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达到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为何不能解除合同?

 长白山图书馆藏 2020-09-01

司法观点

一方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即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也视为条件未成就,当事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达到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为何不能解除合同?

知识点:

1、合同解除权成就,为何合同不能解除?

2、未对解除合同通知提出异议,合同被解除?

3、当事人促成解除条件成就的,合同能否被解除?

4、合同中如何约定解除权?

……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2016年5月13日,A公司作为买受人,B公司作为出卖人签署了《甲银行股权转让合同》一份,约定B公司将其持有的甲银行法人股份4000万股作价7250万元全部转让给A公司或A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A公司支付定金300万元,B公司收到定金后与A公司协商时间一起前往甲银行办理董事变更手续。B公司免去其法定代表人郑某的董事身份,并推选A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作为B公司的股东代表及董事,进入甲银行董事会。如甲银行董事会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拒绝沈某担任甲银行董事的,本合同立即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已收取的定金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A公司……

本合同签订后且沈某担任B公司推选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后,双方共同向甲银行申请股权转让,并共同启动银行业监管部门针对股权转让的前置审批手续……如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目标股权非因双方原因无法完成权利变更登记的,本合同解除(各方恶意阻止权利变更登记实现的除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7年5月10日,B公司向A公司发律师函,载明2017年3月27日B公司曾书面函告A公司,要求A公司尽快邀请甲银行前往A公司处考察并准备好相应资料,鉴于A公司未作任何回应,再次催促A公司提供相应资料证明A公司具有受让资格。

2017年8月2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载明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A公司多次电话联系甲银行要求其前来考察,但甲银行直至2017年6月6日才复函。鉴于双方合同签署已一年有余,符合解除条件,故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并返还300万元定金。

因B公司未返还定金,A公司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返还定金300万元及利息损失。庭审中,B公司辩称,无法完成董事变更的过错在A公司,其已将甲银行公司章程及董事任职相关法律法规提交给A公司,A公司明知其拟委派的沈某不符合董事任职资格,仍未对该情形进行披露,导致合同迟迟未能履行完毕,故不同意A公司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

A公司明确其主张合同解除权的依据是《股权转让合同》第7.7条的约定,即如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目标公司股权非因甲方(B公司)或乙方(A公司)原因无法完成权利变更登记的,本合同解除(各方恶意阻止权利变更登记实现的除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基于文义解释,在非因股权转让双方责任的客观原因所致且并不存在当事人恶意阻止权利变更登记的情形下,合同解除且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综合协议约定及查明的事实,A公司并不能基于《股权转让合同》第7.7条享有合同解除权。

第一,《股权转让合同》第7.7条并非约定解除权条款,而为附解除条件条款,即若发生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目标公司股权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权利变更登记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故,无论条件是否成就,A公司都无法基于该条享有单方解除权。

第二,本案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无法完成股权变更登记非因客观原因所致,并不触发解除条件。首先,股权转让的标的公司为金融机构,任职董事及收购方需满足甲银行章程、《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中多次要求股权受让方承诺其符合收购资格。从合同第6.6条、第9.4条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某于2016年6月12日出具给甲银行的《承诺书》可知,A公司对董事人选任职资格是清楚的。在其推荐的董事人选沈某实质上不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情形下,A公司并未予以披露并及时更换推荐董事人选。因此,导致董事变更无法顺利进行的根本原因在于沈某董事任职资格瑕疵。

其次,双方约定的履行顺序为支付定金后先进行董事变更,后完成股权变更。A公司主张董事变更与股权变更互为独立,但在履行过程中并未提出要提前或单独进行股权变更。2016年8月,甲银行董事会已经批准B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辞去董事职务。A公司在临近一年期限的2017年5月才邀请甲银行进行考察,且并未提供其他前期推进或积极参与股权变更的证据。作为一个理性的商事主体,A公司对股权变更所需流程及时间应存在基本的商业判断,尤其在标的公司为金融机构且其股权转让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形下,作为股权受让方的A公司在本案中的拖延放任行为显然不能被认定为善意无过失地履约。

因此,A公司主张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第7.7条享有合同解除权,并在通知解除后要求B公司返还定金30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合同解除权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合同解除权成就,合同能否被解除?

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并不一定会导致合同被解除。

首先,合同解除权成就的法律效果是一方或双方被赋予解除权。只有当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之后,才会达到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合同并不是在解除条件之后自动解除的。

其次,合同解除权成就后并非是合同双方均可以行使解除权,只有被赋予解除权的一方才可以行使解除权。例如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而延迟履行这一方不享有解除权。

再次,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有效方式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也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

最后,解除权应当在期限内行使,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形式的,解除权消灭。

2、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解除合同通知提出异议,是否会导致合同被解除?

前文已述,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如果收到通知的一方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有异议的一方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满内向法院起诉,没有约定异议期的,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后三个月内起诉。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解除合同通知提出异议,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如果解除条件尚未成就,即使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未在异议期内起诉,合同也处于未解除的状态。我们此前发布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解除合同通知提出异议,是否会导致合同被解除》(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公司治理建议

1、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合同能否解除?

前文已述,当合同解除权成就且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在期限内以有效方式行使解除权的,会导致合同被解除。

但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双方均不能享有解除权。

本案中虽然合同约定“如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目标公司股权非因甲方(B公司)或乙方(A公司)原因无法完成权利变更登记的,本合同解除(各方恶意阻止权利变更登记实现的除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A公司明知其法定代表人沈某不符合董事任职资格却未予披露亦未更换人选,此外,A公司交易过程中存在屡次迟延、不配合的情况,导致目标公司股权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变更登记,应认定A公司不正当促成合同解除条件的成就,视为解除条件未成就,A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2、合同中如何约定解除权?

实践中很多人都不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一方面是考虑到合同法中有法定解除权,无需再另行约定。另一方面是想督促双方诚信履约,避免随意毁约行为。

但事实上,很多商事交易中一方不履约的行为会带来巨大损失,此时及时解除合同另择交易伙伴才是最佳选择,但对方不履约的行为尚未达到法定解除权条件,合同中又没有约定解除权,这个时候就容易产生履约僵局。

因此,建议合同中要明确约定解除权,可以约定一些比法定解除权条件成就难度更小的条件,例如逾期交货或付款超过15日就可以解除合同。当解除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要行使解除权。

另外,约定解除权的同时要约定违约责任。如果是因为一方违约而导致守约方享有解除权,守约方应当约定违约责任,这样不仅可以解除合同还能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可以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研67】

转发朋友圈,让更多创业者少走弯路!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