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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阅卷方法分享:第一步是梳理指控内容!

 赖建东 2020-08-28
指控是辩护的前提,辩护针对的内容就是指控的内容。因此,辩护律师拿到案卷材料后,不要埋头阅卷、摘抄,第一步要做的就是理清楚指控的内容,研读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搞清楚指控的内容、指控的逻辑、指控所依据的证据框架,为辩护立个明确的“靶子”,即搞清楚办案机关指控了什么、按照什么样的逻辑来指控的、指控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什么。由于所要针对的“靶子”有所不同,一审阅卷和二审阅卷的思路有稍微区别。
(一)一审阅卷的方法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指控内容的总结,起诉书是全部案卷材料和观点的总结。在一审阅卷时,辩护律师首先需要研读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的内容,明确办案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数额,指控的逻辑和依据的主要证据。
例如,在梁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案卷材料有十册。我们在阅卷时,首先研读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对案情和全案证据,就有一定程度的把握。
起诉意见书认定: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梁某在明知是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让其控股的XX公司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开出涉案税额共180万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起诉书认定: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XX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够抵扣当月的税款,XXX等人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向梁某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X张,向XX税局抵扣了税款合计1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XX公司的账簿、记账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增值税专用发票、XX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刑事判决书、税务稽查检查资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李某、程某、王某、钟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通过研读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可以发现:
其一,起诉意见书与起诉书存在关键区别。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是“补开”,“补开”的前提是有真实交易没有及时开票,后在有需要时补充开出发票,那么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值得商榷的,起诉意见书已经埋伏(提示)了一个重要辩点。但是,起诉书直接认定是购买发票的虚开行为。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应当着重审查,梁某的行为究竟是“补开”还是“虚开”,“补开”和“虚开”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中的影响,应着重审查这个辩点存在的可能性。
其二,起诉书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总结。起诉书明确了指控梁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法是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详细列举了本案的主要证据。辩护律师通过研读起诉书,了解主要事实、主要证据之后,阅卷时心中有数,可以有的放矢。
(二)二审阅卷的方法
一审判决是一审阶段所有材料的浓缩。二审阅卷时,首先研究一审判决书的内容:一审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观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审判决采信的主要证据,一审判决对辩护意见的评述等,进行梳理。
例如,在袁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中,案卷材料有110多卷,数量比较多。如果辩护律师拿到案卷后马上埋头看案卷、做证据摘抄、准备质证意见、准备二审辩护意见,由于没有明确的辩护方向,辩护律师试图通过阅卷寻找辩护方向,是事倍功半的。二审阶段的阅卷,首先应该对袁某案的一审判决书进行研究。
其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起诉书指控: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袁某等人,以广州某公司的名义,……诱骗投资人出借资金,后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兑现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经统计,被害人投资金额共计234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等人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
其二,一审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认为:袁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案发前返还被害人的工资、利息,应当抵扣本金,相应数额应予以扣除。
其三,法院认定的事实。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袁某等人,以广州某公司的名义,……诱骗投资人出借资金,后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兑现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经统计,被害人投资金额共计170万元,实际损失共计168万元。
其四,法院采信的主要证据。36名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及提供的相关单据、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人的银行流水资料、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鉴定意见等。
其五,法院对辩护意见的评述。法院认为,袁某的行为符合“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建资金规模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收到的利息、工资等,可以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通过研读梳理一审判决书,可以初步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全案证据材料情况和证据材料种类、分布情况,可以了解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主要理由。这是辩护律师为二审辩护树立的“靶子”,知道一审怎么判的,才便于辩护律师研究如何推翻一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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