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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全军覆灭说明了什么?

 文豪学者 2020-09-03

网贷公司的全面覆灭,让所有人如何去反思这个事情?之前德先生也在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中进行了实践,所以也可以提提我所理解的教训。

在所有互联网创新中,基本上都是业务创新在前,监管创新在后。但是唯独在涉及到金融的互联网创新中,应该是将其视为金融业务,那么是监管创新在前,业务开展创新在后。这可能是我们网贷全面覆灭的核心原因,尤其涉及到金融借贷往来的业务创新,如果没有监管政策出台在前,那就变成了危害千万家庭的最大不稳定因素,那就会变成社会的毒瘤。

很多人会问,国外在面对互联网网贷兴起时,也没有专门出台相关的网贷管理政策或者法法规,为什么就没有出那么大事呢?其实原因在于很多国家是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网贷的法规,但是。他们的其他法规齐全,对于互联网网贷过程中的各类行为,其实都有着完备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一下:

1.吸收资金必须要持牌。不论是以互联网金融模式还是传统金融模式,只要吸收非特定公众的资金,那么它必须得有相应的牌照。而在我国的所谓网贷信息时,没有人去提示中介撮合的出借方的资金来源是必须要持牌的。表面上好像是撮合业务,但其实是一个吸存业务。在国外必须要持牌。

2.存管资金必须银行严格监管,不容许被网贷平台自融自支。不是自己的资金,而是撮合双方的需求和资金交换。那么网贷平台必须不能碰他人资金,不能挪用他人资金。所以针对金融机构的账户监管和存款政策,其实早就可以延伸过来了。从我国的开始到现在全面清场,都没有出台过一部关于存管资金的规章制度。

3.互联网网站是在获客和资金交换上全部互联网化,但是催收难道不要符合不得骚扰他人,不得暴力催收的基本原则吗?其实这在国外都是违法的,违规的,但在我国必须要出专门文件,大家才能认为是违规。

4.互联网营销难道是没有管理的吗?能容许出那些夸大其词的宣传吗?其实这在法规中也是有说的,全世界对于广告营销是有着严格规定的。但在我国也必须得出专门的文件,大家才能认为是违规。

其实我们从以上就可以看出来,在这场长达几年的所谓网贷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我们,其实也不缺涉及到网贷创新中的相关行为的监管文件。这些监管措施其实都散落在各个不同的法规和制度之中,但是我们没有监管部门去负起责任去管理,去拿出这些文件来,要求各个网贷公司规范。我们也没有监管部门去惩治他们的违规行为。

最后的结果就是网贷变成了法外之地。没有一点点规则和规矩,在长达几年的时间中也没有任何有效的管理动作。在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之后,才有了监管部门拿出各种文件,事后追责,进行清理。但是很可惜的是,损失早已造成,社会财富早已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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