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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税务系列五]-企业合并的涉税处理

 鹏鸣 2020-09-03

企业重组税务系列五-企业合并的涉税处理


一、企业合并-定义

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当事方: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其中被合并企业为主导方,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大的一方为主导方。

重组日: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的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


二、企业合并-常见模式

模式一:续存合并

模式二:新设合并


三、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合并方: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被合并方及股东: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

2.被合并部分的资产比例超过50%,

3.企业合并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企业合并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原股东,是指原持有被合并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5.被合并企业股东在该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合并方: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被合并方: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 截至合并业务发 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三)合并前优惠事项的继承

   对税收优惠政策继承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


四、企业合并-其他税种处理

(一)增值税

1. 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除上述情况之外,不涉及负债、劳动力的转移的分立,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2.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企业合并中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属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表》中编码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和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项目,可以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目的是为了办理产权过户需要。而同属于不征税的货物等其他资产未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不得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需要财产清单、评估报告等作为原始证据作确认资产价值的依据。

3. 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谁的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土地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的规定,当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均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且保持合并后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契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第三条规定,两各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四)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以合并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合并-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2016年,A公司和B公司分别发布合并公告,A公司拟吸收合并B公司,即A公司向B公司全体股东发行A公司股票并且拟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流通上市,B公司的股票相应予以注销,A公司存续经营, A、B公司合并后,由A公司承继及承接B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

切权利与义务。

·根 据 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 A 公司和 B 公司截止2016年底的主要财务数据信息如下:

合并前:

合并后:

案例分析:

此案例符合合理商业目的原则、持续经营原则、权益延续原则以及股权支付比例要求,则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处理如下:


六、总结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中小开发商面临的生存压力明显增加,房企贷款的不良率和破产率大幅上升,并购市场如火如荼。在常规的收并购手段中,吸收合并一直是个不错的交易方式,尽管法律程序比较复杂,但在低税负情况下将土地或项目拿到手,甚至可以同时解决开发资质的问题,对收购方来说无疑是个绝佳的选择。

以常见的操作为例,A公司拟收购B公司的土地,B公司先将其他资产及负债清理掉,随后A公司直接将B公司吸收合并,12个月后B公司股东再将股权转售给A公司原有股东,由此A公司及其股东最终取得了目标土地。需注意的是,因财税〔2018〕17号文和财税〔2018〕57号文所涉企业合并过程中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免缴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交易方中存在房地产企业的情形,因此通过企业合并方式拿地更多的是应用在城市更新或三旧改造项目早期拿下土地的情形,比如旧改项目中,开发商通过体系外的与开发商本身不关联的公司先以吸收合并的方式拿下目标工业厂房或工业用地(工厂原主营业务等全部由原工厂主自行剥离和清理),随后申请城市更新或三旧改造立项,最后由开发商以拆赔等形式取得实施主体资格并完成目标地块的旧改(工改工、工改商、工改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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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中

编辑:段平

排版:李泽宇

审核:李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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