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于网络) 炎炎夏日,酷暑难当,而与此相对应的是驾考行业的火热。就在这暑期驾考高峰,一男子在科目三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事后向法院状告驾校、交警支队、保险公司,索赔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那么,这场特殊事故,到底应该由谁担责? 小邹是长沙某驾校的学员。驾校为小邹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在顺利完成科目一、科目二考试后,小邹通过驾校预约了由交警支队组织的科目三的考试。 11点53分,小邹被送至医院。从小邹第一次上车考试算起,到被送到医院救治时止,耗时13分54秒。 经诊断,小邹为“颅内出血并破入脑室, 颈动脉重度狭窄”等。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21万余元。 基于与小邹签订了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合同,驾校有义务保障小邹的安全,但是,安全保障范围应限于培训过程中。然而小邹是在驾考场外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驾校并不清楚小邹身体状况,驾校随同人员亦无法得知考场内情况。 因此,小邹认为驾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事实依据。 交警支队组织驾考虽然是行政许可行为。但是,作为考试的组织者,交警支队对考试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小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考试、何时参加考试、是否继续进行考试。 小邹若对自身存在的疾病在事发前不知晓,作为随车考官则更不可能知晓。在考试过程中,随车考官发现小邹身体不适,询问其是否能继续时,小邹明确表示可以。这种情况下,随车考官有理由相信小邹可以继续考试。而且在小邹病情严重后,随车考官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立即驾车在极短时间内将其送往最近医院救治,整个过程仅持续13分54秒,既不存在延误治疗的故意,亦符合常理。 因此,交警支队在本次事故的应急处置过程中并无过错,对小邹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邹因自身疾病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邹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而本案案由是侵权纠纷,不宜一并处理。 对此,小邹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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