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事事非非】 因工作关系,本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相对地比较熟悉一些。工作之余,也喜欢写一些小帖子,意在交流学习心得,期望能起到释疑解惑、以正视听的作用。 因此,经常碰到网友们留言,直指有的人从未缴过养老保险费,却领取不菲的基本养老金;指责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时间很短,基本养老金并不低;个别网友甚至直言:都是中国公民,为什么农民就不能平等地享受视同交费年限政策,从而不用个人缴费,即可合理、合法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这些问题,其实质是共同指向一个法律术语——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法律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具体法条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这个规定有这么几个要点: 1、适用视同缴费年限政策的人员主体,是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也就是说:从来没有在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任何人,根本就不会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直白地说:农村的农民、城市的无业居民、没有正式工作经历的灵活就业人员,都没有被批准参加过工作,没有工作经历,当然也没有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的资格。 2、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是专指从本人正式参加工作起,到按照社会保险政策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之前的工作年限。简单地说,就是: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前的工龄。 在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之前的任何人,都没有缴费参加过社会保险,其退休费由企业列入经营成本,直接支付给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则始终由财政或直接发放、或承担配套缴费部分,最多不过是发放方式的改变,从左手转到右手而己,钱始终要由财政部门承担。 在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之后,企业退休人员不再允许由企业直接列支,而是转变为企业给职工缴纳用人单位的配套缴费,做为企业经营的合理成本,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以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应得的养老金由政府财政承担。从根本上讲,这不过是一种政策衔接办法而已。无论是之前,还是之后,退休人员都应该而且必须享受退休费、养老金。 3、企业开始执行个人缴费的时间,远远早于机关、事业单位20-30年,政策执行的时间则是国家政策决定的。这就造成一定的错觉,甚至有些人认为:只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才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不缴费还白拿较高的养老金,这种看法肯定是错误的。国有企业职工也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只是时间上比较短而己。 如果只能看到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可以不用由个人缴费,还一点儿不影响领取退休费、养老金这一事实,但却忘了对人员身份的严格要求:必须是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的职工,那就从根本上错了。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肯定是不懂基本政策的胡言乱语而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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