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出台,那些唯结果论的教条主义司法,“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歪曲论调,随着这个指导意见的出台和实施将寿终正寝。 多年来,我们一直努力思辨的观点,在这个指导意见里都得到了一些体现,就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的新内容,有几点必须要知道。 1.起因条件扩大。不法侵害的范围做扩大解释,扩展到生命、健康权利、人身自由、公私财产、住宅安全等权利。侵害行为做扩大解释,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不法侵害对象扩大,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劝阻、制止无效的,也可以实行防卫。 2.时间条件延伸。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对于“正在进行”不能教条地作字面解释,要结合客观实际综合判断。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可以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时起算,行凶的人虽然暂时倒地,但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挑逗性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之所以正当,是因为防卫行为具有正义性,比如赵宇的行为就是为了救人,胡同学的行为就是为了抓人。那些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违法犯罪行为。 4.互殴中存在正当防卫。通说认为互殴中不存在正当防卫,很长时间以来,司法者将这一条奉为圭臬,当圣旨来用。十几年前,为了否定这种论调,小编根据自己办的案件还专门写过论文,专门论述互殴中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至于结果和效果嘛。。。 这次规定明确了互殴中存在正当防卫,但需要结合起因、过错、手段等进行综合判断的原则。指导意见的制定者担心司法者可能对原则掌握不准,还列举了几种情况。 如规定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5.正当防卫不能滥用。防卫应该适当,不能过度,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犯。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条文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适用,有规则的看规规,没规则的看原则,没原则的看精神。在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指导下,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并实施,相信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那些跑偏了的司法行为会越来越少。那些人神共愤的热搜案件会越来越少。 正义会及时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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