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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把全部财产给大女儿,生老病死跟其余子...

 道德是底线 2020-08-30
父亲把全部财产给大女儿,生老病死跟其余子女无关,签下协议有效吗?法院这么判
河北高院


父母就其生、老、病、死

及财产处分

与子女签订协议,

有法律效力吗?

其余子女不同意协议内容,

法院怎么判?

近日丰润法院处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郭大爷夫妇有三名女儿,妻子去世后,次女、三女一直未对郭大爷尽过赡养义务,也未给过分文。为此郭大爷与长女签订了一份赠与抚养协议:由长女负责郭大爷生、老、病、故的一切事宜,并每月支付郭大爷零花钱300元,郭大爷所有的一处宅院全部赠与给长女一人所有。



郭大爷百年后,该房屋涉及拆迁,次女、三女认为《赠与抚养协议》不是遗嘱,长女无权据此主张继承,要求父亲遗留财产的置换利益按法定继承分割,拒绝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长女(以下称原告)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有效并且按照赠与协议内容继承父亲的涉案全部房产及置换利益,要求次女、三女(以下称被告)履行该房产置换手续。



赠与抚养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该赠与抚养协议在丰润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吴某与该所工作人员唐某在场的情况下签订,并有(2009)丰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佐证,且上述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为郭大爷亲自参与诉讼,故能够认定郭大爷和原告在签订上述赠与抚养协议时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根据双方在赠与抚养协议中的具体表述,具有附义务赠与的特征,亦具有遗嘱的特征。如果将该协议视为附义务赠与,那么按照附义务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郭大爷和原告签订赠与抚养协议后至郭大爷去世,长达八年的时间,如果确实存在原告未按该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郭大爷有权撤销赠与,但郭大爷直至去世并未行使撤销权,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履行了照顾郭大爷日常生活的义务。如果将该协议视为遗嘱,那么按照遗嘱的相关法律规定,郭大爷有权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即原告继承。综上,郭大爷与原告签订的赠与抚养协议合法有效。虽然二被告主张,其在郭大爷生病、丧葬期间履行了相应义务,但二被告作为郭大爷的女儿,其对郭大爷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并不因其履行了部分法定义务,就当然否认涉案赠与抚养协议的效力。但郭大爷仅能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行使处分权,超出部分应属无效。



判决结果


郭大爷夫妇留下来的宅院拆迁补偿利益,由长女享有3/4的份额,次女享有1/8的份额,三女享有1/8的份额。



法官说法


《赠与抚养协议》之类父母与子女签订的协议,涉及老年人生、老、病、死及财产处分事宜,在对该类协议的效力进行考察时,首先,应当明确协议的性质:是遗嘱,还是赠与合同,如为遗嘱则需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问题;如为赠与合同则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这里应注意确定本人内心真意,是意在其死亡后对财产作出处分,还是有意在生前处分财产。其次,常见的一种情况是父亲或母亲一方先去世后,在世的一方在赠与或者留遗嘱时会连同先去世一方的财产一并处分,应充分查明财产情况,确定有效的赠与或者遗嘱的财产范围。



父母与子女签订的类似协议,不管协议的措辞(赠与、遗赠、赡养、扶养、抚养)如何,并不妨碍我们理解其本意:一是对老人生、老、病、死的安排,二是对老人财产的处分。从这两方面来看,此类协议属于附义务的遗嘱或附义务的赠与,需要考察该子女履行义务的情况。若其他子女主张其对老人履行了部分赡养或者丧葬义务,而排除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遗嘱的适用,有悖公序良俗。应当指出的是作为儿女,本就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并不因其履行了部分法定义务,就当然否认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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