犯罪情节等。但这不是想当然的,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证明这些待证事实。例如传来证据的问题。“传来证据”并不是法条上的概念,而是法学上的概念。传来证据指的就是来源于第二手的材料,例如道听途说来的证词。原始证据就是亲身所为、亲身感受、亲眼目睹、亲耳所闻的各种信息或材料。在很多刑事案件中,都普遍存在传来证据。这些传来证据能否证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辩护律师需要进行解读和审查的。
例如,在谢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中,证人证言有如下内容:
问:他们走私的货物来源?
答:我听说这些货物是从香港、泰国等地走私过来的,先拉到公海,再由谢某某安排人手去公海将走私船只引到指定的走私码头。
……
问:谢某明当时的伤势如何?
答:听人说他的后背被砍了几刀,当时还住了院,具体的伤情我不清楚。
问:砍谢某明的三名男子的情况?
答:我没有看到谢某明被砍的过程,我只是听别人说的,所以对着三名男子的情况不了解。
问:赔付给家属的这几十万是谁出的?
答:听说是谢某某出的。
问:你是如何得知这件事的?
答:我是从村民的口中得知的,因为当时全部村民都是这样说的。
问:现场的棒球棍是怎么来的?
答:听说谢某某等人去XX公司闹事时就带了棒球棍,至于带了几根棒球棍去现场我就不清楚。
这些都是比较典型的传来证据表现形式。传来证据该如何审查解读,证明效力如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要着重审查“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传来证据是有证明力的,具有可信度,但是,仅有传来证据不足以认定事实,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例检例第42号),该案认为:“被害人同学证言虽然是传来证据,但其是在犯罪发生之后即得知有关情况,因此证明力较强。”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24号“王胜平抢劫、强奸、盗窃案”,该案认为:“证人张海浪系与本案被告人王胜平多次合伙盗窃的同案犯,在其因盗窃犯罪被逮捕后,主动供述其与王胜平分别强奸妇女的事实并查证属实,故其同时揭发王胜平在与其共同盗窃中实施抢劫致人死亡犯罪事实的证言虽属传来证据,从内心确信角度看,仍然具有相当的可信性,不能排除被告人王胜平确有实施本案抢劫致人死亡行为的重大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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