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中的各类食品概念具有其专属性,有相关的标准进行界定。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标签中故意借助食品领域里的相关概念做混淆处理,那么很容易会引起食品监管部门或者食品打假人的注意。 例如,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配料中表述:“xx 木糖醇 食品添加剂:xx ”在这个配料表里面,木糖醇本身就是食品添加剂。而食品添加剂项貌似严谨,实际上木糖醇本身也属于食品添加剂,但是并未被标注在食品添加剂项。由此将给消费者产生一种误解,即,木糖醇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这种误解显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再如,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配料中表述:…… 琥珀酸二钠 食用香料。而这里的琥珀酸二钠本身就是食用香料。消费者在购买该食品时容易误解为琥珀酸二钠不属于食用香料。 从消费者维权的角度而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混淆食品配料中的相关概念,不仅违反了GB7718关于食品标签中的配料应当准确、全面标注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违反,因为GB7718本身就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民事赔偿方面的责任显然应当使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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