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年47号)第三条其他政策:“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国家税务总局货劳税司林枫副司长:“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转让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该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次性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月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税2016年第18号)第二章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综上,根据题目所描述,该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
1.属于房屋建造工程的,转让的投资规模,要达到总投资的25%以上,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依法转让。对于达到要求的,比着在建工程处理,符合房地产老项目的,可以按简易计税办法,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按销售不动产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老项目或新项目,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按收取的全部销售额扣除支付的给政府的对应土地价款后计算,按销售不动产9%税率计算销项税。
2.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对于符合要求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土地,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扣除支付土地价款后的销售额计算,按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属于2016年5月1号取得土地,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不得扣除支付的土地价款,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9%的税率计算销项税。
需说明的,一般计税下,无论是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还是销售不动产税率都为9%。