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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认为无罪,法院可以判有罪吗?

 赖建东 2020-08-28
法院是居中裁判机构,实行的是“不诉不理”原则。如果检察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可以不支持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作出无罪判决,或者作出罪轻判决的。这个角度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换一个角度,院可以驳回公诉人或检察员的无罪意见、罪轻意见吗?
一、公诉人没有指控的犯罪数额,法院可以认定吗?
在奥某等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中,有一单制造毒品的事实,涉及到12000多克的毒品数量。该制造毒品的事实虽然是检察院作为全案起诉的制造毒品事实之一,但公诉人在法庭上明确指出,被告人奥某、恺某在来到中国之前,这些毒品已经制造出来,奥某、恺某来到之后,对这些毒品进行了提纯加工,因此,奥某、恺某无需为他们所实施的加工提纯行为承担制造毒品的刑事责任,提纯后得到的12000多克毒品不应计入他们实施毒品犯罪的数量中。
然而,法院认为,这12000多克毒品也应当计入奥某、恺某的毒品犯罪数量中,奥某、恺某也应当承担制造毒品罪的刑事责任。主要理由认为:其一,制造毒品是一个延续的、统一的过程,在XX等人的同一犯罪故意下,先后组织多批次人员,在相对固定的场所,由相对固定的人员实施制毒活动,所涉制毒工作包括工厂选址、工场装修、设备原料购买、原料混合反应、蒸馏干燥、加热冷却、结晶提纯、毒品包装、毒品运输等一系列相辅相成、相互衔接的工序,奥某、恺某所实施的加工、提纯行为发生在毒品制造过程中,是毒品制造流程的一道环节、工序,直接产生了去除杂质、提高纯度的效果,与其他制毒环节紧密相连,应整体评价为制造毒品的行为。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该批毒品数量的认定,应以加工提纯后的12000多克为基准。因此,奥某、恺某加工提纯得到的冰毒12000多克应当计入其二人实施毒品犯罪的数量。
笔者认为,对于公诉机关没有指控的犯罪数额,法院不应该擅自增加到被告人头上。公诉机关没有指控,则辩护律师也没有进行充分辩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擅自超越指控判决,显然是非常不妥当的。
二、检察员认为无罪,法院可以判决有罪
在检察员和辩护人都认为被告人(上诉人)不构成犯罪,应当判决无罪的情况下,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有罪呢?
例如,在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中,涉案公司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成立、持股的,张某作为公司股东将公司收入不入账,是否构成犯罪,成为双方争议焦点。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之便,隐瞒公司销售收入34万多元,采取将公司经营收入不计入公司财务账目的手段,非法占有并支配使用,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张某上诉认为:公司是他与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公司实际由其一人具体经营和管理,其侵占的34万多元货款是自己家庭的财产,且用于偿还了公司所欠债务,不构成犯罪。
二审检察员出庭意见认为:涉案公司是张某夫妻二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将公司的销售收入不上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审法院判决:涉案公司是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销售收入不计入公司财务账,非法予以占有并任意支配使用,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鉴于该公司的股东为张某夫妻二人,且张某所侵占的货款大部分用于偿还其为设立公司所欠的债务,其侵占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判决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于刑事处罚。
三、小结
在刑事诉讼制度构造中,法院是居中裁判的角色。检察院将涉案犯罪事实起诉之后,法院才能审理犯罪事实是否成立,以及该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如何准确定罪量刑。但如果检察院没有起诉,则法院不应该审理;如果检察院起诉之后又认为不构成犯罪,则法院也应当视为撤回起诉或者判决无罪。
当然,对检察院提出的无罪意见、罪轻意见,法院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上,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都还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有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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